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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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买卖合同模板合集7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华】买卖合同模板合集7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拥有宅基地一块,面积120m2(收据日期 年月 日,收款人 ,原价款 ,收据号 ),于20xx年 月以 元价款卖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确保乙方实际占地面积120m2,若乙方现建房占地面积不到120m2,剩余面积打围院围起来。

  2、乙方动工前交20000元定金给甲方,甲方必须开具收条,并将宅基地收据原件交公证人王义华手中保管。待乙方一层完工付清剩余款 元,由公正人王义华将原始收据交给乙方,甲方将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乙方以备日后办理房产证用。

  3、乙方动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彭山村及周边关系,确保乙方正常建房,因甲方关系未协调好造成乙方停工,房屋不能建,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已付宅基地定金20000元并赔偿乙方的材料、人工费及其他费用。

  4、乙方所建房屋墙脚紧靠隔壁 墙脚下,甲方负责隔壁人家不阻止。

  5、乙方所需建房材料由乙方自己购买,运输车辆乙方自定,甲方不得干涉。

  6、甲方 车石头款含在房屋价款内,乙方不再支付此石头款。

  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2人各执1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人: 公证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摘 要] 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

  [关键词]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固定价格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价格变更

  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约定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文讨论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以适用中国法律为前提。

  一、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特点

  所谓固定价格作价是指买卖双方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把货物价格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约定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采用固定价格作价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价格的确定性,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地约定在合同里,这使它区别于订约时不确定价格的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的作价方法;二是价格的不可变更性,订约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不允许变更合同的价格;三是价格不可变更的明示性,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约后价格是不能变更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等等。采用该作价方法,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剧烈变动的风险。但是,上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如果包括,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法律特征

  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的情况,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由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情事变更,各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第二,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第三,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使它区别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当遇见到的价格在合理幅度内的涨或跌)。第四,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第五,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变更发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如价格暴涨或暴跌(变动幅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到的)只是动摇了合同所依赖的基础,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只不过是履行代价过高。因此,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暴涨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属情势变更。第六,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见,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

  各国对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规定均为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适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约不能或不能按时履约,当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并且变更合同也仅限于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而不会涉及变更价格问题。所以当采用固定作价时,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约后遭遇了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价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即固定价格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四、当事人不能以发生情事变更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

  1.我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

  (1)国内法的规定。我国虽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但是在现行国内法中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努力呼吁下,1993年开始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因为诸多原因在最后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造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的缺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合同法》进行扩张性司法解释,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事实上,目前我国国内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都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①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许多人认为此规定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是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这正是情事变更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公约》第79条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

  ②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6.2.1条~6.2.3条规定了艰难条款。根据《通则》第6.2.1条~6.2.3条的规定,如果履约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在艰难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该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所知;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考虑到该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通则》所规定的艰难条款是情事变更原则在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1)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派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并已批准加入《通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应自觉遵守《通则》。根据《通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法律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应当适用《通则》;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因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中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我国的涉外合同关系中,经常会适用《通则》中的情事变更原则解决问题。

  (2)《通则》和《公约》一样,是任意性规范。根据《通则》的规定,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强调情事变更原则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在当事人自由约定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措施,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在本质上违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有关情况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做了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固定价格方法作价时,当事人实际上已经用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综上所述,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

  参考文献:

  [1]李 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xx(03)

  [2]朱广东:情事变更原则国际法渊源辨析——兼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性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5)

  [3]贾建华 阚 宏: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

买卖合同 篇3

  设备转让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设备接收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因甲方设备多余,现转让台给乙方,工作小时,出厂编号为,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乙方本着互相信任的情况下预付现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于年 月 日 将货提走。

  (2)甲方出售该设备提供该机;出厂合格证、购机发票、进口设备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

  备注:

  (3)如该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合格证、购机发票或者进口报关单丢失,需在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开据证明:证明该设备属甲方所有。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5)甲方若购机时在银行按揭款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银行要追缴任何责任和尾款补清由甲方负责,如出售给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卫星定位系统锁机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误工费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机设备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7)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8)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9)如该设备属于两人合伙制经营或多人合伙制经营,需所有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10)甲方银行收款帐号:

  乙方银行转款帐号: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电话: 电话:

  单位: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一、买卖内容和要求

  乙方向甲方购买新疆杨树苗,乙方要求苗木规格为2年生纯新疆杨树苗,树杆为全冠,且胸径不小于1。2—2。0厘米,无病虫害,无枝杆残缺,无畸形,树杆无弯,树苗带满根。每株树苗价格为3元人民币。

  二、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组织人员按乙方要求从苗地里挖出树苗,检查树苗无损伤后按乙方要求数量打包装到乙方所指派的运输车辆上。并按乙方要求每天装车总数量按时完成苗木装车,确保乙方准时发车。在装车前开好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苗木检疫手续,交到乙方手里。装车后负责将乙方运输车送上高速公路。如果在装车前检查出和买卖内容要求不符的苗木,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联系车辆将甲方所挖树苗拉走,并在检查验收后没有问题按要求付苗木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检验完甲方所挖树苗没有问题后装完车,甲方将运输车辆送上高速公路后,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付所装苗木全款。

  五、甲乙双方确认后达成以上协议,如双方有一方违约,负责赔偿对方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自签字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签字:

  签约时间:

买卖合同 篇5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1、品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2、品质规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及双方协商,乙方应将好果卖给甲方。

  3、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______成熟后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量,做到有计划采收。

  5、验收办法:按国家规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在收购点过秤前抽样验收。

  6、价款结付:甲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____日内(除扣回订金、扶持资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银行付息。

  7、费用负担:交货前由乙方自理。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收货,其超里程运费,由甲方负担。

  8、双方的责任:乙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后,才能自行处理多余产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在___月_____日前提出协商修改合同。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

  9、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处以______%违约金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按《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处理。

  10、争议: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作废。作合同一式正本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6

  卖出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挖掘机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当事人及挖掘机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三)卖出挖掘机基本情况:

  颜色:

  购买日期:

  车架号码:

  第二条 价格

  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卖出挖掘机的合法性以及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应提供车辆真实情况和信息。在乙方购买之日起,挖掘机以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甲方应提供该车的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并赔偿乙方相应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二手设备买卖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要求

  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出售附件所列 系统设备。

  2.产地:详见附件。

  3.质量标准:

  (1)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

  (2) 其他:____________

  4.技术标准:

  乙方提供的设备为原厂行货,符合原厂行货的技术标准。

  5.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所列各项目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______种方式支付:

  ① 甲方在货到并安装验收合格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同范本《二手设备买卖合同》。

  ② 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 。

  第二期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 。

  第三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付款信息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负责开具相关发票。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包装

  1.交货时间: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确定交货时间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_日内。

  (2)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

  (3)其他方式: 以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确认日期为准

  2.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卸货。

  甲方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

  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负责包装货物,包装标准:

  原厂包装标准并适于运输需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货物锈损或丢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设备的运输费、包装费由乙方负责。

  5.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准时支付货款,应自款项的最后支付日的七天后的次日起,没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______% 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0% 。

  6.按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旱灾、地震、战争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交或传达另一方审阅确认。

  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连续 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所涉及的各款项均以______方式结算,本合同所涉及付款日期均以______日期为准。

  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除服务条款外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

  5.本合同共有附件 1 份及相关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二手设备买卖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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