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劳动合同范文汇总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
本附页是编号: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内容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签收其变更告知书。 甲方无法径向乙方面送相关文书、文件、资料、通知等的`,可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送,交邮后,以乙方本人或该地址乙方成年家属签收之日为送达日;该邮件被拒绝签收的,投递公司反馈的被拒收之日视为送达日;若因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无效或未履行个人资料变更告知义务,致使投递公司无法送达的,投递公司反馈的无法送达之日视为送达日。(二)乙方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规定的均属严重违规,甲方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赔)偿金:
1、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因乙方虚报、瞒报个人资料而造成本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如乙方虚报、瞒报个人资料并经查实,其虚假情况达到影响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现行的规章制度及今后甲方通过公司网站(包
括公司内部网络)、公告栏、文件、会议等方式向乙方公示的新制定或修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重违反以上规章制度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不
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行政拘留等),无法正常为甲方履行劳动义务的,视为乙方严重违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4、乙方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认真配合甲方做好各项计生管理工作。因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甲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因乙方过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未按规定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生产经营的直接经济损失;
6、本合同如有改动,必须在改动部分由甲方盖校对章或公章并经乙方签名或按手印确认方有效。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但补充协议的生效日期由其自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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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确认已收到本页文件,并已阅读、知晓文件内容。 乙方签名: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公正、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 年 月 日办理办结。
3、甲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为 元(大写: )。可于 年 月 日至财务部领取经济补偿金。
4、甲方为乙方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止,并按实际考勤核算。出勤薪资发放日按原劳动合同约定于次月10日发放。
5、本年度年休假已使用完毕。
6、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 年 月止,公积金至 年 月 日。
7、乙方应履行保密义务(包含本协议内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双方认可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争议,解除事宜无任何异议,且再无其他未尽事宜。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 篇4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商洛市信宇勘测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劳 动 者)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商洛市信宇勘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为 (从以下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
1、本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期限为 年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年月 日至年 月日。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3、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标准为 。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工作地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岗位实行 工时制度(A、标准工时制B、不定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甲方的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 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支付形式为(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月工资额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试用期月工资额为 元(大写:元人民币)。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价为 元。
3、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甲方应按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乙方增长工资。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别包括:
3、乙方工作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甲方应提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乙方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2、出现以下情形,甲乙双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
八、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2 - 1、劳动保护:2、劳动条件:
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加附页)
1、劳动纪律 ;
2、培 训 ;
3、商业秘密 ;
4、竞业限制 ;
5、其它事项 ;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有规定的,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 年月 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甲、乙双方就有关聘任教学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任乙方讲授课程,聘期为,自 年 月至 年 月。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标准为:80元人民币/课时,每学期支付一次。
三、乙方按甲方的培养要求及学生的实际情况,认真备课上课,辅导学生活动。
四、乙方不得无故迟到、缺课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找人顶课。有事确需请假调课者,须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
五、乙方如果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多次违反学校的`规章纪律,或教学效果较差,不为多数学生认可,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六、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正常授课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教学资料,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组织教学活动,维持教学秩序。
七、如遇合理的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合同,但至少应提前2周通知对方。
八、本合同由聘用单位(白塔岭幼儿园)负责人代为签署。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自持有。未经对方认可,合同不得变更或修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 宁晋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_____________岗位担任或从事___________专业教学工作。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实行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年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工作业绩(考核考评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聘用乙方,乙方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继续接受聘用,如双方有意延续劳动关系,再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
第三条 工资及其它待遇
甲方按照乙方授课时长向乙方支付薪酬,课时费为 元/课时。 甲方须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足额发放上月工资。
第四条 规章制度及甲乙方基本义务
甲方依法、依规、依甲方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甲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薪酬;
2、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3、协助乙方做好教学期间的教学秩序维护;
乙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3、严格做好教学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遵守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规范。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故意并严重损害或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2、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为招用乙方而支出的招录费、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乙方须严格做好教学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如发生学员在教学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如因乙方疏漏导致,则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2、甲方须为乙方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并加以监督,如因甲方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导致教学期间发生学员人身意外伤害,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甲方:宁晋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7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订立劳动合同中: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二)履行劳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区分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 篇8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情简介
某大型零售公司因涉嫌单位犯罪,于20xx年5月被司法机关查封账户,扣押公章并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自此,由于账户被查封,该单位无法发放工资和为员工缴纳社保,涉及全国数百名员工,其中还有部分是劳务派遣员工。该用人单位随即通过邮件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此事实,并同意于账户被解封后支付员工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
自20xx年7月起至20xx年底,各地员工纷纷离职,部分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截止20xx年3月底,已有上海、重庆、北京、天津、成都、苏州、深圳、广州、江西南昌的仲裁委或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书。
经过统计,裁决结果分为两类,统计如下:
第1类:
对用人单位有利上海、天津和北京地区的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因账户被封、公章被扣押等客观原因未能发放工资,不属于恶意欠薪或无故拖欠工资,故不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第2类:
对劳动者有利重庆、成都、苏州、南昌和广州地区的仲裁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条件成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另外,深圳地区仲裁委认为,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未导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支持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其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上,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时,是否需要考虑到单位存在主观恶意还是客观不能。
我们再将从此条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相关判例进行梳理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制定的来源和依据
1、对于此条规定,并非完全是《劳动合同法》的全新规定,早在1994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中第18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对于什么是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中有了明确的说明:
“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4、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由以上规定看出,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罚及司法机关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即用人单位须存在主观恶意情形下,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是此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一样。
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出台的背景分析
对于此条规定制定的背景,现在已无从查证,我们可从20xx年7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窥见一二。
该《释义》对于此条的进行解释中谈到“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同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李建、闫宝卿、邱小平等任主编的《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的《劳动合同法问答》,谈到“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时,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能晚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足额,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而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由以上文章分析,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情形。
三、《劳动合同法》第38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xx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企业因被告劳动者的原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从以上判决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此案例,其中含有了对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应受到惩罚的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在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时,应考虑到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客观不能情形,应从严把握,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劳动者如愿意与用人单位共担经营风险,接受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少发工资的客观情形,也需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等到用人单位陷入经营极度困难,无法发出工资时才想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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