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1-16 15:51:5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合集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合集8篇

买卖合同 篇1

  需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乙方负责现场指导产品安装。

  第三条、随即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确定的供货数量,并且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应满足甲方在金域瑞景南区小区雨水、污水管网按图施工中所需的所有材料的用量(包括管道、井筒及配件、井盖、雨水篦子等)。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材料的损坏或大量丢失则由甲方对该部分材料另行采购。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甲方在正常施工中造成管道、井筒及配件损坏时除是大型施工机械直接破坏的,其它的情况由乙方负责无偿更换。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乙方负责送货到沧州市金域瑞景小区施工现场,交货给甲方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乙方货物后,应及时验收。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乙方负责运输费用,乙方负责卸货。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乙方提供塑料检查井及PVC波纹管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第八条、供货金额及结算方式:

  1、供货金额按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及双方确定的单价确定供货金额;

  2、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付该批货款的后付至货款20%,小区竣工验收后拨付至货款的15%,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3、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含税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货物交接需施工单位和甲方工程部签收,甲方工程部负责人。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节;协商或调节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章)甲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买卖合同 篇2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原、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内容: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项目一览表》列出的项目以及以下内容:

  1.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包工和部分包料; □包工不包料;

  1.5 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天

  1.6 工程质量: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含税)

  1.8 对甲方要求购买预防装修污染的产品,乙方需积极配合。

  1.9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参与施工的.各方进行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1.10 室内环境质量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担。 1.1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不合格,甲乙双方应采取措施,经整改后,另行验收,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甲方责任,工期顺延;属乙方责任,工期不顺延。 工程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未经验收双方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的索赔。

  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后,双方应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2、工程价款及结算

  2.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范围内价格一次包死,结算时除变更工程外不做任何调整。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

  (2)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根据双方预算书中确认的计量方式按实结算,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单价按照双方确定的预算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

  2.2 双方约定甲方按下表分尾款即工程缺陷保修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天内支付,尾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5%。

  2.3 工程竣工验收、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 天内结清除尾款外的结算款。甲方未按约定组织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结清除尾款外的结算款。

  2.4 结算尾款后,乙方按工程结算款额开具发票。

  3、附则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公司 (甲方) 合同编号:

  买受人:*******************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太原

  一:标的物 签订时间:2 0 1 2 年 1 月 4 日

  产品名称品种或者规格生产厂家计量 单位数量价款 单价(元/袋)总价(元)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万捌仟贰佰元整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必须是20xx年12月以后生产的新产品。

  三、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馒头5公斤纸盒包装。

  四、 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

  五、 损耗物品数量或缺损部分由甲方10日内补齐。

  六、 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

  七、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到货后由乙方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标准达到合同约定单项物品质量要求,检验费和用品损失由甲方负责并与样品相符。

  八、 结算方式:甲方拿到乙方提供的提货小票,太原以外地区货到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及不良反映,甲方10日内付清全款,甲方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九、 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总货款的'5%的违约金。

  十、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十一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起生效。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买卖合同 篇5

  合 同 编 号:

  出卖人:合同签订地: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按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付款时间: 3.2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3买受人应以电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承兑须得到出卖人认可) 3.4买受人延迟付款或付款不足,则出卖人的交货日期也相应后延。在买受人未付清出卖人全部款项前,合同中所列货物产权属出卖人所有。 第四条 产品的交付

  4.1出卖人交货不迟于 年 月 日。随机备品按出卖人装箱单,产品按出卖人规定的包装标准送货。

  4.2运输方式:;运费由 方承担。 4.3交货地点:

  4.4收货人:收货人为买受人。如买受人指定其他第三人收货,应向出卖人出具买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货。

  4.5产品所有权自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所有 第五条 货物的验收和对产品的异议处理

  5.1 验收时间:买受人应在收货后日内对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和包装物情况进行检验。 5.2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5.3 买受人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所交产品检验合格。

  5.4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储存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出卖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异议后,将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经合同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技术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属出卖人责任的,出卖人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 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6.1 出卖人负责产品的调试,产品保修期为一年。

  6.2 买受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产品,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将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经合同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技术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属出卖人责任的,出卖人负责修理。

  6.3 保修期内,产品因买受人使用、保管、储存不当或其他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出卖人负责修理的,买受人应支付材料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买受人如拒付货款及相关费用或延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8.2 出卖人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属出卖人责任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使用的,由出卖人负责退换。

  8.3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产品总额5%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诉至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9.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3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并签字加盖公章,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9.4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 篇6

  1.乙方在经销期内必须完成销售任务 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回款额计算),其中首批回款 万元,月度销售比例及任务如下: (单位:万元)

  2、乙方在经销期内必须完成销售任务 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回款额计算),其中首批回款万元,月度销售比例及任务如下:(单位:万元)

  3、经销期(包括试销期和正式经销期)内乙方保证完成月度销售任务 ,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建设商超堆头、端架。若在合约期内乙方连续累计无法完成两个月度销售任务,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数量和商超堆头、端架建设数量,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4、在试销期内,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月度任务、终端铺货率、商超堆头建设数量,则转为正式经销商,甲方发经销商确认通知函。

  5、乙方保证合同指定产品均在限定区域内销售,如窜区域销售,甲方不予兑现销售奖励,并根据数量乙方支付甲方 _____元/件-- _______元/件的违约金,或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6、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并积极维护品牌形象,同时负责做好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处理工作。

  7、乙方不得经销与甲方产品名称、包装、风格相近的仿冒品或同类产品。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七、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监督并杜绝窜货现象的.发生,以确保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2、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媒体宣传、宣传品、促销品、推广活动等事宜,乙方应提出计划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即可安排实施。

  3、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4、保证提供乙方所需的货源,负责做好市场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提供电视、软性文章等宣传媒体资料及终端培训

买卖合同 篇7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条款:

  1、品名: 数量:

  2、品质规格:虎皮( ) 裂口( )黑油点(老鼠屎)( )果锈( ) 水烂伤( )

  3、价格: 定金:

  4、起货时间:

  5、付款方式:

  6、双方责任:乙方应努力配合甲方按收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起货之前有义务妥善保管,保证果品完好无损。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

  7、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约合同,按合同定金总值处以 %违约金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按《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处理,如发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起诉对方。

  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作废。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办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兹有甲方(高发举一家老小)自愿将自己新建的房屋转卖给乙方(王伦海一家老小)。上卖空间,中卖房屋(包括水、电等设施),下卖基地和交通道路,乙方永久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立此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金沙县城关镇玉屏村二组金龙小区内,属自建新房。此房乃是钢筋水泥、砖木结构的一个排面直进,高两层楼面的一栋平房。内外装修完备,第一层地板砖全贴,前门是卷帘门,外有车路通道而进。第一间是客厅,第二间是楼梯间和卫间,第三间是厨房,并且每一间的灯饰、门窗、刮瓷粉皆完备。第二层的内屋共有四间,前有一间客厅,中间是楼梯间,后面两间卧室皆由通道而进,通道上有一卫生间。从前一间到后两间的门窗、灯饰、刮瓷粉皆完备。从二楼往上走,就是楼顶。楼顶面积与第一层的建筑面积相等,上有一个雨棚。此房从前门到后壁长 米,前抵公共过道,后抵高发举自建房(共基不共壁,该壁各占二分之一);宽 米,左抵陈贵平自建房(共基不共壁,该壁各占二分之一), 右抵 高发举自建房(共基不共壁,该壁各占二分之一)。总面积约为150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

  此房经双方协商一致,定价为 334600.00元整,大写:叁拾叁万肆仟陆佰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首付定金壹万元(10000.00元),余款叁拾贰万肆仟陆佰元(324600.00元)与签订合同之日,经在场人当面一次性全部付清,不欠分文。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签订合同之后,甲方必须立即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将房屋产权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并保证在一个月内过户给乙方,过户费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一律归乙方所有。甲方保证在交易时及以后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转卖给乙方的房屋因不合法而被相关单位强拆,所有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如果是与甲方同年代修建的房屋也均被强拆,与甲方无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签订合同之后,如果房屋被国家占用,皆由乙方自己承担接受,甲方无权干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由对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玉屏村委会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空口无凭,特此协议。

  甲方:

  乙方:

  在证人: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手机:

  家庭住址: 宅电:

  乙方: 身份证号: 手机:

  家庭住址: 宅电:

  经双方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 车型,牌照号为: ,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二、甲方将车卖给乙方之前的有关该车的债权、债务(抵押贷款),交通违章、违法处理、事故责任包括隐藏和因信息滞后未

买卖合同 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按下表所列要求购买甲方商品:

  第二条质量要求:甲方所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由甲乙双方选择一种标准,在括号内打√)。

  第三条验收方法: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的._________%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项处理。

  (1)申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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