养殖场的规章制度参考
产地检疫申请报告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的动物在出场2-3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动物防疫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场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控数额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
二、按全进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三、严格按规定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
五、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种时,按规定的动物防疫程序办理。
六、病猪应及时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认真做好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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