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买卖合同

时间:2023-01-12 18:30:2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转让买卖合同(1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转让买卖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转让买卖合同(15篇)

转让买卖合同1

  甲方:xxx,汉,现年xx岁,生于xx月xx日,家住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 。

  乙方:xxx,汉,现年xx岁,生于xx月xx日,家住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 。

  甲、乙方经协商,就甲方位于 村 组(小地名 )的 平方米农村土地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共 (其中靠宽 米,至向外延伸 米)的经营使用权永久转让给乙方。此块土地的具体四界为以xx为参照,上至xx,左抵xx,右至xxx。

  2、甲方保证此块土在转让之前的经营使用权合法属于甲方,且无任何纠纷及债务抵押,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一切损失。

  3、乙方的转让金支付按照每平米 万元。甲方在支付转让金是,乙方应立即将该土地实际交付乙方,同时系于该土地的一切权利也一并移转给甲方。在以后因国家政策等原因应续签承包使用合同时,甲方必须就相关签订事宜协助配合乙方办理。

  4、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在该土地上建房等相关的事宜时,甲方均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等,否则必须支付该转让金双倍违约金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5、甲方向乙方承诺,现转让的土地属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现第三人追索的事宜等,需双倍支付乙方给付的土地转让金及赔偿相关损失。

  6、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雨水污水的排出场地和必要的通行道路。

  7、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先支付万元给甲方。余款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相关转让手续后,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9、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委会主任: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转让买卖合同2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转让买卖合同3

  立契约书人____工业股份有限公司___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兹就工厂转让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____________

  一、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市___路_号厂房连同基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二、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厂房房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____万元整。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在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生财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万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十一月份起的帐款均以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络于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付款办法:前条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契约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___万元,余款___万元,俟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前条第四项应收帐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半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四、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本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交收日期。并定于___市_路_号厂房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二人以上,负责办理。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厂房房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公主费、代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余__由乙方负责遣散。乙方声明本件盘让,业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证依法证明决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契约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契约。又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系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与甲方,以赔偿甲方。

  七、为确保本件契约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2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办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保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转让买卖合同4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位置:甲方房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现代住宅。乙方所购房位置为 栋 单元 层 号。

  二、计价方式:按建设面积计算,住房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合计 元;单价 元,合计 元,总金额为 元整。

  三、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购房金 元整,买方必须签合同后 天付 元整。下余房屋 元整于甲方办出房屋产权证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向他人出售乙方购买的房屋,乙方无异议和无权干涉甲方采取的措施。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所购的住宅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抵押和继承。(甲方只为乙方办理房产证、水电过户)

  五、装修标准:墙、室内、顶均为普通粉刷,其他无任何装修。乙方购房后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门、窗口。否则造成房屋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六、有关公共设施所承担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费用。室内所有东西归乙方、余款被付清及使用权归甲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转让买卖合同5

  出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牌号:

  轿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该车转让价人民币(大写): (¥: )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 年 月 日付给甲方现金 人民币(大写) 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 年 月 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附加费证;3、相关证件、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和随车工具移交给乙方,甲方在 年 月 日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辆违章、罚款由甲方承担,车辆移交给乙方后,若该车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转让买卖合同6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该机动车转让,并制定本合同,合同事项如下:

  一、甲方有壹辆厂牌型号为型车出售(转让),车号为______号车身颜色为____色,乙方愿意接收,拟定价为人民币___万___仟___佰___拾元。

  二、随车转让证件:(有证件的用"√"代替,无证件的用"×"代替)

  1、行驶证()

  2、登记证书()

  3、养路费截止日期()

  4、车购税证()

  5、营运证()

  6、保险证截止日期()

  7、二维卡日期()

  8、车辆年审至()

  9、运管费截止日期()

  三、车辆概况

  1、车辆原挂靠单位或个人是:。

  2、车辆使用性质是:

  3、车辆登记年份

  4、该车发动机号码是

  5、该车车架号码

  四、付款方式:

  本次交易付款方式分两种,经甲乙双方同意认定后,在方式壹或者方式贰之间选择注明:方式壹:乙方当场付清车款,须立即签字本合同,签字即生效,不再另立字据或是现金收据。方式贰:乙方先付定金计人民币元,余款人民币元,在限期日内付清,如乙方付定金后在限期内没有付清余额或不要该车,该定金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经甲乙双方同意用方式,进行这次交易付款方式。

  五、产权纠纷

  车辆在交易期间,如甲方的机动车辆被有关行政机关查封或发生产权纠纷,及车辆按揭贷款未付清造成档案不能转移,以及自行改装车辆、损坏车架号码或发动机号码造成该车不能过户,甲方应无条件退还全部车款,并赔偿乙方实际相关损失。如该车在生效时间前所有的违章记录(包括违章电子警察记录)全由甲方负责处理,费用归甲方承担。

  六、交通风险

  乙方接车后,行车过程中,一切交通风险由乙方本人承担,与甲方无关。车辆交易必须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甲方必须提供该车变更过户时车管部门必用的相关手续,并协助乙方办理,费用有方承担。乙方接车前的一切关于该车的'债务及刑事、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确保该车辆证件合法有效。旧机动车转让、汽车质量双方当场认可为准,车款两清后互不退还。

  七、违约

  本次交易钱、车交付两清后,双方签字本合同立即生效,不得反悔,如甲乙双方任何方反悔,则按该车成交款的百分之二十做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乙方付清车款后,该车产权归乙方所有。

  八、补充条款或其它:

  九、本合同以上一至八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壹式两份,签字时间为年月日时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买卖合同7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一套期房卖给乙方。双方签订如下合同:该房屋由菏泽市财政局开发建设,位于长江路西段路北的.龙泽花园内,另有车位。

  二、由于是期房,因甲方资金困难,无力继续缴纳房款,现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______)。

  三、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用后,甲方将该房所有权转让为乙方,已交开发商房款由乙方承担,该房以后应缴房款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负责。

  四、以上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如存在其他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如需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必须协助办理。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中间介绍人一份。

  七、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自签订自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买卖合同8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中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万元/亩(包括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转让买卖合同9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房权证( )字第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及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丙方:

  电话:

转让买卖合同10

  售车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现将兰博基尼LP640转让于乙方。该车车牌号为:浙J75D35,发动机号为:L53703626,车架号为:ZHWBE37S79LA03650 。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汽车质量:

  该车于20xx年4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20xx年4月,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况表示认同、

  第二条汽车价格:

  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4500000.00元)

  第三条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合法,有效;甲方必须保证车辆能正常过户。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经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并确认无误。

  第四条车辆过户:

  车辆必须过户,甲方必须保证车辆手续完整、合法。过户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备注:(15天内必须过户)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车辆交付:

  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0xx年12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给甲方。甲方把车辆移交于乙方,车辆由乙方保管。余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过户时余款必须一次性到达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车辆转让后:

  在20xx年12月20日之前产生一切所有费用以及后果由甲方负责。之后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上述车辆不能过户,车辆退还甲方,甲方退回原车款,甲方另赔付乙方损失费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如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第八条担保方责任:

  1、内拿到买卖合同之约定车辆。

  2、乙方应在20xx年12月26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由丙方支付。付清车款后须在48小时内将车辆提档过户至甲方指定名下。

  3、若上述任何一条款不能达成,则丙方应承担返还乙方全部购车款,并同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乙方须将车辆以当时甲方交付乙方时的车况交付与甲方。

  第九条乙方承诺:

  丙方在苏州市人民路1755号主楼一楼租赁菲比酒吧事项顺利完成,并促成菲比酒吧将第一笔租赁费在20xx年1月1日前支付苏州国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若此项不能达成合作,甲方不承担本次合同中的任何担保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及担保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售车方(甲方):______________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担保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转让买卖合同11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该地块位于 ,土地宽度约 米,土地长度约 米,土地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

  二、转让价格

  土地的转让单价为 元/立方米,转让总价约为人民币 万元。(注:最终土地转让总价计算方式:土地转让单价×实际面积。)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1、土地总价分三次付清

  (1)第一期,签约日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 %。

  (2)第二期,该土地按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三通一平时,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 % 。

  (3)第三期,甲方把土地使用法人姓名通过有关部门更改成乙方法人姓名时,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更改后的有效凭据,乙方支付甲方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剩余部分。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最终土地转让总价的10%计算;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将土地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土地买卖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地款。

  四、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买卖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见证人1:______________

  见证人2:______________

  甲方已经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一土地使用权,现拟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五百七十平方米(长__米、宽__米)东至__米街、南至__米街、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正。

  2、付款方式为:分四期付款。

  第一期乙方付定金人民币_____元正予甲方。

  第二期在律师楼签订协议之日起,甲方要办好房屋抵押手续及提供土地相关资料(包括管区、公司确认等手续)后,付转让金人民币_______元正。

  第三期在乙方所建房屋封顶时过一天之内付人民币_____元整。

  第四期在乙方该工程外墙砖已贴好后付余款人民币_____元整。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益。甲方应保证该土地使用权转让

  甲方: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给乙方没有任何纠纷。否则,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2、甲方负责办理一切开工手续(暂定十三层)、搞好该土地三通一平,解决建设期间的一切纠纷(包括水电安装、供给、有关村委、执法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

  3、甲方提供______整栋房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房屋使用面积为___平方米,__层,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费用由甲方负责。

  4、抵押期限至乙方所建房屋峻工之日止。在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转让金之日起二个月如果不能开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交的转让金人民币_____元正,并付人民币_____元正作为损失赔偿金。

  四、乙方责任

  1、应依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该村村民同样的要求去做为合规)。

  2、依期缴交土地转让金。

  3、该项目独立运作,乙方自行设计和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按期缴交转让金人民币_____元之后两个月之内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甲方必须即日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金人民币______元正,并付人民币_____元正作违约金。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六倍支付滞纳金。

  2、乙方如未能按时支付转让金,未付部份亦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六倍支付滞纳金。如未能按期付款超过个工作日,视同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甲方: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3、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律师所一份,村委会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见证人1(签名):______________

  见证人2(签名):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20__年__月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转让买卖合同13

  卖方: 买方:

  住所: 住所: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

  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过户手续费用双方协商后由 方承担。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 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在 (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一)。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卖方向买方隐瞒交通事故或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必须向买方返还全部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乙方在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在交付给乙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车款,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①有盗抢嫌疑

  ②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

  ③车身颜色未经审批改造;

  ④遗留交通违章肇事未结案;

  ⑤有债权债务抵押借款扯皮纠纷;

  ⑥分期付款购车未付清余款或其他原因被车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关冻结;

  ⑦非法组装拼装车辆;

  ⑧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原车主过户证件手续致使乙方不能过户;

  ⑨档案审验的签字签章,如有任何一种属伪造致使乙方不能过户或过户后被发现的;

  ⑩该车在转卖给乙方后,无论是否办理过户转籍,无论卖出时间长短,一旦被发现在本冷转卖有盗抢行为或非法转卖他人车辆的;

  6、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保险单

  7、购车发票

  卖方: (签章)

  买方: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章)

转让买卖合同14

  买方(受让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乙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独立成套楼房),坐落于:,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乙方于 年月 日与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开发建设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付该房屋,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付该房屋权属证。

  第三条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元(大写)。

  (二)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向甲方交付该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后日内,甲方支付房款元(大写);

  2、该房屋银行抵押解除后日内,甲方支付房款元(大写);

  3、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日内,甲方支付房款元(大写)。

  第四条房屋相关费用

  1.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费用由乙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出卖人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乙方同意转移至甲方名下。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1.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该房屋交付时,乙方应该将该房屋钥匙交付与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照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甲方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

  第七条税、费相关规定

  1.税费分担经双方协商,决定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担:

  2.甲方承担:_________;

  3.乙方承担:_________。

  4.如甲方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支付的相关税费超出按照20xx年12月二手房交易税费应缴总金额,超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平摊缴纳。

  第八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确认,自房屋银行抵押解除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因乙方原因,甲方未能如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有权退房。甲方退房的,乙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2、甲方不退房的.,自甲方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

  (三)如因银行、房管部门等第三方原因,致使房屋银行抵押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超过个月仍未能解除,则甲方有权退房,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付利息。

  第九条房屋的使用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有权独立、排他地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同时享有收益权。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退房或者解除本合同,则装修添附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折价后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起诉。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转让买卖合同15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本次转让按照双方商议,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及认定本合同各项内容均无其它异议。

  一、甲方向乙方转让移动手机号码,特签订此合同。

  二、在此声明,转让的手机号码为:,转让内容为此号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于 年 月 日,乙方按照约定的'转让费给甲方后,由乙方全权负责此手机号码的所有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甲方不在负责此手机号码的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不再拥有此号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三、经双方友好协商,此手机号码的转让费为: 人民币。

  四、在此号码转让时,甲方必须保证此号码无欠费、无其它民事及刑事责任,手机号码剩余话费,根据移动公司话费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由乙方按照同等数额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不得在以传真、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向移动公司再次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后的使用权及相关信息记录。乙方也不得向移动公司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前的所有信息记录。如果甲乙双方由于相关信息泄露而发生纠纷和损失,由信息泄漏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不得使用此手机号码对甲方以前使用此号码注册的各类信息进行修改、查询、泄漏以及从事一切犯罪违法活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双方交易完成后,由于甲方以前通讯记录及社会关系都由此号码联络,如果发生有第三方通过此号码寻找甲方,乙方必须告知第三方甲方的联系方式或者通知甲方第三方的联系方式。

  八、双方交易前,甲方须告知交易前此号码的服务密码。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必须修改此账号的服务密码。如果由乙方不修改新密码等相关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收取转让费后需另立收据给乙方。

  十、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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