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房屋买卖合同10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一、概念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 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三、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xx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该怎么做?
二手房买卖在实践中很常见,也是经常引起纠纷的类型。那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该怎么做?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应该给购房者提供哪些意见?怎么才能避免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咨询人员,是指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1.8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房屋(含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 对买卖合同主体状况的审查
2.1二手房的买受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卖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2.2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买受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2.3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具体的行政措施、办事流程及规则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对买卖主体作了一些资格限制,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所签订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主体,律师应当提示审查相关主体的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提示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2)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提示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提示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屋的,律师应提示审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自用房屋的,应当提示审查其是否持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立境内机构的证明和来境内工作、学习的证明。
(6)对于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律师应提示其购买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2.5律师应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本集体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3条 对于权利状况的调查与审核
3.1权属审查
3.1.1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对于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提示其法律上的风险及可能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行交易或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3.1.2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买受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产权争议。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二手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律师在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时应知晓房屋所在地的规定,了解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已向辖区的所有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向部分房屋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提示买受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
3.1.3律师应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证书的真伪。律师还应对出卖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出卖人。
3.2共有财产审查
3.2.1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
3.2.2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
3.2.3律师应当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如卖方称单身,应要求其提供单身证明,如卖方称离婚则要求其出示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离婚法律文件对所售房屋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到出具离婚法律文书的机关进行核查。
3.2.4律师应当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发生继承的房屋,应提醒委托人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由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
3.3权利限制审查
3.3.1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等。
3.3.2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3.3.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或告知买卖的风险。
3.3.4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关项目办公室出具准予购房的证明。律师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3.3.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师应就交易房屋的类别及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房屋的类别。如是央产房,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央产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单位已到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否则买卖双方无法进行交易。
3.3.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回迁房等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转、流转的时间限制、主体资格的限制等。
3.3.8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出售人或买受人行为能力,以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准,如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代理或监护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4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3.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房屋被追及偿还债务的风险。
3.4.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
3.5优先购买权审查
3.5.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应当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出售的证明。
3.5.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将要出售的情况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3.5.3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卖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为无效的风险。
3.5.4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购房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3.5.5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律师也应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条件。
3.6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审查
3.6.1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买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买卖。
3.6.2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的情形之一: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有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师应提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有些即使住满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经济适用房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第4条 房屋质量的审查
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查看或调查所购二手房的质量状况。
4.2二手房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鉴定。
4.3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律师不对房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第5条 买卖合同文本的拟订和审查
5.1律师应提示: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
5.2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卖人户口的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3律师应当提示:房屋的地点和四至、面积、土地使用权、房屋性质、户型、结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装饰等,应在合同中叙述清楚,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上的记载一致。
出卖方应当出示土地使用证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原件。
5.4有关街道、楼号等应当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核准的名称。
5.5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的交付和验收时间、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律师应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对买受人的风险,后支付房款对出卖人的风险。
如果出卖人户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还应当明确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时间。
5.6律师应提示:如委托人购买小产权房或城市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应告知合同无效的后果及处理方式。
5.7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出现过非正常影响买受人的极端事件,如火灾、严重的刑事案件等。
5.8律师应提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装修、附属物及家具、电器等是否包括在房价款中。
5.9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详细的合同解除条款。
5.10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并告知在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后、房产证取得之前出卖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间被查封,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1律师应提示房屋一房两售或多售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此类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
5.12因国家实行用地性质管制和建筑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经小区内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厅、歌厅等商业用途,因此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
5.13由于税收上的考虑,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有关装饰特别是可移动的装饰物的转让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5.14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购买的房屋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的出现,应在合同中约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还应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应当由出卖人结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办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5.15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机构。
若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若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准确书写仲裁机构的名称,如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不能写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律师还应当提示:仲裁是按照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而且是一裁终局。
5.16律师应当及时关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的变化,并应提示委托人,在办证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应据实支付。
5.1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二手房买卖中发生或应缴纳的税费及缴纳税费的主体。税费缴纳的标准各地有一定差异,且因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时常变化,一般买方在交易时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如办理贷款应缴纳与贷款有关的保险费、评估费等费用。卖方一般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费用。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还会发生出卖人与开发商之间办证的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费用的承担责任人,并同时告知委托人税费标准随时可能会变更,实际费用应以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5.18合同签署应以书写签名为准,但房屋登记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盖印章。
5.19如果是卖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应当附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买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也应附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6条 中介服务合同审查
6.1律师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具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1.1要核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和注册手续证明。
6.1.2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2)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当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3)履行合同期间,向当事人各方如实、及时报告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
(4)记录经纪业务交易情况,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5)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开具统一发票。
6.1.3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有无下列禁止行为:
(1)无照经营,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2)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6)利用已经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经营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8)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9)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包括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10)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2政府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1)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买卖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2)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6.3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6.4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6.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6.6实践中各房地产经纪组织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律师应提示不应含有以下条款:
(1)中介合同不应捆绑全权代理条款;
(2)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强制缔约条款;
(3)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分享违约金条款;
(4)中介机构无权收取定金。
6.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中介机构如果受托代理销售,无权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机构现金收购或者变相收购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机构无权禁止和限制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和谈判,如果拒绝,律师应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实成分。
第7条 抵押贷款合同审查
7.1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作为买受人、需要申请购房贷款的合同。
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贷款条件和文件、签署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协议、抵押协议。
7.2贷款银行一般均要求买受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贷款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和商业贷款的保险公司保险。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文件,指导买受人签署担保协议、保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核对担保费、保险费。
7.3如果委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律师应审核: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买受人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具备相关证明文件。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限定性条件的变化,并及时提示委托人。
7.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期限,律师可提供参考方案,但不能替委托人决策。
7.5若委托人购买非居住房屋,律师应提示只能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可与具体贷款银行谈判确定。
7.6若二手房转让存在贷款,律师应提示:
(1)出让人已全部还清贷款并已注销抵押登记,或没有贷款抵押,购房人可直接申请贷款。
(2)如出让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且尚有抵押登记的,购房人可采用转按揭或先全额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申请贷款。转按揭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①出卖人取得贷款银行转让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③提交买卖合同及买受人贷款资料交申请银行审核;
④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与受让方签订借款合同;
⑤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3)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房屋的买受人)办理贷款的流程及对买受人主体资格及贷款额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贷款或不能全额取得贷款的后果,并告知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能全额或不能取得贷款的处理方式。
(4)律师应提示出卖人,如买受人通过贷款支付房价款应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对银行面签相关的贷款资料。律师同时也应提示买受人,出卖人的共有人不配合办贷款对买受人所具有的风险。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5、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买房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明确里面的内容,这可都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条款细节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到您,让您在买房签合同时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甲方): 配偶:
身份证号码: 身份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认购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拆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xXXX 小区 XX单元西户 XXX室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甲方将承担交易总金额500%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__万圆整。乙方分____次付清,首付款_______,并预留尾款_____万元,待房屋产权证下来过户完毕后于___日内付清。
3、甲方在乙方付清首付款起即刻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同时转让。
4、因出卖的房屋现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待到办理兹相关证件时甲方应主动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事宜,如届时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全部房款,同时支付交易总房款的200%做为补偿金。
5、甲方应积极配合争取能在产权证办理前直接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名字,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拆迁办)直接办理更名手续,以甲方名义办理产权证书,则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应当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要挟推辞,否则视甲方为违约,承担交易总金额300%的赔偿金,乙方保留追诉权。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6、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否则视为违约。
7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认购款和利息及酬谢金外,还应当支付交易总金额300%的违约金。
8、本协议双方应当共同执行,不得无故反悔。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其它约定10、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合肥市公证处一份。
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卖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__________幢号室号套__________(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方)用途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抵押担保纠纷,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为总房款的15%,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处理方法】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处理方法】
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三、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处理方法】
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五、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处理方法】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案情介绍
本案讼争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两夫妇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该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经中介公司经纪丁介绍并带至讼争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与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讼争房屋),价额为30万元人民币;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处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时成交,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处及交易所交易,亦没有交纳中介费。20xx年9月6日两被告经丁介绍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甲出卖房屋的行为,虽未经乙同意,但相对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协议书》有效。由于原告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原告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没有依约将房屋售予,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违约首先在于原告,两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出卖与乙之共有房屋,未经乙书面同意,其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关于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在理论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试作探讨。
一、《协议书》的性质
本案的《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合同,其签订即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完成了要约、承诺的合同程序,故应为成立。《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里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条款,并不意味着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说曾被规定在《经济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会据此认定不具备上述条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我国现行法,究其实旨,系采国际通行作法,将无效合同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关于合同条款的讨论,主要是针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从上述“主要条款”的角度出发,合同是否应当有一个“必备条款”的问题呢?这是有的。当事人、标的及其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连谁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没有标的和数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条款则均仅为一般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项作如何约定,并不涉及到条款的实质内容,因而也不决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经具备必备条款,则应认定其为合同,而非预约;此点为两者的基本区别。在本案中,《协议书》的内容,可逐项分析如下:
第一,当事人是否具备。买、卖双方分别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诉讼法上的用语,是“程序上适格”,而不管出卖人甲是否有处分权或者买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不涉及其实质内容。因此,《协议书》的当事人已经具备。
第二,标的和数量是否明确。标的约定为讼争房屋。因此,《协议书》的标的和数量均已明确。基于此二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有观点认为其不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据此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是不正确的。
第三,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协议书》还约定有下列条款:交易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由买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出卖人甲不得将该房屋再卖给别人;具体交易时间为20xx年9月5日。这些条款均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协议书》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反映出法律对该约定的价值判断。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至少在概念上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则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第1款中所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项而言,《协议书》均已具备;就第三项而言,《协议书》是否属于具有违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经登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前段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如未登记的,即不生效力(区别于无效)。这也是为什么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双方约定其具体交易时间的原因。但是,对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现的、又未经法定登记手续的、由当事人“草签”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没有为我们指示出来。这里说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二审判决理由即据此认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但是,同样从这个角度
出发,甲单方处分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实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从二审判决理由中,并未体现出对此点的关注,知其考虑未及周详。这里说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类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从其形式上的确需要办理上述手续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个内容,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则是将产生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视同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记”,学理上称之为抵押权登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登记手续。亦同此理。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合同订立后仅仅未经登记,是否产生拘束当事人的效力呢?从上述规定来看,应采否定说,即合同应在当事人之间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协议书》不生效(区别于无效)。但是这样一来,实践中很多已经成立的“草签”合同,即因不能拘束当事人而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必定会助长不诚实交易的风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文化损失)将无法估计。在采否定说的前提下,只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可以救济受损失方,这是不能全面保护其利益的。因此,应采肯定说,在此情况下的合同不以物权变动的登记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条规定:“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故对本案的《协议书》效力的决定,应以此为依据。一、二审的判决理由避开了这个问题,不知道是否有意识的。
对第二个问题的探讨,则牵涉到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尤其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解释。这是一、二审判决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审判决理由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首先,两被告一起到从事房屋买卖的中介公司挂牌,对其共同共有的讼争房屋进行出售。其次,作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两被告均是讼争房屋产权登记人;再次,《协议书》的订立是在两被告家中进行的。上述三点足以使丙认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义并代理乙处分讼争房屋。因此,虽然乙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提出书面同意,但甲的表见代理成立,故《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二审判决理由则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乙的行为构成“视为同意”。关于“视为同意”是否属于表见代理的争论,在我国由来已久。笔者采区别说,认为表见代理为拟制之有权代理,“视为同意”为推定之有权代理之间。在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中之价值判断不同,表见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出发,“拟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情况:“视为同意”则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护出发,“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须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情况,而不考虑相对人的过失情况。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乙系与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将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挂牌出售的;而且丙与甲商议买卖事宜时,乙也在场。因此,乙对讼争房屋的出售给丙,是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认为,乙所辩称之《协议书》订立时其表示坚决反对,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即认定乙对甲与丙订立《协议书》,当时并无实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对的事实。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结论只能是:乙明知其与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丙而不表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二审判决理由并不考虑上述本案的实际交易情况,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一棍子打死”;这在对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简单化,对条文的解释亦略嫌僵化。综上所述,尽管《协议书》上只有甲和丙的签名,但仍然应当认其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协议书》的处理
平时,我们谈无效合同的处理比较多,直接谈有效合同的处理比较少。就有效合同的处理而言,多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上,对其他责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终处理,往往欠缺周详的考虑。在本案中,一审判决理由认为,《协议书》有效;由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丙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应予支持。从本案事实可知,讼争房屋的确于20xx年9月6日由两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辩权的行使,能否导致合同拘束当事人的效力消灭,即发生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呢?这里面牵涉到我们对抗辩权的性质如何认识的问题。
依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而所谓抗辩权,则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相对人之请求权的权利。在学理上,有认为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的。但是,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之行使也必须待相对人之请求,无相对人之请求即无抗辩权之行使。而形成权之行使,不以相对人的意思为转移,其作用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不属于形成权。在本案中,于合同约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两被告拒绝与其续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两被告的“拒绝抗辩”,并不会发生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两被告拒绝与丙续行交易并将论争房屋售予他人,应当认为系行使形成权,即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从一审判决理由来看,其并没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终处理问题,并不妥当。
从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的问题意识点出发,笔者认为两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里不是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规定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权加以考虑,而是从交易本身加以考虑的。由于两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讼争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开性与急切性;因此,双
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交易日期条款,应当视为合同的根本条款,如有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当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为,如果丙不于该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为自动放弃交易,该合同可视为当然解除,唯其结果应依出卖人的意思决定。两被告于约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将讼争房屋售予他人,可视为行使该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权。由于丙是自动放弃交易,且合同之当然解除已为默示,故两被告于此并无通知其合同已经解除之义务。在写作判决理由时,可将上述意思予以明确,以示法官并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之“工具”,实有其意义重大之“能动”所在。
注释: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直接采此观点的,如《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其中之合同对当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权变动的发生为其要件的。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来看,亦采此种观点,见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4期。但是,尽管如此,在具体条文的适用中还是有争议的。
第一,《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后段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义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笔者则倾向于将其解释为违约责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权登记仅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双方于此所生的责任分配,可依其对于“登记”的合同义务大小决定。
第二,《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其中明显意识到了问题,惜其僵化于所据条文之表面文义,既不考虑这此条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时宜(包括观感上的落后和机能上的滞后)。也不考虑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综上所述,在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时,法官应审度时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释方法,规避僵化条文,实现实体公正。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双反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定金 。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七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全部结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出卖人(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之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双方陈述和保证
1.1 双方均是根据其成立地或注册地的有关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在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独立法人。
1.2 双方均具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权限和政府批准,并具有充分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每一项义务的能力。
1.3 双方认可本方代表已获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本方代表签署的
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本方具有约束力。
1.4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各方均应受本合同及其共同签署的附件的约束。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任何管理机构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止双方履行各方在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义务。
1.5 双方承诺对本合同的标的及与标的有关的财产、权利均不存在任何不确定因素,均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争议。
1.6 双方承诺互相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1.7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规划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买卖关系。
1.8 商场名称为:
第二条:买卖房屋(以下简称“商业物业”)用途、地址、面积
该项目规划为 双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上述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二。
2.1 房屋座落于,范围。(房屋位臵见“附件一”)
2.2 房屋现状为主体封顶。
2.3 该商业物业的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合格并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合格并正常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暖系统、有线电话预留线路、自动扶梯(6台)、观光电梯(一台)、货梯(一台)、有线广播等。具体见甲乙双方列出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六。
2.4 该商业物业的附属场地包括商业顶部及外立面的商场店招位、广告位、白天
提供40个收费地下停车位及该商业物业门前的停车位等。详见附属场地清单及分界图,该附属场地清单和分界图,由甲乙双方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九。
2.5 房屋范围见“附件一”中双方认可的各层平面图中用红线所圈画的范围为准,
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政府房屋测量部门的测量结果为准。
第三章 价格和支付方式
第三条:售价及定金
3.1销售总面积:平方米,1-4层平均售价为:元/平方米。
3.2本合同定金: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以上合同定金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充抵房款。
第四条:正式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房款支付方式:
该商业物业在甲乙双方确定改造方案后,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之日七日内,乙方付总房款的50%,年月日付总房款的40%,年月日前付总房款的10%。
第五条:税 费
甲乙双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交房时间、条件、使用和维修
第六条:交房时间、条件、使用和维修
6.1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附件五”所确定的建设基本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协议作为甲方交付房屋的条件。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交付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经乙方按“附件五” 建设标准验收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验收
确认书。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前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未能达到“附件五”确定的交付条件、延迟提供乙方正常供电、供水、供暖,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接收该商业物业的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接收该商业物业,否则,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的第六个工作日视为甲方已将该商业物业交付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交接确认书无法签署的,视为甲方按规定交付该商业物业。
6.2甲方保证切实拥有出租商业物业的合法处臵权,(包括“附件二、四”中的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证),并能够作为商业用途,符合当地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3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整改电梯的位臵及设计,详见附件七。
6.4该商业物业的交付标准:地面,地板砖800㎜×800㎜×12㎜;墙、柱面层采用高质量的乳胶漆刷白;顶棚为轻钢龙骨矿棉板吊顶600㎜×600㎜×6㎜;照明为:(详见附件五),水、电、暖、电话线路、有线广播,按乙方确定的位臵安装。
6.5甲方应将电源接至乙方所购买房屋的配电柜并独立安装计量表,并确保该商业获得不少于1200KW的正式用电量(遇政策性限电、供电部门停电除外)由乙方独立控制。货梯、自动扶梯的用电不包括在前述的1200KW中,由甲方另行提供并能满足上述设备的正常使用。甲方在移交时应确保现有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配电柜等供电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电气使用标准并处于正常完好的使用状态。
6.6经营用水压力不低于0.20Mpa—0.45Mpa,水量在80㎡/d,(政策性限水期、供水部门停水除外)确保租赁物水、电、暖(如逾正常停水、停电影响正常供暖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能完全满足乙方商场的需要。
6.7甲方应对该商业的“表前” (“表前”:指甲方主供设备至乙方购买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表后”:指乙方购买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至乙方使用的全部设备设施)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应对该商业的“表后”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应按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交付商业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开设商场要求的固定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烟感、消防栓、报警联动系统以及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和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该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亦应配臵灭火栓、灭火器等必须的消防器材设备,并通过消防验收及年检。
6.8甲方应在交付该商业的同时,提供能正常使用,并通过当地有关部门的验收的自动扶梯6台、观光电梯(一台)、货梯(一台)等。甲方应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9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扶梯、观光电梯、货梯进行维修保养,并按规定年检,在合同到期后应保证自动扶梯、观光电梯、货梯完好。保修期外,乙方承担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房屋改造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增添。
7.1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危及房屋结构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商业形象和经营需要对所购买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外立面和内墙面)进行装修和改造,或增添附属设备、设施,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外立面改造需经甲方同意)。需要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2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所在物业范围内装设必备的招牌、标记、商号和指引系统等,乙方无须支付甲方任何费用。乙方承诺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装设的上述标识所有权归乙方。
第八条:物业管理范围
乙方租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也由乙方收取。乙方租赁范围以外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详见附件十三的物业管理协议。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保证出售给乙方商业物业的产权关系清晰没有争议,如因甲方的产权有争议或引起纠纷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总房款的10%乙方支付违约金。
9.2甲方确保出售房屋的主体结构、楼梯、楼板和墙体的承重,楼板和墙体的防水性,线路的安全性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任何现实的和潜在的危险。
9.3甲方应保证按“附件五”规定的出售房屋的交付标准在规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商业。
9.4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二中的内容,甲方还应于交付之日向乙方提交合法的、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建筑、消防、环保、设备等验收合格证明,上述复印件均由甲方盖章后交付给乙方。
9.5甲方必须对房屋周边的属于甲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进行全面管理,保证乙方的经营需要。
9.6甲方有权如期取得房款。
9.7本合同签订后,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终止,甲方除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招商费及乙方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所购买的商业物业的用途为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10.2代表乙方签订本合同的人为乙方的授权代表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10.3乙方应保证按期交纳房款。
10.4乙方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其范围见附件五“工程实施条款”。 10.5乙方负责购买房屋范围内治安、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6乙方在不改变所购买商业物业内部主要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该商业物业进行内部装修与改造,甲方须予以配合。如装修改造涉及到房屋主体结构的变动,须征求甲方同意。
10.7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外立面的范围内,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改造,进行店招和广告的制作安装及发布,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乙方确保符合相关广告安全消防规范并依法定程序进行。
10.8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房屋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如果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9本合同签订后,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终止,乙方除按总房款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招商费及按附件五和附件六要求甲方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保 密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泄露及不正当使用。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中第1款,延迟交付该商业物业,延迟提供乙方正常供电、供水、供暖,延迟达10日以上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每天8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②乙方延迟接受该商业物业,延迟达10日以上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每天8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篇10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出卖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5000元整;
5、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乡村组栋单元房及该栋底层东头南向第二间杂屋。
2、该房屋102房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杂屋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乙方还应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伍仟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后 日内(最迟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其他所有权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日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房屋损失,同时按乙方投入房屋装修的费用赔偿乙方的装修的损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特别约定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十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见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声明: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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