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3-02-15 18:18:5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买卖合同【推荐】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买卖合同【推荐】

关于买卖合同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有关规定,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校园监控设备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设备及安装总造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附详细子目设备清单)。

  二、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支付给乙方,总造价30%的首付款人民币元)。

  2、乙方在收到首付款三天内,按照合同附页(设备清单)所规定产品的清单、型号、规格、数量交付至甲方指定现场,经甲方现场保管人员现场验收后,甲方给乙方支付设备安装总造价的50%,计人民币元)。

  3、乙方将安装调试完毕,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甲方给乙方支付设备安装总造价的17%,计人民币 元 (大写: 。)

  4、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后,剩余设备安装总造价的`3%计人民币质保金,按售后服务质保书履行,在________年后支付给乙方。

  三、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设备安装,以保证顺利进行监控购销合同范本监控购销合同范本。

  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工程交验后,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提供保修________年,甲方需专人管理设备,由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安全操作,熟悉产品性能太简单和保养。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交仲裁裁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 自双方签字之日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2

  公司(以下称买受方)

  公司(以下称为出卖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20xx年9月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4.1签约后支付总价30%的定金;

  4.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60%的货款;

  4.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10%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12月内支付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20xx年11月25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20xx年11月26日起进行。

  第6条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7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卖方买方

关于买卖合同3

  上诉人:于某,女,xxx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蔡某,男,1xxx年5月5日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区(xxx1)昌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节约定。xxx0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鑫尊置业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红吉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红吉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中都清楚的表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相信,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愿意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愿意承担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罗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所有应该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如果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该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楚。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入调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该从xxx0年10月26日起算至xxx1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情况是,xxx1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催促中介(国红吉)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该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如果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承担,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xxx1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矛盾后,卖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承担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情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律师参与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责的草率错误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积极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162.5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非常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可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我们认为在违约责任没有划清的情况下就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积极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为了促成交易,才导致过户失败,责任不在上诉人。同时关于律师费一节,一审法院适用第九条(四)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依据本条前三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但赔偿的律师费不应当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如一方违约导致上述交易无法完成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讲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显失公平。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我们先不论到底谁是守约方,该条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是多少,我们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实际也不存在有债权的事实,xxx1年4月8日上午 11时,回龙观法庭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第三页第五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请求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48750.00元、律师费8万元。这和主张债权没有任何关系,何来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判决,且律师费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发生,是事后补证的,应属无效证据,这点从一审xxx1年4月8日开庭笔录第10页倒数第三行法官的问话中能得到印证,法官:“律师费必须要先交”,否则法院无法支持” 。但是一审法官还是错误的支持了无效的证据。律师费的诉讼,我们认为也是被上诉人和律师合伙串通,试图通过法院错误判决达到骗取律师费的目的,从整个庭审和上诉人交易的主观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恶意。

  最后,在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二面倒数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错误的表述,“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蔡某”,而实际情况是“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于某”,第一页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页第一面第9行判决“被告人于某给付蔡某违约金52162.50元”,连关键的金额都搞错了。可见本该严肃的判决书,从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到适用法律到判决书的表述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错误判决。

  人民法院的审判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从一审法院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上,法官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官执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吗?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实行吗,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有一套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尚在办理过程中,目前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甲方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买卖未过户之前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信息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房屋坐落于(地址/小区单元/楼层/面积/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产权及面积现状,并确认该房屋是在房产证件为办理的'情况下以现状出售:

  第二条 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整)。双方约定,本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及房屋过户手续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该费用不包含在本房屋价款之中;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

  1、分贰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付甲方第壹批

  履行合约保证金(含定金)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整);

  2、乙方于房产证下来后的十日内交付房屋第贰批尾款

  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整)。

  3、由于该房屋现相关证件还在办理过程中,不能立即办理

  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双方协商后共同同意扣除总房款的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整),当做后期保证金。

  第三条 交房时间

  甲方在乙方将房屋第壹批房屋款合计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整)付清之日七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违约金

  1、如甲方房产证下来一个月内,因甲方个人原因未按时与

  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将视为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因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

  2、如甲方房产证下来一个月内,因乙方个人原因未按时与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将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因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乙方将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给甲方。

  3、签订本合同当日起______年内甲方如还未获得房产证,

  将视为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因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

  4、如乙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甲方在房产证下来当日曾经通知乙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应。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5

  签字日期:

  卖方 中国 公司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 ×国 公司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传: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

  │ (1)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 (2) 数量│ (3) 单价│ (4) 总值│

  ├────────────────┼─────┼─────┼─────┤

  │ │ │ │ │

  │ │ │ │ │

  │ │ │ │ │

  │ ├─────┴─────┴─────┤

  │ │ 卖方有权在__%以内多装或少装 │

  └────────────────┴─────────────────┘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_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cif/c&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 买方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

  (×××律师)

  (签字)

  签约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6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刘艳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俞朱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售自有的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旧挖机出厂编号,经乙方负责人(俞朱官)现场看机后,以协定价格人民币小写: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购买此挖掘机。乙方先支付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支付完毕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该挖掘机的修复保险理赔事宜,并将保险理赔全额支付给乙方。该挖掘机保险理赔事宜结束后,乙方将剩余叁拾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代付银行贷款)。

  二、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该挖机所有合法正当手续,

  (1)、原购机发票: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1440322

  ( 2) 、产品合格证:1份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单编号:PDAA201250010000123884

  (4)、甲方保证此挖机在出售前的'债务与乙方没有任何关联,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如该挖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甲方在自己的施工场地上协助乙方将该挖机安全装上乙方指定的运输车上,乙方在一次性付清协定价后(收款以收款收据为准),取得该挖机所有权,(由甲方自动转给乙方) 。

  四、待完成保险理赔交付银行按揭贷款后,甲方将该机所有相关票据原件交给乙方,如因甲方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乙方机械不能正常使用或出售,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担保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甲方银行收款帐号:

  乙方银行转款帐号:

关于买卖合同7

  北京房价向来很高,二手房市场逐渐成为买房人的选择。下文是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欢迎参考。篇(一):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信息描述

  一、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该房屋用途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该房屋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所有权人为** .

  二、房产权属转移时,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二。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该房产已做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此价格包括:房价款□ 公共维修基金□ 室内不可移动之装修□ 空调□及其它 .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认可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 现金支付

  1)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乙方预先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该定金待过户当日,自动转为购房款;

  2)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6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甲方在缴清本合同第五条第三项房屋交付前各项费用后,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10%人民币**元整支付给甲方 .

  2、 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日内,另外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元),连同先前支付的定金一并作为首付款。乙方应将该房产的首付款(该房产的成交价格减去银行实际贷款额)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暂存丙方指定帐户,待房屋产权过户当日,划入甲方帐户□;2、乙方将首付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3、暂存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内,由银行监管该部分资金,待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完毕日内,连同贷款额一并支付给甲方。此业务必须由甲乙双方与丙方另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3)在银行批贷手续完成时,甲乙双方必须配合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由丙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协助甲方办理剩余房款的收付事宜,乙方的银行贷款额会由银行内部自动转入甲方所开帐户。

  三、关于税费

  1、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乙双方自行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费,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进行相关税费的确认及计算工作。税费分担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见附件一;

  2、甲乙双方所交税费可由丙方代为缴纳,相关部门所开具的完税凭证、行政事业性收据、工本费发票等单据,待代理事项完成后,由丙方交付给付费的一方。

  第三条 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因甲乙双方基于丙方的媒介服务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报酬,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按附件一约定的数额和比例,由方向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及代办过户费。

  第四条 权属过户委托事项及相关费用

  一、甲乙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所有证件资料准备齐全,由丙方提供权属过户代理服务,权属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的缴纳以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内容中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按约定内容缴纳。未做出约定的,以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如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由丙方提供合作银行及贷款服务,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支付费用的.种类和金额见附件一。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并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二、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甲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该房产交付前,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产交付并签订《物业交接单》后,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由乙方承担。该房产交付时,甲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缴费凭证。

  四、如该房产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并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五、甲方交付该房产的装修、设备状况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关于买卖合同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筋事宜,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等级、数量、金额

  1、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多规格Ⅰ级、Ⅱ级、Ⅲ级钢筋如下。

  注:1、表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乙数量以施工需求为准,当实际数量不足表中所列数量时,乙方不得以所需求不足向甲方索赔。

  2、合同综合单价为材料运于施工现场的交货价格,包括出厂价、税金、运杂费、拟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风险。

  3、综合单价为单批价格,实际价格按双方每月或每批确认价格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价格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供货。

  4、综合单价中出厂价为可变价格,其他价格为固定价格。

  5、具体钢筋数量以及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钢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乙方的钢筋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包括_________《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_________《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等。6、9、12米定尺,钢筋直径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30%。

  2、各种规格光圆盘条钢筋符合_________标准要求,钢筋直径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30%。

  3、钢筋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钢筋表面可有浮锈(黄锈),但不得有严重锈蚀(褐红色锈)及锈皮;钢筋表面凸块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1)甲方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进场计划按时交货。

  (2)乙方应在钢筋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3)项目施工期约为:12个月。钢筋供货期为20xx年9月25日至20xx年6月25日止。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的施工现场。

  3、本合同联系人:

  4、本合同指定收货人:

  5、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工地,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乙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准用证,冷轧带肋钢筋还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6、包装要求:钢筋应捆扎;钢筋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二个标牌,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钢筋牌号和规格。螺纹钢应在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或商标)和直径。

  第四条、钢筋检测和验收:

  1、数量验收:

  (1)计量方式:全部钢筋过磅计量。甲方可采取点条法计算复核过磅重量(点条法依据五金实用手册上的米重计算进行复核,点条时买卖双方派代表共同参与),以现场过磅单数量为准,共同签认数量计量结果。

  (2)数量计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完成。计量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在入库单及送货单上签字,入库单及送货单上应明确收货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单位等。甲方委托为指定收货人员,无指定人员签字的入库单及送货单无效。入库单一式四联,供货方执一联、甲方执三联;送货单一式三份,甲方二联、乙方一联。

  (3)凡经计量的钢筋,乙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凡进入_________项目施工现场的钢筋,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

  2、质量验收:

  (1)甲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钢筋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等。对验收不合格的钢筋,甲方有权拒收。钢筋的现场验收应由运输车辆司机或乙方所派的指定人员、甲方的专职材料员、驻地监理共同参与。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每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材料签收单上签名并盖项目部材料专用印章确认。

  (2)甲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钢筋进行取样检验。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或甲方项目部)提供所供应规格钢筋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检测报告带CMA章,前后不超过2个月);

  (4)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用公函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这部分往来所产生的公函,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材料进场后,甲方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出现质量争议,以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结果(但该结果不能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材料质量责任)。如果鉴定为不合格,质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不合格材料运走。因材料质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返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五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委托分公司(或项目部)具体负责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需求、签(验)收、结算、支付等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2、合同签署后,甲方于_________天(日历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使用的钢筋需求计划,以便乙方组织货源。实施供应前,甲方需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正式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月度以及各批次钢筋用量计划和具体供货需求时间,每批次计划实施前_________ 天(日历日),甲方传真通知乙方;

  3、实施供应时,若甲方因故对申报批次计划有变动要求时,应在到货前_________天(日历日)传真告知乙方,以便确认此批次计划的调整。如该批次计划的钢筋已发货,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予以签收,而不应拒收,但甲方仍可就已签收钢筋与乙方协商调换事宜,涉及费用双方协商;

  4、原则上甲方需求的钢筋乙方应在钢筋需求期限内供应完毕;若因甲方原需求超出该供应期,甲方必须提前_________天(日历日)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供应计划;

  5、当钢筋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钢筋的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时,甲方将有权做出如下决定,乙方对此不得存在异议:

  ⑴对已进甲方仓库的不合格钢筋清理出场,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⑵甲方重新外购钢筋以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外购部分的到场单价高出乙方供应综合单价部分,从乙方钢筋款中扣出以补偿甲方;

  ⑶若经甲、乙双方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合同违约终止所产生的未结算货物,除不合格品由乙方负责清理出场外,合格材料的结算,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6、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负责甲方指定的_________项目钢筋的’运输与供应,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所提供的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第2条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所供此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相符,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质检部门检验标准,并合符国家环保要求;钢筋捆扎整齐,钢材质量证明书和送货单(及提货时的过磅单)一并随货同行;不合格品不得用于甲方工程,不合格钢筋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关于买卖合同9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杉XX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山XX位于 省 县 乡 村 组小地名为 的地方,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共 亩,约为 株,此片杉XX为 ,由 户人家于___XXXX___年共造,林里面不杂其他人造的林。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愿将此片杉XX以总价款为: 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三、双方同意:

  1、乙方付清总价款之日起,甲方此片林地上的土地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此片林地上的所有林木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做任何形式的处置,甲方不得干涉。

  2、工程林还款由乙方负责。

  3、若有纠纷、界限不清引起的各种问题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提供林权证、身份证、造林合同证等证件给乙方办理砍伐许可证

  5、此山砍伐期至___XXXX___年底,若办不到砍伐许可指标可延期至___XXXX___年底砍完,租地养树费由乙方负责,由乙方按每年每株一元补付给甲方。

  6、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发现有人有意偷盗、灭失、毁损林木的,甲方有责任及时告诉乙方。

  7、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有意偷盗、灭失、毁损林木的,甲方承担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对方,

  2、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在砍伐林木时要主动告知甲方并提供其合法证明文件(砍伐证)。

  十

  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解决。

  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或授权代表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名盖手印: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手印:

  电话:

  乙方签名盖手印: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手印:

  电话:

  ___XXXX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0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地产座落在青岛市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 室。(部位:___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____ ;结构:____________ ;

  (三)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 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时,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___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二)项。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

  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根据《青岛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五、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其中: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______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因此,合同当事人如不愿仲裁的,愿意向法院起诉的,请将合同第十三条划去。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购取。

关于买卖合同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五)违约责任

  违约金责任方式的适用原则是“当事人约定”原则。

  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的,债务人应支付违约金。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未约定标准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对有付款期限的,按约定;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按法定,即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否则自次日起即应负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未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不适用违约金责任方式,仅可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息或是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算,两种标准均可,以当事人主张为准。

  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应提供证明其直接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的,不予支持;能证明的,以其损失为上限作调整。被告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根据情况调整时应以违约金幅度为限,对于因时间的积累导致违约金过高的,不予调整;其他情形需要调整时,不应高于人民法院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六、本类案件中关于车辆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一)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或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方能生效”,该办法是国务院贸易部于1998年3月9日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未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作出明确限制,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将自己所购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卖于他人,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此类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于物的价值的有效、充分使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因此,不宜以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其无效。

  2、此种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而成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合法取得了对房屋的直接占有,其转让该房屋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不应当因此认定为效力待定。

  七、本类案件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

  (一)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给付原告XXX货款XXX元。

  二、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自XXX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XXX计算。

  (二)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时的表述:

  一、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合同无效。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或原告)合同价款XXXX元(或XXX物)。

  (四)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各自返还财产时的表述:

  一、解除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合同。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或原告)合同价款XXXX元(或XXX物)。

关于买卖合同12

  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购买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三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出卖人代运交付的产品 规格、型号、数量及完好程度,由买卖人在收货时按发货明细表验收。若有异议,应于收获当日电话通知出卖人,并在发货通知单上填写清楚。

  第四条 随即的必备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货到现场,依照产品随机明细表现场点数验收。

  第五条 标的物所的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时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六条 交货地点: ,交货期限:第七条 运输方式: ,运费负担:

  第八条 出卖人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自买方收到产品第二日起,产品质量保修期六个月或 (易损件、电器件

  除外):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修复。因买受人造成的事故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产品实行终身服务(并合理收费)。

  第九条 (1)出卖人应提供砼基础的图纸(图纸必须有出卖方专业技术人员签字),买受方应严格按出卖方提供的图纸和专业

  技术要求,制作砼基础,并承担相关费用。

  (2)出卖人负责卸车费用,买受人应负责协助卸车。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合同签订首付货款总金额 即:货到指定地点后,付款总金额 ,即:

  付款卸货:安装调试完毕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款至总金额的即: 余下总货款即:

  作为质量保证金,六个月内付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每日处总合同款1%滞纳金,逾期交货每日处总合同款1%滞纳金。

  第十三条 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出卖人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备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关于买卖合同13

  注意事项一、房屋产权和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没有房产证对买房人来说是有极大风险的。房主可能将房产证进行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有些房屋共有权共有好多个,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房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房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因此有关人士认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委托信誉好、专业强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来验证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

  注意事项二、明确成交价格和税费责任

  在签定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正式的成交价格,还有交易的时间,交易税费,还有税费到底由买卖双方的哪一方负责。

  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房产买卖过程中归房主交纳的税费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归客户交纳的税费为:契税,土地出让金,印花税(与房主各交一半)。

  注意事项三、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

  签定此条款时十分重要,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责任,应拥有怎样的权利,在签定合同时双方利益上得到怎样的补偿都要约定清楚,违约金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应写得毫无异议。

  注意事项四、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确保买方出现拖欠或减少阶段支付金额的情况时有据可依,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在二手房买卖案例中存在客户以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却因为批贷不成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无谓的时间,业主应尽早对客户是否能被批贷进行确认。

  注意事项五、过户时间要明确

  过户时间要明确,买房人最在乎的莫过于什么时间房屋最终属于我,因此约定过户时间是合同中较重要的条款之一,买方需慎重和签订准确的时限。

  注意事项六、物业交割要清楚

  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候千万不要忘记物业交割阶段,付加条款里一定要约定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应该要到原房主所在单位改签协议内容,而买方需改签协议时卖方应做出的配合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从而达到维护买方利益的目的。

关于买卖合同1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岭乡双顶村九社。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年,房屋结构为**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指定账号。因甲方提供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甲

  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乙方,由乙方负责收租。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 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甲方和宅基地所有者签署的赔偿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乙方签名(签章):

  中间人签名(签章):

关于买卖合同15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xx,女,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女,略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xxx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xx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xx1)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xxx1)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诉争房屋”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国务院xxx5年5月11日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规定,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该法律适用错误。

  庭审中已查明xxx0年10月8日,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30万元,付清了诉争屋全部购房款, xxx1年4月15日上诉人与开发商福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诉争房的交房手续,,说明上诉人已付清该房屋全部购房款,该诉争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诉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见。

  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xxx1)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于诉争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诉争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尚未成就,故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另外,从房屋买卖合同整体内容来评判,该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只是就双方合同的履行责任做进一步具体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及交房责任在第三章违约责任当中已做具体约定,不需再另设限制性条款。

  即使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以后未按合同约定的xx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遂于xx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发函通知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定金,该事实已得到一审法院确认。合同不履行属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认定合同条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符合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xx1)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于法无据。”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交付1万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说明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51万元,违约金的数额等于定金数额也应为51万元。定金数额仅作为双方确认违约金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而非适用定金有关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实际定金数额1万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按照实际交付定金数额1万元来赔偿也是无法补偿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即没有考虑上诉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迟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时间福州房价打折降价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房价下跌损失。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预期获利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购房总价103万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依照双方买卖经纪合同中二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自xx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诉人xxx1年9月19日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时止应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27810元。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特上诉来贵院,请依法裁判。

  上诉人:

  xxx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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