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书

时间:2022-03-10 13:54:31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免责协议书五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一起来参考协议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免责协议书5篇,欢迎大家分享。

免责协议书五篇

免责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此次活动由商场组织顾客出游,成年人均采取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儿童免费)。

  二、黄山一日游活动为非盈利性质活动,并有一定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顾客本人承担。

  三、黄山一日游活动是个人自愿参加的活动,建议顾客自行购买出游人身意外保险。钓

  四、出发前所有参加活动的顾客必须提供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事件联系电话),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五、如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活动的顾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顾客必须签署《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如不能接受,后果自负。

  八、该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动结束。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免责协议书 篇2

  运动 发起者(或车主): (以下简称甲方)

  运动 参加 者(或搭车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一、自助钓鱼运动 均为AA制,即钓友个人产生 的相关费用由自已承担。

  二、自助钓鱼运动 为非盈利性质运动 ,并有必然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组织者有任务 组织同行人员进行救济 或转变 行程。

  三、自助钓鱼运动 是钓友自愿参加 的运动 ,建议参加 者自行购置 出游人身意外保险。

  四、起程 前所有参加 运动 的钓友必须 供给 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 事件接洽 电话),签订 《自助钓鱼运动 安全免责协议 书》,车辆及人身(包孕车内其他人)的安全由各钓友自己负责,《钓迷论坛》及运动 相关组织者、发起者不负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等责任 。

  五、如运动 前、中、后产生 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丧失 、钓友间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运动 发起人和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丢失而产生 的.任何法律责任 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 钓友无特别 情况 不得中途退出,实在有事离开 务必通知组织者并签名(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声明自愿离开 ,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自傲 。

  七、凡是这次出行的钓友必须 签订 《自助钓鱼运动 安全免责协议 书》,如不能接管,视为弃权;该钓友的任何行径也与本论坛及运动 无关。

  八、该准则或协议 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

  九、本协议 解释 权归钓迷论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免责协议书 篇3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从事在和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租车协议”一事,经充分协商达成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事由及责任

  1、乙方自购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由甲方以公司的名义,代表乙方与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签署“租车协议”,甲方与乙方及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利益关系(包括租车协议款往来)。甲乙双方不存在挂靠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甲方只是在乙方与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租车协议”上印章。

  2、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投入运营的车辆在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季检、年检等,以及运营车辆所产生的驾驶员工资、保险、罚款、税费等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聘请、雇佣的'员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3、若乙方在使用甲方与芜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车协议”中损害甲方利益的,或乙方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仲裁、罚款等造成甲方损失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终止以甲方名义签署的协议,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全部款项。

  4、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乙方应做好理赔及调解处理工作,协调未果或诉讼,造成受害方或协议单位起诉甲方,涉案所造成司法机关裁决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事故赔偿部分(包括诉讼费用和其它支出费用及赔偿款)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实际费用都由乙方承担全部款项。

  二、其它约定

  本协议书签订前,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免责协议书 篇4

  甲方:XX

  乙方:XX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及从事垃圾清运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一、乙方使用驾驶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开出与工作范围以外的场地,如发生,一切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乙方负责保养维护和清洗,如出现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车辆的权利。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车辆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具体处理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常年患病,且血压较高和心脏疾病。如突发疾病造成任何意外和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做法律之依据。

  甲方:XXX年X月X日乙方:X年X月X日

免责协议书 篇5

  保证人一旦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可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按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应把握:一是必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人一方有故意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保证人碍于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面,或者保证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二是必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各怀不同的目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人的过失而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的事实,且保证人无过错。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如保证人因受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而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的,也就是说保证人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但不包括半明半暗,“盛情”难却的情况。三是因第三人(包括债务人、保证人的上级主管部)的行政命令,甚至威胁而迫使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不能免除责任。那末债权人的上级所实施的指令行为迫使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能否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0条第2项之规定,债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采取的欺诈、胁迫行为可视为是债权人的行为,保证人可以免责,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造成的后果也是相同的。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里法条明确规定:一是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是基于对双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当然不承担责任。二是强调形式要件。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认可必须有书面形式,仅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保证人否认的仍可免除责任。三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有授权或放弃自己的监督权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因主债务转移而免责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应注意:

  1、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了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但对未转移的部分债务仍应承担责任。

  3、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这种同意的书面形式是一份新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限应从新计算。

  (四)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可分为二种,一是定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二是无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限。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均既可定期保证,也可不定期保证,但二者在保证期限上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

  1、一般保证

  ⑴一般保证的定期保证,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这里应注意二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即可免责。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断,超过6个月,保证人免除责任。

  ⑵一般保证的无期保证,按照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2、连带保证

  ⑴连带保证的定期保证,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即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担保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必须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超过期限保证人仍可免责。

  ⑵连带保证的无期保证。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请求权,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五)因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而免责

  担保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同一债权,如果既有保证,又有物权担保的,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债权未受清偿时,物权担保优先于债权担保而实现。如果债权人放弃物权担保,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但这里应注意:一是物权担保与保证必须是针对同一债权。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的是不同的债权,或同一债权不同部分的,不能适用。如物权担保是主债,而保证担保的是孳息或违约金,就不能适用此规定。二是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必须有书面证据。三是保证人只就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责任,对主债的其余部分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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