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热)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的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
_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_____________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承包人承担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安
装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___________年,屋面防水工程为___________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年;
3、供热及供冷为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___________年;
5、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2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3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1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_内,所建筑的厂房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_______市_______厂房地面工程施工,包括窗台以下内外抹灰及厂房散水。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要求施工。乙方对安全及文明施工实行全面承担,包工包料,乙方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第2条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3条合同价款甲方按乙方所做工程量施工量标准合计总价款_______万元与乙方结算工程款,乙方承包单价一次包定。如有个别因素发生最终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
第4条甲方开工前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的工作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开工后有不具备材料其他工种所造成的停工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款2%每天作乙方赔偿。
第5条乙方在开工过程中,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执行,而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6条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工具和油料、机油等消耗品均由乙方提供。上述机械费、油料费用均已包括承包单价之内,甲方附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7条工程款支付(两次性支付)
7.1第一次付款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给人工费_______万元。
第二次付款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以收据为凭)
7.2若甲方到期未给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_______万元。
第8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二○○九年四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_年_月_日
竣工日期:_年_月_日
总日历天数为:天
6、劳务作业人数: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合同专用章)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义务
9.1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不得允许承包人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收到分包合同价款后首先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10.11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2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3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4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5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6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7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5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
二、承包范围。
三、承包内容。
1、基础土方开挖,含机械、清土、换沙层、土方回填夯实。主体工程基础部份至上部结构钢筋,混凝土,砖砌筑,内外墙粉刷,外墙砖,层面砖,楼面找坪层,楼梯花岗石,屋面保温层,保护层,植筋工程,构件及构筑物工程,室外散水,散水沟,化粪池及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砼养护工作等等。
2、钢管脚手架模板,钉子,铁丝,拉片,铗子,扣子,安全网,含材料费及一切费用。
3、机械吊机,含机械备案,砂浆搅拌机,闪光对焊机,切断机,竖焊机,弯曲机,调直机,平板振动机,振动机棒,电缆线,灯线,三级配电箱,打夯机,电缆线及灯线含材料费及一切费用。
4、井吊,搅拌机操作人员,由乙方提供,人工费由乙方支付。
四、设计变更及图纸修改增减工程。
图纸会审后所发生的图纸修改和设计变更产生的增加工程量大于1000元以上的按市场单价计算,小于1000元的不计。减少工程大于1000元的按市场单价扣减,小于1000元的不扣。
五、合同单价及结算付款方式。
1、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
2、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建筑面积按云南省建设厅颁发的现行工程,结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计算。乙方进场基础工程施工完,按工程量的80%支付上部结构,按每月进度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95%。其余款项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
六、工期要求。
1、总工期:天,进度按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工期为准,同时必须按项目部的旬、月、周进度计划要求执行。
2、延误进度处罚条款:按甲方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要求。在施工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周计划计算。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提前不奖。停电、停水、下雨、材料不到位则工期延误,无论以任何理由乙方擅自停工,罚款5000元。
七、工程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技术及安全技术施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二次验收。验收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2、分项工程质量要求处罚:模板顶板为清水模,在施工中,如出现崩模及撑不稳垮塌,顶板不平。损失的材料费及其它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混凝土分项工程:浇筑时出现空洞麻面、脱节,不干整,裂纹,振动不密实,影响质量外观及公司形象处罚5000-10000元。严重者清出工地现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砖砌筑分项工程:在施工中,未按图纸规范施工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大面积返工,破坏,修补,材料按定额的3倍赔偿单价,按材料进行计算并处罚。
5、室内外墙体抹灰工程:未按施工技术人员底方案操作的,出现墙面空鼓,开裂造成大面积反工,修补,每平方米扣材料费100元并处罚1000-5000元。外墙砖,施工出现表面不干整,空壳,砂浆不饱造成反工。赔偿材料费的'3倍,并每栋处罚5000元。
6、出现任何质量事故,不听施工技术人员指挥整改修补,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施工合同一切损失乙方自负。所有工程款,待交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
八、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云南省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达到建设局示范工地标准要求。
九、甲方安全生产职责: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和提供安全所需要的生产条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标准,督促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程作业,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流并作记录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现时整改意见及措施标准,把安全生产放至首位,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进场人员必须具备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基本技能和接受过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必须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野蛮施工。遵守劳动纪律,参加安全交底会并作记录,参加安全检查并对提出的隐患定人定时整改正确使用三宝,四口,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若违章操作,违规作业,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质量保证金
签订施工合同日,乙方需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5万元,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导致工程大量反工,影响工期,损坏公司形象返工的材料费。从工程款扣除公司形象损失费不够的从保证金中扣除,每处现一次扣10000元。不够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2、保证金退还:竣工验收后,一年不出现质量问题全部退还。
十一、保修责任。
1、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一年属乙方承包合同内。
2、若在保修期内,墙体出现空鼓,开裂,不平,由乙方负责维修。
3、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24小时内乙方若不派人维修,甲方有权指派他人维修,费用从乙方尾款中扣除,若尾款不够,从保证金中扣除。
4、不属乙方维修部位,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无权维修,由甲方承担维修
十二、其它事项。
1、乙方在基础开挖施工中,必须控制标高,若出现基础挖深的换砂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一名施工技术人员配合甲方施工人员管理施工,在施工放线中乙方各班组必须配和施工人员放线,钢筋,模板,主体,各1人,缺席1人每次罚款200元。
3、材料计划由乙方在使用前一周提供材料计划,超出预算定额损耗的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到材料节约,砖,砂浆,混凝土在运输途中发现乱泼乱倒,不听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若干次出现给予重罚,并请出现场。
5、各施工班组严守把关维护人格尊严,如发现偷盗行为将所偷盗的材料款按10倍进行赔偿。并给予经济处罚,致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6、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及技术交底方可施工上班,必须佩带安全帽,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外来施工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7、乙方进场,甲方不提供食宿,由乙方自行安排,工地现场不允许搭建工棚和食宿。
8、外粉施工中,砂浆落地灰必须早晚清收,如发现不收的施工管理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以每小桶50-100元罚款。
9、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由甲方指定堆放,工地内现场二次搬运由乙方承担。
10、电泵,蹦管由乙方保管,清洗。如人为损坏,丢失,被盗,由乙方赔偿。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具法律效力,工程完后,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如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更换施工班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工程结束后,付清尾款,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6
摘要:本文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造价有重要影响的内容和要点,对不同的计价方式进行分析,并就工程合同的订立提出一些认识。
关键词:施工合同;计量;计价;工程造价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和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贯穿了工程建设的整个领域,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依据。工程建设活动的结果,在实物形态上表现为建筑物,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工程造价。相对实物形态的'建筑物而言,工程造价是无形的,其结果的确定和控制较为抽象,难度大。要合理确定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所有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方法、依据以及其要求、处理的程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二、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核心要素,计量计价方式取选分析
建设工程中签定施工合同的最核心问题是合同价款的确定,对工程造价起决定性作用。签约合同价因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产生重大的价款差额。目前,合同计价方法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取决于工程性质和实际情况,为能说明问题,对这三种计价方式的特点和应用,下面作几点浅薄分析。
总价合同一般指固定总价合同,由于易于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易于支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特点,受到发包人的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但由于量与价的风险主要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往往易引起众多纠纷。因此,此类合同计价方法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设计图纸准确、详细的项目。
单价合同通常指固定单价合同,亦称工程量清单合同,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计价方法,单价合同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其风险分配较为合理,并且能够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管理水平等手段从节约成本中提高利润。单价合同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的计算和确认,其一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自20xx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实施后明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故目前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时一般都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但有些招标人仍喜欢用总价合同的模式,又碍于不能违反工程清单计价方式,于是在招标文件附带的施工合同上埋下伏笔,企图转移发包人的风险和责任。笔者曾洽谈过一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正文已明确工程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一切看起来很正常。但在招标文件的附件合同中关于工程量和工程量偏差条款却另作约定,具体描述是这样的:“承包人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未对工程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7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
项目主管单位: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_____(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万元,安装:_____万元。
第二条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____月___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____月___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清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___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及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至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及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计人民币___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计人民币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___万元,分_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用实施,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日后不进行验收时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_____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份,合同附件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邮政编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邮政编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办建设银行:
建筑管理部门:
鉴(公)证机关:(盖章)(盖章)(盖章)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盖章)
年_____月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__工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 工程施工,为明确工程内容和双方责任,本着密切配合、互相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通电、包检测、包调试、包验收合格、包完成相关报建报批手续(资产移交)、包保修期服务、包市场风险、包人员培训、包合理利润、包税金、包甲供材料设备的采保费、包施工水电费、包总包配合及管理费(扣除设备价款的1.5%,结算时由甲方代扣)等方式承包。
4、工程承包范围: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
二、工期要求
1、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包括包括调试验收通过时间在内)。
开工时间:20__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本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承诺:20__年 月 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接火供电。如遇雨天、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甲方、供电局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则工期顺延。
2、甲方为平衡工程总体进度作出适当的工期调整,乙方应无异议并予以积极配合。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配变及专变工程采用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形式,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且包验收供电,结算时合同总价不做任何的调整。市政开闭所至配电房电源引线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1、本工程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 元整(小写:0 .00元)。
2、合同总价中包含:
(1)、按以上“工程承包方式”完成该项承包工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以及总承包配合费(除设备后总价的1.5%计取,结算时甲方代扣)。
(2)、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款项为含税金额,包括增值税以及附加,增值税率为10%;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款项前,应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
四计价方式
1、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均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发包,定额计价方式如下:
2、工程的计量:除双方另有约定,计量方式如下: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红线内配变、专变采用固定总价包干,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按实调整。(红线外1号开闭所电源引线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3、计价依据:执行20__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__)》、20__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__)》、《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__)》及与之配套的行业定额、准则等,及相关的政府政策文件进行报价。
4、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计价方法:
合同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
4.1、包干范围内因甲方原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工程总费用(以甲方确认的变更通知书明确内容并按合同约定计价得出金额为准)累计低于合同包干总价3%(含3%)时,包干价不作调整;若增加总费用累计高于合同包干总价3%时,由双方根据实际工程量按清单中对应的价格进行调整(仅调整高出3%之外的部分)。乙方自设计变更发生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提交相应报价书,甲方自收到乙方的报价书之日起5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并双方共同核对完毕。乙方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乙方放弃调价要求。甲方对报价书进行审核确认的造价,如每次双方核对完毕的预算书增加累计金额低于合同总价3%(含3%)时,则双方确认后保存。
4.2、机械台班签证,单价按照最新《广西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执行(若政府文件规定有调整,按文件调整),结算时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
4.3、零星签证工日按相应信息价的计日工___综合费率1.3执行
4.4、由于工程范围增加或变更签证引起增减,执行合同中相应价格及相关优惠。无相应价格的,由乙方报价经甲方审定后作为结算价。
4.5、对于设计变更,甲方仅认可甲方盖章确认的变更通知,对于甲方发出的联系函、技术核定单等变更资料,甲方均不作为结算依据条款。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可回收利用。
五、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后 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暂定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逾期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在任意款项中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每月申报一次工程进度款(且每月限报一次),按发包人核定的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含签证及工程委托)金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
3、竣工通电后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于审核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下结算价款的5%做为本项目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30天内(质保期三年),若无质量问题,经乙方申请,甲方在15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如发生维修更换费用,从该质保金中扣除。
4、在质保期内因供电方案原因出现拆迁或者因手续原因导致的停电限电,乙方须负责处理及时恢复(包含相关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甲方将扣除该项质保金。
5、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先提供符合国家、地区以及甲方财务要求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果甲方已支付价款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损失和违约金。
六、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及地方、行业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完成本工程的采购及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甲方验收;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编制成册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2、乙方的工程质量有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返工,直至解除合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进场验收
1、按合同中约定品牌提供,并保证供电验收合格。进场时必须报甲方确认,如与合同附件中品牌、规格及技术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运出施工场地,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
2、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按规定应予送检的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甲方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5、乙方自行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配合乙方现场协调工作,指定 为甲方驻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的履行;
(2)、及时为乙方施工提供作业面与方便;
(3)、乙方办理完竣工移交手续后,承担成品保护责任。
2、乙方责任
(1)、乙方指定 为乙方驻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的履行。
(2)、乙方须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若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涉及增加造价或须作为结算依据的,乙方必须明确书面提出并报价,在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执行,否则不予认可,其涉及价款甲方不予计算。
(3)、乙方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工程设备、材料,保证材料质量合格。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合同要求供应的,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予以更换,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所涉及的设备材料价款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并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及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其他损失。已完工程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4)、乙方接到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各单项工程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指定时间要求进场施工,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进场施工或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合同总价的5‰ ,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单项工程延期进场在十天以上的(含十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期的,乙方应在延期发生后7天内书面向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提出签证要求,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应在接到乙方书面签证要求后7天内予以书面签证。经甲方签证确认(签证须加盖甲方公章方才有效)的延期工期,工期顺延,其他费用不得增加。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签证的,所延期工期不能顺延。
(5)、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免费整改达到合格要求,并于整改完毕当天书面回复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拒付工程费用及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而甲方需要委托他方施工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包括在违约金内。
(6)、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住宿,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接驳口甲方提供。工程完成时,进行全场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7)、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务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遵守XX市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及场地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9)、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
(11)、乙方必须办理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等等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九、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1、工程验收由乙方向XX市供电局申请供电验收,并确保验收通过。
2、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同时向甲方移交“ XX市供电局供电验收意见书 ”,完成结算的`办理。
十、质量保修
1、保修期壹年。从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之日起计。
2、保修责任范围: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均属保修责任范围。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如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无偿包修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乙方不能及时处理,则甲方有权 自行处理,维修费以甲方和维修单位确定的费用为准,乙方须承担所有维修费用,维修费由甲方在保修金中扣除;因乙方责任所形成质量缺陷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须承担所有损害赔偿费用,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向第三方赔偿费用)由甲方在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由本工程参与各方分担。
3、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甲乙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乙方必须保证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如未通过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上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若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对工程进行拖延甚至停工时,甲方有权指令其它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二、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交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支付。
十三、合同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正式生效。
2、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附图及投标报价清单、承诺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中的“天”未经特别注明的,均指“日历天”。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共五项)
附件一:《 工程报价书 》(含主要材料、设备表)
附件二:《廉洁协议书》
附件三:材料设备品牌
附件四:项目管理人员架构表
附件五:《施工图纸》(另附)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账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20__ 年 月 日 日 期: 20__ 年 月 日
附件一、《工程报价书》
附件二、廉洁协议书
廉 洁 协 议 书
甲方: 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举报电话为 ,举报邮箱: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十、本廉洁协议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____________
l、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住所:南丹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_____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_____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的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日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由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l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l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l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分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l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l.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l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l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的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l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l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事件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法: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上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l.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l.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l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的,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理。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l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宣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2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标准、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 无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天内提供4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 无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 职务: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及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
职权:负责协调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联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 无 。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天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接至施工现场。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协调。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 无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正式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施工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三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9.1(3)条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设施的要求: 无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9.1(5)条执行。
(6)已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工程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有,承包人代为保护,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现行文明施工规范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 无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每月5日前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予以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 无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13.1、13.2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基基础、每层楼板钢筋、主体结构。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 无 。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20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施工合同价中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砖、砂及碎石等)单价,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应按施工期的《河池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南丹价取定结算。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人进入场地正式开始施工后1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价款的20%。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竣工结算时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问: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追加到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南丹县审计局审定后,支付到合同价的80%。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金无息),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的材料:____________ 无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无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无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无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 无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钢筋、水泥、砖等产品质量采取双控制度。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29、30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通用条款第32、33条执行。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竣工报告后15天内提交竣工图壹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 无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无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无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无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每超过中标工期1天,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万分之四赔偿发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全部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
(2)采用第 一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经济合同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南丹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 无 。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 无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建计字[20xx]第41号文的规定,向南丹县建设局上交建筑工程安装劳动保险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
(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建筑工人人身保险。
41.担保
41.3本以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 伍份 。
47.补充条款:
附件1:____________
单位工程
名 称建设
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
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
价(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序
号材料设备
品 种规格
型号单
位数
量单
价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
地点备
注
附件2:____________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____________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南丹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防渗漏和部分装修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____________
l、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______年;
3、装修工程为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_______ 承 包 人(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0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顺利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双方遵守,达成并满足甲方与业主单位的合同(一下简称文合同)的要求,经甲方研究决定,由乙方组织施工队伍承建本工程项目,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业主单位:_________
4、监理单位:_________
5、合同价款_________
6、质量等级:_________
7、施工安全:_________
8、合同工期:第二条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内容:该工程设计(变更)图纸、技术规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主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均由乙方负责履行。
2、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项目承包责任制,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中材料,乙方以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甲方对业主有关装饰工程的全部承诺方式施工,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业主单位工程款转入甲方财务账户后,甲方根据乙方工程进度,核算后付给乙方相应的工资款。
(3)本工程由乙方组织工人施工,但必须受甲方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及指导。
第三条施工项目的组成
(1)甲乙双方共同组建项目部,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委派
担任该工程项目经理,乙方则担任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并负责组织施工人员。
(2)甲方项目经理参加必要地协调工资和工资会议,负责必要地工程资料并组织各阶段验收,指导和监督乙方施工班组的日常生活管理工作,乙方则代表项目部履行主合同的包公部分,负责施工中的日常生活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工期、质量与安全
1、乙方应根据主合同工程量和工程的要求,合理安排及施工力度,确保按期完工,本工程如有控制性工期要求,乙方必须在控制性工期内完成规定的工程内容。
2、本工程质量应满足主合同关于工程质量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应加强质量意识,健全质量办证体系,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实现质量目标。
3、安全施工: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和甲方安全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地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一切隐患。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业务
1、有权要求乙方在施工中,就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施工管理等方面,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2、协助乙方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办理工程变更登记,解决技术疑难问题;
3、有权对乙方配备的人员、设备等进行必要地考核,对不能任岗位或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更换;
4、配合乙方出来质量、安全事故,履行上述程序,但不承担费用协助乙方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文件,但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监理等单位就该工程新签订的主合同、协议中的关于质量、进度、安全不能施工及义务和责任,并组织足够的人员、工具无确保实现本合同中关于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承诺。
2.接受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协调好其他工钟德关系。
3.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工期、场容等工作。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防护到位。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人由乙方承担并支付处理费用。甲方参与处理,但所发生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4.工程结束时,乙方虽有工人工资必须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利代扣代付。如引起诉讼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实行质量负责制。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负责做好回访维修工作,承担维修工程的费用。
第六条.劳务
1.本工程在开工前,乙方必须和甲方签订劳务合同,如乙方不签订劳务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去全部承担。
2.乙方负责编制劳务人员的月工资表,并按月统一发放。且每月
日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表上报甲方,甲方有权监督调查劳务人员的发放情况,如发现有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情况。加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代理发放。因拖欠劳务人员的工资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第七条.结算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进度和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时间。执行甲方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
2.甲方应保证该工程的资金专款专用,在承包期间,甲方所发现乙方挪用劳务工资与本工程进度不符时,甲方有权进行调节。直至不再发放工资款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完工后,甲方确保乙方工人工资的发放到位。余下款项在保期结束时一次性付清,用乙方在本工程上所方式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八条、违约责任追究
1.乙方如果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投诉并不能及时处理解决的。甲方有权扣除余下全部的工资款,并根据情节轻重追加责任。
2.本工程如发生乙方人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原因造成主工期或控制性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如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因工带料误工费用有乙方追加责任。
4.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或退场。如停工或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转包或分包本工程,如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加以阻扰。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执行。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日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维修。相关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双方约定合同文本共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调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1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全称)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全称)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智能家居设备、安装、综合弱电布线等全部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平方米总价___元)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2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承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乙双方的责任与权利: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解决施工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组织设计交底;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施工。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参与设计交底;做好施工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三、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在组织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主动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后方可进行下一个施工环节。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设施安全防护,如果乙方因疏于防范、操作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负全责。
六、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如因技术原因或操作不规范导致原材料浪费,乙方应承担责任如数偿还相关费用。
合同份数及相关说明: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三、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建设单位(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乙方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3
发包方(全称):____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负责施工的____居住主题公园部份市政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就有关____居住主题公园部份市政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市政工程。
2、工程地点:象湖新城。
3。建设单位: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
2、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负责施工的居住主题公园香榭丽居市政工程施工,具体工程量以建设单位和甲方认定的施工图、联系单和甲方认定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
3、工程承包内容为居住主题公园市政工程中的砼垫层、检查井、化粪池、排水管道、景观基础、围墙、加筋管埋设、砼管埋设等有关施工内容。
三、具体施工承包内容和清工承包计价依据
1、化粪池施工承包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
(1)。工作内容:配合协助放样,基坑底300mm内人工修整(不包括机械挖土及回填土),基坑砂包支护,材料100m内水平运输,基坑抽排水(在粉刷强度未达到前要保证水位在基底以下),砼拌制浇捣、养护(包括预制盖板),砖浇水湿润,砂浆拌制、砌筑,内外粉刷抹光,管子预埋,预制板安装、找平等。
(2)。计价依据:基坑砂包支护:15元/m3;砼浇捣55元/m3;预制盖板7元/块,基坑抽水、排水:100元/座;砖砌体:0。15元/块;内外粉刷:5。5元/㎡,所有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证为依据。
2、排水管道施工承包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
(1)砼管施工承包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
a。工作内容:配合甲方放样、测量(设专人),基槽底300mm内土方人工修整,基槽支护、支模,排水、抽水,砼垫层拌制、浇捣,100m内水平运输,砼管吊装就位、承插口封头、管座砼拌制、运输、浇捣、养护、砼修补、检验后人工土方回填夯实(不包括基槽机械挖土、回填土及夯实,机械吊装的台班费用)。
b。计价依据:直径500~800:15元/m,直径1000:20元/m。
(2)塑料加筋管施工承包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
a。工作内容:配合甲方放样测量(设专人),基槽底300mm内土方人工修整平,管子埋设,管子底超挖部位回填,人工夯实(防止管子机械回填土时下沉,造成倒返水或管内积水。管子周围150mm必须回填砂土,不允许有石块、砖碴物等回填以免压破管子),不包括机械挖土、回填的费用。
b。计价依据:200塑料加筋管子:2元/m,300管子3元/m。埋设超过1。8m管子:6元/m
3、雨污水检查井施工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
a。施工内容:配合甲方施工放样,基底300mm内土方人工修整,基坑支护,排水、抽水,支模,垫层、流槽及暗井盖砼拌制、浇捣、养护,砌块浇水湿润,砂浆拌制、砌筑,内外粉刷,安放井座、井盖,爬梯、养护,材料100mm水平运输(井座盖从仓库提货),井内清理干净。根据绿化地坪及铺装面层、检查井进行高度调整、修改(机械作业后破损需返工重做,另行计算),配合水电安装施工。
b。计价依据:直径为1500:250元/座;直径为1250:180元/座;直径为1000:140元/座;直径为700:63元/座(深度在1。2m内),直径为700,深度在1。2m以上:100元/座,检查井盖板700__700__80,每块4元。
4、围墙施工内容和包清工计价依据
(1)。施工内容:配合甲方测量、放样,基底300mm内土方人工修整,基槽灌水、人工夯实,卵石垫层,支模,砼垫层拌制、浇捣,砂浆拌制、砌筑,人工回填土(不包括机械开挖,回填费用)夯实,水平距离100m运输。
(2)。计价依据:砼垫层(含卵石垫层):7元/m2;砖砌体:0。15元/块;预制板安装另行计算。
5。其它景观、台阶、明沟、路侧石安装等工程内容和计价依据
(1)。施工内容:所涉及工作面内基底300mm内的.人工土方开挖、回填,人工土方平整夯实,场地平整,饰面块材料粘合层以下的所有泥工施工内容,砼浇捣、养护、粉刷、砌筑等工程,材料100m水平运输。
(2)。计价依据:砼垫层含卵石垫层(汽车停车为位):8元/㎡,人行道、公园、入户通道、自行车位饰面块粘合层以下的垫层:6。5元/㎡,区内小路砼7元/㎡,随捣随抹压光1元/㎡,水泥砂面层压光地面:3元/㎡。圆弧形花坛砖砌体0。20元/块,其它砖砌体0。16元/块,砼构件、砼道路浇捣55元/m3。
6。施工作业所需要的机具,如翻斗车、砼平板振动机、砼振动棒、铁镐、铁锹、灰桶、放样墙线、抹子、铝合金贴尺、榔头、凿子等施工基本机具,概由乙方自备和维修保养、保管,且乙方自备的上述机具必须满足其施工承包内容的施工需要,必须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的统一规范管理,乙方自备的上述机具费用均已综合考虑在本合同给定的包清工单价内。乙方施工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搅拌机一台,泥浆泵二台,电缆和配电箱,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妥善维护和保管,工程完工后及时交还甲方,对乙方非自然损坏的机具设备,乙方应参照市场价赔偿。
7。乙方应根据其工程包清工价款,按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编制员工工资表给甲方。
8。乙方包清工价款已包含其施工管理、施工机具、施工员工工资、奖金、各类津贴、夜餐、劳保福利、学习培训、技术措施、赶工费、人员机具进场、安全、文明施工、临设安置以及气候影响的停工、窝工之类非生产用工等施工涉及的全部费用。
9。上述承包范围以外的施工内容,所发生的点工由项目部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技工和普工作业。甲乙双方约定在保证质量、安全和进度效率的情况下,技工按6元/小时,普工按4元/小时结算。
10。遇特殊情况,现场需紧急处理的材料、机具等,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指挥,予以清理或搬迁等。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置专职安全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如因乙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引起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费用。乙方负责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和相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料。
五、材料供应
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的市政施工所用的材料由甲方负责及时供应到位。
六、质量验收
工程具备质量验收条件,乙方在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组织其承包范围内的质量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报请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质量验收通知后,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质量验收。如甲方在整个工程质量创优中涉及到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七、工程价款支付
1。乙方在订立合同时自愿交纳2万元人民币作为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到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乙方施工承包范围内工作完成后退还,不计任何利息。
2、乙方工程量计算以建设单位和甲方认定的施工图、联系单、签证单和甲乙双方认定的签证单、联系单等为依据,工程包清工价款的结算按双方合同有关约定条款计算工程包清工价款。
3、每月工程包清工价款结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办理好劳务、安全教育等手续的工人,当月出勤率不少于25个工日的,经市政项目部管理人员认可后,于下月18日至20日发放每月每人600元整的生活费,如缝年关发至工资总额的80%,编制工人工资表,随同出勤表上交项目部统一发放生活费。
4、乙方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完成后两个月内,甲方应付清全部包清工价款。
5、如由于乙方原因,乙方中途退场停止施工,甲方和乙方的价款结算,按已完成的工程量的70%结算,乙方保证金由甲方视情处理。
甲方经济责任人(签):____
乙方经济责任人(签):____
身份证号:____
身份证号: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手机:____
手机:____
附:乙方经济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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