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4-12-05 17:10:17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集合6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集合6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案情】

  20xx年6月15日,原告程某、被告魏某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自愿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 200 万元,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付定金 50 万元,定金交付一周后交接该房屋,余下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当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被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待被告房产证办理下发后一个月内由三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被告违约除退还定金外另付违约金 100 万元。合同签订当天20xx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 50 万元,一周内,被告将其位于金水区的这套房屋钥匙交付原告,并办理了该房屋室内物品的交接手续,原告开始使用该房屋。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魏某办好了该房屋产权证,但被告一直没有领取。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的房产证已办妥,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被告出卖的房屋是其于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价款 100 万元。被告于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被告出卖的位于金水区的房屋是被告于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价款 100 万元。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被

  告于20xx年6月15日,以 200 万元卖给原告。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办好了该房屋产权证,但被告一直没有领取。被告于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的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知道该房屋是被告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当时,该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被告对于其是否能按约定取得房产证,从而最终实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明知且能够完成的,原告在交付被告 50 万元定金后取得了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虽然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原告起诉前该房产证已办理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被告在被起诉前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交接了房屋,已实际上履行了合同,根据本案涉及房屋的具体情况,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也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困难。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任何一方故意违约的情况下,合同是能够得到全面履行的。而在合同签订后,房产证办理下发前,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被告的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虽然是一种行使自己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但在主观上是想达到拒绝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非法目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 赔偿数额的确定。

  1、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

  2、双方须保证该房屋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过户,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3、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1、2、3违约责任,均有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款的 10% 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8、被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待被告房产证办理下发后,一个月内原告、被告及中介公司共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被告违约除退还定金外另付违约金 100 万元,如原告违约定金不再退还。

  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同第3条与第8条有相冲突的地方,但第8条是作为其他特殊约定写在合同上的,专门就房产过户的问题进行的约定,因此,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数额确定应以第8条为准。在该违约金 100 万元的范围内原告主张 20 万元违约金应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出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人民币(¥ )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元,如甲方违反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和中介方将提供给乙方石板镇政府和房开公司共同签订盖章认可的安置房购房合同,作为交易依据。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上述该房屋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 天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按照计算的违约金加付给甲方。逾期超过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出 售 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购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出售方与购买方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玉路56号 的房屋买卖事项(因出售方急需长期流动资金),经双方充分、平等 ,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上饶市信州区合法常住居民。

  二、房屋情况:

  1、 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上玉路56号,建筑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大门朝东坐北朝南。

  2、 该交易房屋由出售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在交易前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转让该房屋。

  三、 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方保证并承诺如下:出售人自愿根据本合同条款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售予购买方,对此不反悔;本合同项下房屋质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本合同项下房屋与他人及村集体不存在经济纠纷,出售方仅将该房屋售予购买方;该房屋售予购买人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购买人,例如可以获取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出售方愿意积极 配合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以及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争取和维护对该房屋的权益。

  四、房屋价格: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为固定不变价格。该价格包括了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2、购买方: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天,一次性将现金人民币 万元支付给出售方,出售方开具收款收据以为凭证。

  五、出售方因本次房屋出售事出紧急,故一时未找到新的居住场所,且出售方同购买方双方关系较友好;所以购买方同意把本协议购买之房屋暂时借给出售方居住,但最长居住期限不得超过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且出售方只限于享受暂时居住权,该房屋的其他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全部归购买方独享。

  六、购买方根据第四条支付清购房款之日起,出售方应交付本合同项下房屋以及相关资料;购买方支付价款后不能正常占有(双方另有商议的除外)、使用该房屋及独自享有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的;出售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暨(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买方:购房本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及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房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按总购房款计量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七、出售方、购买方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可上诉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共二页;双方每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九.本合同条款中若有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实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号_____楼(层)室的房屋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_____年,房屋结构为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层,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单元)计算,每套单价_____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元),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指定账号。因甲方提供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甲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乙方,由乙方负责收租。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___%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 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甲方和宅基地所有者签署的赔偿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 签于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出让人):

  乙方(买受人):

  丙方(乙方指定第三人或代理人):

  丁X(担保人及本房产交易中介方):

  事宜,甲方已与乙方签订定金协议、____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协议。为落实协议中有关公证委托事项的约定,经乙方要求和同意,甲、乙、丙、丁XX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除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外,甲方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的约定义务已经履行全部完毕。甲方确认,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甲方作为名义权利人无权擅自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处分,该房屋的全部权利(权益)和义务均由胡X享有和承担。

  2、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该房屋过户至胡X名下止,胡X作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沈X)租赁或再转让该房屋,具体委托权限为:代为签订定金协议;代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代为出租该房屋、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及收取该房屋租金;代为办理该房屋审税、代为支付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应支付之相关税费(包括公证费用);代为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代为收取该房屋买卖价款。但甲方保留该房屋转移登记过户签字权。

  3、本次公证委托事项是甲方根据协议约定配合乙方过户,按照乙方的要求履行协议内容作出的一项形式意义上的公证委托,乙方对甲方公证委托于丙方的相关事项均予认可,丙方就该房屋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全部由买受人乙方及丙方承担。同时,丁X承诺对丙方就该房屋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甲乙丙丁XX共同确认,自公证处出具委托书之日起至公证委托书失效之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若丙方滥用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租赁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所有责任,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甲方承诺若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屋价款后,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租赁等任何处分行为。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全力配合乙方过户给乙方指定的买受人。

  6、若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该房屋过户截止期限与公证委托期限不一致的,则延长至以公证委托期限失效日为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截止日。如果丙方不能在公证委托期限失效之日前寻找到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则自公证委托期限失效日之日起____日内,则甲乙双方自行或委托中介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将该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由于乙方或丙方的原因怠于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将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将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保留该房屋的原始产权证件直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如果丙方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该房屋实施相关法律行为或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向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出示该房产证原始证件时,则甲方应当将该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予丙方、丙方在使用过该房屋产权证之后当天返还给甲方。

  8、乙方同意并确认:丙方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与乙方指定买受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则乙方与甲方________年____月份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无效。

  丙方代为收取乙方的指定的.买受人的所有房款后,应当将房款交于上海XX公司,并由上海XX公司将房款转交至实际权利人乙方手中。乙方因此所得的房屋价款及相关权益,都与甲方无关。

  9、若丙方在委托代理期限内与需要乙方指定的39;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丙方与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过户的所有手续。甲方公证委托事项以及过户乙方指定的买受人房屋产权登记的事实是经过乙方同意并确认,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指定的买受人追究甲方一房二卖法律责任,相应法律后果最终由乙方或丙方承担,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0、该房屋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公证费用等所有税费都由乙方承担,如果丙方与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税费都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税费。

  11、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只能指定一位买受人与丙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只能与乙方指定的买受人签订一次该房屋买卖合同。丙方与乙方指定买受人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乙方可以继续指定下家买受人;丙方继续在其代理权限内,与乙方指定下家买受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乙方及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甲方配合丙方在授权委托期限内办理该房屋所有相关事项,应当在三天内完成,丙方应当在三天前通知甲方,否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甲、乙、丙、丁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义务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本补充协议内所有提及的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标准:不论是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乙方、丙方、丁X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都按照该房屋约定的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承担标准。

  14、甲乙丙丁各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本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15、丁X应当对丙方上述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丙方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相关的规定规范操作。

  16、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及丙方承担,丁X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7、本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丁XX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各方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丙方(签章):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丁X(签章):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且愈演愈烈。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房屋买卖都已大量存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是农村房屋买卖的主要区域。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权的认定两个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9年就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作出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由于宅基地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所以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

  因此,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具有农民身份但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对于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因这类购房者具有在该地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固然属于不动产,依照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原则及相关规定,不动产是需要初始登记的,转让时则需过户登记。但对于农村房屋,其不属于商品房,自身具有特殊性。针对当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大部分没有登记的现状,我国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必须办理初始和变更登记。

  因此,当前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如果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免脱离实际。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在农村,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有着严格的规定,这样在客观上就限制了拥有农村房屋的人群大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说人人都处在一个“熟人社会”,并且村民之间大多都参与彼此的房屋建设,相互之间仅通过占有行为就已经能起到客观公示作用。村民委员会的见证和记录即完成了公示的作用,并不需要更大范围的公示,即使登记其效果也不一定比村民之间的监督更有利。

  对于当前农村房屋买卖的现状,一方面对于合法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即使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确认买受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如:房屋买卖行为经过了村民委员会同意,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

  另一方面,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登记,建立较为详细的产权产籍资料。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开展工作,可以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依靠乡镇及农村基层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普查。通过普查登记,建立起较为详尽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为推进农房登记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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