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买卖合同汇编6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 篇1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将座落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街____段______号的_____房(____室_____厅______平米)卖于乙方,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 该房的'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条 由于卖房人房证及发票没有到手,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决定甲方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订立此合同,甲方应在签此合同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房证或发票等证件。
第四条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 )。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卖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卖方)
乙方: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所有人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
二、该房价为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________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三、甲方保证在交接前对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该按合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维修。
五、甲方需结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费用,如:房费、暖气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
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款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
买卖合同 篇3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农作物种子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品种、数量、质量和价格的'种子:
二、供方对以上种子出具农作物种子检验证书(标明种子实际质量指标)供需方复检,需方收到货后15天内,对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的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三、调运种子前,供方要按需方要求,出具种子经营许可 证复印件、发货时需方与供方对每批种子共同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于生产收获结束。
四、供、需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等供货、付款,如有变化,供、需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合同,否则,视一方为违约,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违约金额10%经济损失费。
五、所需供品,乙方根据当地生态类型进行合理布局,若由于越区种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如种子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外增加补充条款,增补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买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房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房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房人购买的商品: 第单元 层门。 商服楼东数第 门。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混合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层。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m2,公共部位与用房分摊建筑面积 m2。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房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房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付款金额以卖方收准。
1、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预购之日起预付房款50%。余额在200 年 月 日前全部付清,方可入住。
3、其他方式 。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年 月 日前,经县建设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房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拒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卖房人的。
2、持续大雨、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施工带来严重损坏,影响正常工期的。
3、发生痛情,禁止劳动力流动的'。
第五条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电话通知买房人办理交付手续。(买房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马上通知出卖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批文,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券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券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保修责任
买房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原因造成的损坏东西,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房
人承担。
第八条 商品房室内装修标准
该商品房住宅部分,客厅为落地门洞,厨房、卫生间水龙头一,室内地面找平昨理,卫生间、厨房、墙面及地面不贴瓷砖。
第九条 买房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用途。
第十条 出卖人统一安装电话和闭路进户联网费用买房人负责。价格由业务部门而定。排污入网费用,由卖房人负责。
第十一条 出卖人不负责契税和办理房照,由买房人负责。但出卖负责出收据和办理房照材料,物业管理由本公司物业管理,买房人要按期缴纳水、电、取暖、卫生及可能涉及的各项生活必须费用。如拒绝缴纳,甲方有权停水、电。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房人(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签于签于
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__________________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 试用期间以 ____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 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 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6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
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一些法院反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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