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5-02 18:53:04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买卖合同范文锦集10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推荐】买卖合同范文锦集10篇

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nz20xx-01

  签订时间:20xx.1.6 签订地点:南召县

  供方:南召县xxxx矿业有限公司 需方:栾川县xxxx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供方建坪铅锌矿矿石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矿石中杂石含量≤5%,且不允许有单重超过0.4公斤的杂石。

  2、矿石中砷(As)含量≤0.02%。锑(Sb)含量≤0.03%。

  二、交付方式:

  需方组织运输,供方组织装车,装车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计量办法:

  以需方计量为准,无损耗 四、验收、计价办法:

  1、双方共同取样、缩分,制成标准样800克左右。按国标烘干样品并测量含水率。将烘干后样品分四份,双方各取一份化验,留仲裁样两份。

  2、以需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一方有异议时,可提出仲裁,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支付。发生仲裁时以仲裁结果为结算依据。每批均由需方出具结算单,双方签字后作为记账凭证。

  3、双方共同抽验杂石含量,超过5%时,按实测杂石含量乘以本批矿石总量扣除相应杂石量。

  4、砷、锑含量每超标一项,扣矿石款10元/吨。

  5、干、净矿石中铅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100 元/t计算; 干、净矿石中锌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80元/t计算; 其它付产品不计价。

  五、付款方式:

  待供方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支付货款95%,余额待下次结算时付清。

  六、合同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诉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七、其它:

  1、若需方预付货款,供方不得将自产矿石卖给第三方,否则按照1000元/吨支付违约金。

  2、此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3、此合同一式两页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南召县xxxx矿业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需方:栾川县xxxx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买卖合同 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停车位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XXXX ,编号为XX 号地下停车位,车位面积以现有的房产证为准。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小区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该车位土地证同等年限的所有权; 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

  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158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捌仟元整) ,乙方付款方式为,预付款79000、00元,余款79000、00元待车位房产证过户手续完成当天一次性付清,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转让后的物管费由乙方承担,即:乙方需另外支付甲方已交付的车位物管费,该笔费用以该小区物管确认金额为准)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臵该车库。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位物业管理费缴存办理移交手续。

  四、该协议签署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直至所有手续移交完成为止,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在房产局办理车位房产证过户手续当天,甲方移交停车卡。

  五、使用管理

  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一、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位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

  三、购车位的有效发票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

  电话号码:

  乙方(买受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或姓名: ;

  厂牌型号: ;

  车架号/VIN码: 。

  2.车辆 (是或否)因为质量问题而进行过更换、退货或主要零部件的维修、更换,原因是 。

  3.二手车技术状况表见附件一。

  4.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过户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车款;

  □合同签订之日,交付订金 元(大写: 元),

  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元(大写: 元);

  □其它支付方式,如使用汽车消费贷款等支付方式以补充合

  同形式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过户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即 元(大写:

  元);甲方承担 %,即 元(大写: 元)。

  车辆过户时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

  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过户手续办理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过户、转籍手续。

  甲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甲方承担;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2.甲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甲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属地的车辆,乙方确认已经了解注册地对于迁入机

  动车限制性规定,确认该车辆符合当地注册登记标准。如果因非

  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当地注册登记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车辆质量与质量保证

  1.甲方为法人的或通过法人机构委托销售、拍卖的,应按照

  附件一提供二手车技术状况表,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2.车辆完成交易后,甲方向乙方提供 个月的质保,质保范围为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或甲方故意隐瞒相关车辆信息,包括三包记录、维修记录、改装记录等,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期限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乙方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本车价款的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 ‰。(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相应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车辆并承担相应损失。

  5.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调解解

  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

  附件一:二手车技术状况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甲方开户银行: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户名: 户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九、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

买卖合同 篇5

  日期:______________

  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商品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吨

  三、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____________________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_________________年

  第1季度__________吨

  第2季度__________吨

  第3季度__________吨

  第4季度__________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港。

  七、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_______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

  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__________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__________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购买方):

  乙方(供货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以下合约:

  一、合同标及价格

  1、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金额

  2、关于供货物的其他说明。甲方分批付款、分批提货,提货前预付所提货物全款。

  二、交货日期

  交货日期为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付款方式

  甲方通知提货,发货前付清当次数量货款,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予以安排发货。

  四、货物验收

  1、验收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如系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甲方凭此合同及产品收货单(随机文件)向乙方提出保修事宜,乙方保修________年,保修期从设备安装完之日起,实行终身维修。

  2、到货验收。甲方需在收到货物当日进行货物验收,如有异议,应在____日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否则乙方将视为验收合格。

  3、调试验收。调试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通知,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未能按时组织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甲方在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仍未能组织验收,则视同调试验收合格。

  五、违约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它约定事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房屋及土地概况:该地块位于涟源市桥头河镇群峰村曹家组,地块一:左邻: ,右邻: ,前止: ,后止: ,长约 米,宽 米,地面面积约 平方米。地块二:左邻: ,右邻: ,前止: ,后止: ,地面面积约 平方米。

  二、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约定: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支付 万元,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权责:

  1,甲方出卖给乙方的土地,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问题(括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2,甲方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因各种原因干扰。

  3,自本合同签证生效期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若擅自违约或者终止本合同,使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违约方除承担已经产生的全部建设直接费用、其它间接隐形开支外,还要按对方已付资金数额支付双倍的违约赔偿金。

  五、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希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甲方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船型:

  船籍: 船级:

  总长: 船宽:

  船深: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建造厂家:

  建造年月:

  2、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全部产权。

  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

  4、定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5、付款

  乙方应在实际交船前的------天将剩余船款人民币(或美元)-----------及剩余油款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凭证交给甲方。

  6、验船

  乙方已于---------年----月份在甲方的安排下验船,并同意按验船现状接船。

  7、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保后,必须在------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8、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甲方按清单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一次性付清。

  9、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乙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文件(如有)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

  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0、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船名和烟囱标记。

  13、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4、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5、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16、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

  17、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传真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9

  内容提要: 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预约的效力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制度有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价值。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预约未决事项属于主观未决事项还是客观未决事项加以判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应根据缔约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关注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原则上不排除当事人主张本约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报案例》“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之后,[1]对预约合同及其效力进行了专门的规范,旨在解决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尤其是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承认预约的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司法实务有着积极的引导意义。[2]然而关于此条的理解和适用,学理和实务依然争议颇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预约合同的内容确定性及其与本约的关系

  从字面看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可作两种解释:一是实践中存在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均应认定为预约合同;二是将前述认购书等看作是预约合同的各种表现形式。而这些文书要认定为预约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预约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支持第二种理解。依该条起草小组的观点,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要成立预约,应当具备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等四个基本特征。[3]这种界定,目的在于将预约和不是合同(因而没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区别开来,也与本约区别开来。然而,这些预约特征的概括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尚有理论探讨之必要。

  具体来说,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了预约的合同性质,预约要区别于尚未构成合同关系的其他文书,显然必须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建议性地列举了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而确定,但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中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既然预约也是合同,似乎也应符合这一要求。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预约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进一步认为,此类预约的成立至少应当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层次、大致面积等)以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预约内容已经相对明确,事实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内容往往可

  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全。具体来说,《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由此带来进一步的问题,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看,预约和本约之间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换句话说,一旦当事人订立的预约中已经包含了买卖合同(本约)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确了当事人的名称以及买卖标的物及其数量时,不仅可以补全预约合同的内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则,似乎也可以补全买卖合同(本约)本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种类型的预约是否已转化为本约,或者“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考虑到预约作为合同缔结类型的例外而非常态,同时依据民法传统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则,合同解释时应尽可能赋予当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论上一般认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存在疑问时,更应认定为本约—必要时甚至可以是附条件的本约。如是,则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名为预约的文本,在内容相对确定(尤其是足以客观推导出本约内容)的情况下,似乎都有认定为本约的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第1589条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与价金已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等于买卖的判决规则。理论上解释为,如果订立的预约和它所追求的本约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内容上并无二致,显然也就没有认定一个独立于本约的预约的可能和实益了。

  当然,有人可能会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写着“预约”字样,似乎可以判断当事人想要订立的是预约而非本约。但这并不符合合同解释的原理,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预约”字样或抬头,法官也可以通过推敲、探究当事人的“实质意图”,将其认定为本约进行规范。这样的话,讨论预约的内容确定性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怪圈:一方面,预约必须具有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以此拉开与不受拘束的协议之间的距离;但另一方面,一旦预约符合了买卖合同的确定性要求,往往又会僭越到本约规范的领地。其结果是,即使承认预约有其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无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约的夹缝中成长了。这是否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将认购书等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大量协议认定为独立的合同类型(预约合同)并加以专门规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仅仅根据买卖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甚至可能大大限缩预约合同的认定空间。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中的“标的”作其他理解(或许也是更准确的理解)。具体来说,基于预约合同的性质(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标的不应该理解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是指将来订立本约的.作为义务。如果这样的话,预约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仅指)合同应当具备相对确定的买卖标的物,而是指当事人是否存在确定的为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6]因此,区别预约和本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具体内容。而这也恰恰体现了预约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因—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样理解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比如,已经包含了本约的主要内容),即使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从相关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该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因为当事人的意图或许十分明显:就买卖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决事项,需要由当事人通过订立的本约来加以明确,而不是通过当事人之外的客观因素进行推导和补全。如果这样的话,预约的“生存空间”就大大扩张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有明确于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同时符合合同的内容确定性要求,此种契约依然可能会被认为“名为预约,仍非预约”。[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意见,与其说前述条款采纳了“视为本约说”,“毋宁说该规定其实承认预约与本约之间的可转化性。即在预约合同中载明了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当初交易不成熟的条件业已消除,即使双方未按预约合同签订本约合同,其预约亦已转化为本约性质,故此可以认定为本约合同。应当注意,该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条关于形式不完备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论上讲,若严格依据《合同法》第36条来解释,此时也不存在预约转化为本约的问题,毋宁是事实上履行的本约和已经订立的预约在交易内容上发生了重合。[9]换句话说,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预约合同,性质上依然是预约而非买卖合同本约。只有在一方或双方实际履行给付,同时当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条件已经被消除的情况下,事实上成立了的本约吸收了该预约中的内容。当然,不管作何种理解,一旦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此时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适用本约合同的相关规范调整,超出了本文讨论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预约规范调整范畴。[10]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在买卖内容尚无法确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关系)和买卖合同本约之间,当事人之间起草的文书存在着认定为预约的广泛空间。具体地说,从内容的确定性上看,只要当事人明确将来有进一步订立本约的意思,双方就买卖合同的内容(从仅仅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物和数量到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的种种合意,都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并受《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范。[11]

  二、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

  前述讨论建立在一个假设的基础之上,即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在双方尚未磋商到订立本约这两极之间,仅仅存在预约这样一种合同形态。而事实上,随着现代交易的日渐复杂,合同的缔结往往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渐进式过程,当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现实状况,往往订立各种类型的文本,这些文本是否都应该涵盖在预约合同的内容之中,并受《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调整,还是将某些条款认定为其他类型的协议,将其剥离出去,这个问题不仅涉及预约合同的认定问题,同时涉及预约效力以及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后果相关规则的适用问题,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一)预约和附(停止)条件的本约

  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订立预约而非本约,常常是因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障碍,因此双方往往会约定,一旦这种障碍消除之后(比如,房产登记或者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成为可能),双方应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本约。对于这种约定究竟应该认为是买卖合同的预约,还是一个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本约,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认为,“附停止条件合同是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进行的分类,由于停止条件是否成就并不确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确定。在预约合同,由其效力决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约的签订是可以预见的。在附停止条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停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生

  效,当事人得依约定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预约合同,本约尚未成立,当事人不得请求对方履行本约义务,但预约合同已生效,可以请求对方履行缔结本约之义务,否则对方构成违约。”

  [12]笔者以为,从本约的签订是否可以预见或者合同能否生效来区分预约和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并无太多理论依据,实践认定上也颇为困难。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约义务,涉及预约的效力以及能否实际履行的问题(这本身也值得争议,详见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成立预约的标准—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时候,不足以区分当事人究竟在订立预约还是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在笔者看来,关键因素依然是当事人是否有确定的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争议条款,宜认定为预约;如果不存在这种意思表示,条件成就时能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确定的合同关系的话,就应该认定为附条件的本约。究竟属于何种意思,似乎也可能从合同文本的相关文字表述中看出来。比如,有学者指出,“不仅买卖合同本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买卖合同预约也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因此,应当区别买卖合同附条件、附期限,与买卖预约附条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内容,有合同须经批准,须待房屋腾空,须待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等条件的约定,不能轻率认定为附条件买卖合同本约,或者附条件买卖预约。区别的关键,在合同内容中与所附条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标志性文句’:有‘订立正式合同’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预约;有‘合同生效’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13]当然,严格来讲,该学者此处所讨论的并不是附条件/期限的预约与附条件/期限的本约的区分问题,毋宁是预约与附条件/期限的本约的区分问题,否则就会得出此类条件/期限成就之前,预约合同没有生效的结论。[14]

  (二)单务预约、优先性协议、选择权合同

  单务预约是指仅一方预约当事人负有缔结本约义务的合同。学理上普遍认为,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一样,皆属预约合同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2条规范的预约仅指双务预约。[15]惟从该条字面上看,仅仅提到“当事人”、“一方”、“对方”等字眼,尚有将单务预约纳入该条调整的解释空间。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的起草小组也有将单务预约纳人调整的意思。[16]将同样符合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学理上普遍认可的单务预约排除在本条规范的预约合同范畴之外,似无充分理由。

  有学者认为,试用买卖即属于单务预约,试用买卖符合单务预约的基本特征:在试用买卖中,当事人的义务并不是买卖(移转所有权),而是缔结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出卖人单方有形式拘束力。在买受人承认标的物,即行使承认形成权(成就随意条件)后,试用买卖转化为买卖,即从预约转化为本约。[17]对此,笔者更支持传统理论,即认为试用买卖属于附停止条件(生效条件)的合同。[18]盖在试验买卖中,就买卖关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加以确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订立合同的问题。出卖人一旦拒绝交付,买受人得依据现有合同法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无须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将预约和法国法上的优先性协议以及英美法上的选择权合同区别开来。所谓“优先性协议”,是指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订立某一特定合同的优先权,一方只要决定订立该合同,在向其他人发出要约前,必须先向另一方发出要约。[19]所谓“选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依据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选事物”(如清偿方式、给付类型、价格等)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20]实务中,这类优先性协议、选择权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销的要约往往很难和单务预约作出区分。对此,笔者认为,依然需要从预约合

  同的本质出发加以判断。区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承担将来必须缔结新的本约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相应的权利人是否存在主张必须订立合同的权利;二是看权利人是否可以通过单方行权的方式确定双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无须再缔结新的合同。

  (三)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在(本约)合同缔结过程中,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备忘录、君子协定(Gentleman’s Agreement)、临时协议(Punktation)、协定纲领(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录等,之所以产生如此名目众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实践形成的惯例,或源于国际贸易做法的引入。这些文本尽管在他国法上可能有明确的内容和效力,但一旦纳入到我国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往往很难评价它们的具体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纳入预约范畴,也不能一概而论。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书为例,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学者将意向书理解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与存在缔约义务的预约合同区别开来。[21]也有的学者则对意向书作广义理解,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而将预约仅仅看作是意向书的一种特殊形式。[22]那么,应采何种标准来判断这些认购书等文本是否构成预约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等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就不属于预约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订立本约的意思和目的,比如仅仅约定磋商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分配,那么预约合同也会因缺乏“标的”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碍成立不是预约的其他独立的合同);再次,如果当事人在文本中明确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约定“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本意向书不产生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则也不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要求,在这些文本中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订立本约的意思和标的物等要素,同时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构成预约合同了呢?答案也不尽然。该条中规定的这些要素仅仅是预约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换句话说,要构成预约,必须在内容的确定性上包含这些要素,但包含了这些要素,未必就构成预约。从《合同法解释

  (二)》第1条“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的用词上就可见一斑。从实践上看,也的确存有争议。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排除了其所签订的文本可以产生预约的效力,那么,这样的文本也不应被认定为预约。比如,可以试想,假如预约的效力是约束当事人必须通过一切手段缔结本约,而不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某种(诚信)磋商的义务,那么,这样的文本就不应该被认为是预约。[23]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必须对预约合同的效力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预约的效力

  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理论上存在着“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视为本约说”四种,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应当缔约说”,即“预约订立后,预约双方须依诚信原则进行磋商,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篇10

  出租方:

  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证件地址: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护照】号码:证件地址:通讯地址:

  承租方:

  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证件地址: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护照】号码:证件地址:通讯地址:

  见证方:

  见证人___________【身份证】

  经过见证方的促成,出租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房产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现租赁双方根据____市有关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房产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该房产”),该房产的【房地产权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为准),出租方同意将该房产出租给承租方作__________使用,租期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出租方保证对该房产拥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租赁双方应当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天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双方约定租赁期内每月租金为(大写)【人民币】【港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B】【$】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承租方在每【月】【季】【年】的第____日前按【现金】【银行转帐】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出租方,交付地点在__________。出租方应出具【收据】【发票,所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开户银行:户名:银行帐号:

  三、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港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B】【$】____________元)和首月租金【人民币】【港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B】【$】____________元)。合同终止,承租方在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期迁出时,出租方应即时将保证金无息退回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四、租赁双方同意出租方交付该物业予承租方使用之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承担下列责任:

  1、出租方提供【吉屋】【家私电器(详见《家私电器清单》)】以及电话线_____条(号码:_______________)予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使用。

  2、出租方负责对该房产定期安全检查,承担该房产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费用;如因出租方维修责任而延误该房产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3、

  4、出租方负责缴清租赁期前该房产之管理费、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室内有线电视费等一切杂费。

  六、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承担下列责任:

  1、依时交纳租金及每月的管理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杂费。如承租方不按时交租,出租方应及时发挂号催租通知书。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承租方须按当月租金的_____%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缴纳租金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达____日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有权处理屋内一切物品,并没收保证金。

  2、承租方XX交租而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承租方可到有关部门申请证明,或向公证处提存,则承租方不负延迟责任。

  3、承租方使用该房产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的有关规定,以及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使用该房产,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

  4、因使用需要对该房产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必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出租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5、承租方应爱护和正常使用该房产及其设备,发现该房产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积极配合出租方检查和维修,因承租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使用该房产不当或者人为造成该房产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在该房产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7、租赁期内,非承租方的原因该房产发生重大损失或倾倒危险而出租方又不修缮,承租方可提出退房或代出租方修缮,修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或以修缮费用抵销租金。

  8、承租方不得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产转租、分租给他人使用或调换使用。如违反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该房产使用权,本合同自动解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9、租赁期内,承租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出租方同意。

  10、租赁期届满且出租方要求收回该房产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回该房产及其设备给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房产,应提前壹个月与出租方协商,双方另订合同。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定期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该房产,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该房产的,甲方除限期乙方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租金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小于100%)收取违约金。

  3、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出租方提前收回该房产的,须赔偿双倍保证金予承租方;如承租方提前退租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在通知期间,承租方需照常缴交租金。

  4、因承租方违约而合同终止,出租方有权不经承租方同意单方收回房产,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房产。如承租方逾期迁出时,则出租方在收回该房产时应由二至三名人员作证,并由大厦管理处进行见证。

  5、如承租方拖欠租金、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则出租方可将其存放在该房产的物品,经仲裁裁决及申请执行后,由法院通过拍卖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抵偿,如仍不能抵偿上述拖欠费用时,出租方应先行负责交清上述拖欠费用,且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继续追索直至清偿为止。

  6、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____日内付清,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支付滞纳金。

  八、

  九、

  十、在租赁期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十

  一、租赁期内因征地拆迁的,双方应共同遵守《____市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

  二、基于经纪方在租赁该房产时提供的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租赁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向经纪方支付

  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具体详见附件一《服务收费确认书》)。

  十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承租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

  十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方必须依时迁出并将其个人之家俱杂物全部搬走。如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箱物不搬清,则作放弃权利论,由出租方全权处理,承租方对此无任何异议。租赁期间,该房产遭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灭,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出租方:____日期:

  承租方:日期:见证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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