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4-07-29 06:03:5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买卖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买卖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买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明细:

  序号

  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符合国标GB/T6728—20xx、

  2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2、1合同价款: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人民币:、

  2、2支付方式:()

  a)合同签订之时起48小时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0%,若逾期未付,买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同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还应赔偿;

  b)订货需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前支付合同总额的30%,剩余价款应提前于交货时间前48小时内一次性付清(即在年月日前付清),否则卖方有权拒绝向买方交付货物,由此造成交货时间延误的,卖方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8、2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c)合同签订之后,货到交货地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买方以电汇形式支付合同总额的100%、

  d)合同签订后24小时内付全款,款到发货。

  3、3上述款项应当直接向卖方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或财务人员支付,除此之外的支付形式视为买方未支付合同价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

  3交货时间、交(提)货方式、要求及地点:

  3、1货物交付(提取)时间:20xx年10月6日(包括当日)前。

  3、2交(提)货方式:按(a)执行。

  a)卖方或卖方委托第三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买方方承担,由买方以现金方式按300元/吨以磅重结算支付给承运方司机。具体送货地址为:因买方未及时、足额向承运方司机支付运费等原因导致承运方司机拒绝向其交付货物,或买方逾期卸货造成承运方损失等情况在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与卖方无关,由买方自行承担。

  b)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到卖方工厂提取,运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工厂具体地址为: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南兴工业集中园、

  根据本协议具体条款的约定,在交(提)货前需要买方先行付清相应款项的,在相应货款未到卖方账户前,卖方有权拒绝向买方进行货物交付,由此造成货物逾期交付的,一切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同时买方还应按照本协议8、1条8、2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3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买方或卖方货交承运人、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包括买方委托提取货物的第三方)之时起转移。

  4运输方法、费用负担和运输要求:

  4、1运输方式:按(a)执行。a)公路;b)铁路;

  5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5、1卖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符合国家相应的要求,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5、2货物质量问题:买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一周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与答复。买方收到货之日起7日内未告知验货情况,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如产品质量问题系由卖方的原因造成,则由卖方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如经核实该问题非卖方原因造成,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概由买方承担,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予赔偿。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买卖双方任意一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与本合同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同时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7违约责任:

  7、1买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如果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按时支付相应款项和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违约金;卖方同时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留置权的行使参照本协议第8、2条的约定进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逾期付款在3日及以上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在先款后货的情形下买方已支付的货款不予退还,在先货后款的情形下买方应向卖方退还卖方已交付的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买方应另行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卖方的一切损失。

  8、2买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取或接收货物。如逾期未提取或接收货物,以及因

  买方原因致使卖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暂不予向买方交付货物的,买方除按照未提取货

  物所对应价款的3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外,买方同时应按1元/吨·天向卖方

  支付场地占用费;超出10日仍未提货或货物仍保存在卖方处的,对于未提的货物,

  卖方有权以包括变卖在内的方式进行处置,所得金额用于抵扣买方尚未支付的包括

  合同款、场地占用费、运输费、违约金、赔偿金在内各种款项,不足部分卖方有权

  向买方追偿。

  8、3卖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交付产品,如果卖方违反约定,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违约金。

  8、4其他、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失败,可向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称的卖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追索损失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因买方违约导致卖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及卖方商誉下降的损失等。

  2、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用于抵偿全部违约金、赔偿金后才可作为货款使用。

  3、本合同一式4份,买方执2份,卖方执2份,自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养殖场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养殖场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镇海化街。面积 40.598 亩,东靠 新源供水供水公司;西靠 孙万河养殖场 ;南靠 苹果园及海化街;北靠 生产用地。

  2、养殖场内有: 虾棚5座、鱼棚1座、蓄水池棚2座、室外蓄水池4口,办公室及厨房车库共计15间,养殖水体共计5000立方。

  3、养殖场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包括场内建筑设和固定设施、及场内其它机电设备等)不包括场地租金。

  4、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

  5、协议生效后,甲方交付乙方原始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手续。

  6、 协议生效后,甲方在签订《养殖协议》之前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如有债权债务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7、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付于对方总价50%的.违约金。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本协议自乙方付款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月日 乙方: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收编号:___

  合同评审通过签证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本栏内容由卖方合同管理部门填写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医院 单位名称:××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电话:×××总机:×××

  传真:×××电话:×××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1、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为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所付款项均应汇入该账户。

  2、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前的“□”内画“√”,未选请在该项前的“□”内画“×”。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梯号

  品牌及型号

  层/站/门

  (扶梯提升高度)

  设备单价(元/台)

  数量

  设备价小计(元)

  门诊

  tbj1500/1.0-×021vf

  4/4/4

  320000

  1

  320 000

  病房

  tbj1500/1.0-×021vf

  5/5/5

  350000

  1

  350 000

  病房

  tbj1500/1.0-×021vf

  5/5/5

  350000

  1

  350 000

  合计

  1 020 000

  设备价合计(大写):零仟壹佰零拾贰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本合同总价(大写):零仟壹佰零拾贰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地(¥:102万)

  注:本合同价已包括电(扶)梯设备销售额及其应交纳的17%增值税,以及货物运到工地的运输、保险费及12个月的免费维修保养费用,包含安装费以及货物到工地现场后的仓储费用。

  二、 付款方式

  2.1 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同,直接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号,作为合同定金。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货期另行协商。

  2.2 收到货物之日起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部份50%的货款,计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直接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号。

  2.3 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5%的货款,计人民币(大写):拾柒万元整,直接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号。

  2.4 一年的质量保证起满后1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余下的5%余款,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直接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号。

  三、 交货

  3.1 交货期限:

  梯号交货期梯号交货期

  鷂鷂_年_月_日鷂_鷂_年_月_日

  3.2 交款办法:乙方代为组织发运并送货到工地现场

  3.3 运输方式:铁路公路鷂_____

  3.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到货地点:甲方单位现畅┙踊醯ノ唬××医院

  接货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

  四、 收货查验

  4.1 甲方委托乙方把货物运到甲方工地,如有缺损由乙方负责,并无偿提供缺损件。

  4.2 甲方收货后应妥善保管(如防潮、防盗等)。

  4.3 安装时,甲方应会国乙方安装人员根据装箱清单、产品合格书和随机文件技术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验收,如发现缺损件,甲方应在开箱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补齐缺损件。

  五、 产品质量保证

  5.1 乙方电梯根据“gb-7588”、扶梯根据“gb-16899”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与安装。

  5.2 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电(扶)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全新的电(扶)梯设备。

  5.3 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技术规格及配置要求向甲方提供设备。

  5.4 乙方负责安装的,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但其中使用期不超过12个月。

  5.5 根据建设部(1995)167号文件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由制造厂实行一条龙服务。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

  六、 产品包装: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

  七、 合同变更和违约

  7.1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前四个月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

  7.2 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延期部分金额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罚金/滞纳金。

  7.3 除不可抗外力,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货物已交运的,甲方无权要求退货。

  7.4 甲方未付清本合同款项的,本合同项下电(扶)梯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

  7.5 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则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且由双方共同签署此附件。

  八、 其他

  8.1 本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为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未涉及的违约事宜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3 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裁决。

  8.4 本合同履行地为××。

  8.5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与盖章时起生效,甲方执正本一份,乙方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九、 特殊条款

  9.1井道技术数据由乙方实地测量,发生差错由乙方负责。(男方原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井道尺寸不作参考)

  9.2 电梯基本功能中的轿厢到站钟改为语音报站,轿厢内增设紫外线消毒灯。开门宽度由招标文件中的1米改为1.1米。

  9.3 乙方提供的电梯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电梯基本功能和技术要求,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9.4 凡规定的进口部件要提供海关商检证明。

买卖合同 篇4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九、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

买卖合同 篇5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

  (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

  (5)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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