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12-21 14:59:2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现如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一、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1、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好安全用品;

  2、造型过程中所用工具必须就近安放不得随意乱丢;

  3、不得擅自接电源,需临时用电应有电工接线;

  4、造型需留出浇铸安全通道,型箱不得影响浇铸;

  5、浇铸前应检查所用器械,加穿浇铸时应穿戴的防护用品;

  6、浇注前应检查型箱的干燥,压箱必须够重,边缝需填实,防止铁水溢出;

  7、出水应慢放,在放水结束后方可移包,浇铸过程应做到实走、稳抬、慢浇;

  8、应按规定时间出箱,逐件依次移出;

  9、必须在工件冷却后再进行清沙处理;

  10、注意车间整体卫生,型箱工具用完需摆放整齐。

  二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应做到

  (1)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2)制定防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

  (3)企业应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职业危害状况进行评估,以确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规定发放

  3、员工健康监护应做到

  (1)企业应定期为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对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给予及时治疗、疗养。

  (3)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三 、中频感应炉安全操作规程

  1、在开炉前应先开水系统并认真检查个水冷管的畅通,及水压是否正常。保证各水接头不得漏水。

  2、在开炉前应检查炉衬和炉口,炉嘴保证完好。保持感应圈清洁。并对炉台机械运行进行检查。

  3、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检查和部分加料。

  4、通电由低逐步渐高,直到正常。增压过程巾应随时注意各仪表指示。

  5、熔炼中应保证炉料按比例投入,随时除渣和松料,以保证不得出闷气,架牢现象。

  6、按工艺要求温度及时出炉,在出炉前应造渣并清渣。

  7、每一炉炉水出完以后应检查炉衬。

  四 、混砂机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机器各部是否完好,辗轮转动是否灵活,刮板尺寸是否调节适当,再空运转3分钟~5分钟,确认各部正常后才能加砂、加料,并必须严格按规定量使用,禁上超负荷。

  2、混砂机在转动时,不许用手扒料和清理辗轮,不许伸手到辗盘内添加各种物料,取样必须从取样孔去取。

  3、无论新、旧砂都必须过筛防止将铁块等杂物投入辗盘内损坏机器。

  4、因故停车应清除辗盘内的砂及物料后再行启动,不能重车强行启动。

  5、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并应经常注意音响及辗轮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处理。

  6、当辗轮未完全停止时,不准将手及其它器械伸进辗盘内,进入辗盘内清理检修时,除了要拉开电源开关,挂上“有人检修,不准合闸’’的警告牌外,还要设人监护。

  7、工作后,必须检查、清扫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并将各操作手柄(开关)置于空挡(零位),拉歼电源开关,达到整齐、清洁、安全。

  五、砂轮机操作规程

  1、开动砂轮机使用前首先检查砂轮罩壳是否齐全牢固,砂轮是否有破损。

  2、使用砂轮磨削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3、操作者,应站在旋转砂轮的侧面。

  4、砂轮安装时需两面加石棉垫,加紧牢固。

  5、磨削时工件应夹紧抓牢,工件应慢慢接触砂轮。不能速度太快或用力太猛,应均匀磨削。

  6、磨削时发现砂轮跳动、运转不平稳应及时修整砂轮。

  7、如有异常情况出现立即停止。

  六、热处理炉操作规程

  1、开机应认真检查各项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2、台车送出、进应仔细观察走线安全。

  3、装料不得超重量(11吨)和炉料在进炉内前要检查稳定性,并不得超高和须离测温表10 cm~2 0 cm。

  4、在设定温度前须再度检查炉料捌‘质对设定温度应复检后方可开启。

  5、对直接入水件必须在顶起前要开启油泵,并保证安全卡在位。

  6、热处理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温度的升、保温情况。

  7、处理完后应检查内膛电阻带和炉板清洁方可把台车进炉。

  七、喷枪操作规程

  1、使用喷枪前必须检查液化气瓶阀有无泄漏。

  2、检查喷枪开关是否完好。

  3、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4、检查皮管有无漏气,连接各部位应严密。

  5、点火时需在口后部点火。喷口不得对人和物。

  6、点火前要对需烘烤得部件周围检查不得有易燃物品。

  7、在对型模烘烤过程中必须先前后近的操作方法。

  8、使用后必须管好气瓶开关,然后管好喷枪开关,枪瓶分离后分别放好。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二、各部门、办公室防火制度

  (一)办公室防火制度

  1、在办公室内严禁吸烟。

  2、办公室用过的废纸要放在纸篓内并及时清除。无用的资料文件要及时清理和统一安全销毁。,

  3、不准在办公室内使用任何电加热器具(包括电暖器),特殊情况须经安全部同意后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计算机房等机房设专人管理,闲人免进。

  5、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确认无问题和隐患后,关窗、锁门方可离开。

  (二)库房防火制度

  1、库房应设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2、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且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

  3、物品人库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有遗留火种,特别是对草包、纸包、布包物品须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隔离存放,进行观察。

  4、库房内的照明灯具及其线路应参照电力设计规范敷设,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禁止乱拉临时线。

  5、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加热器具,不应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6、每年至少两次对库房内灯具、电线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良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线路。

  7、物品应按“五距”要求码放A、顶距:货垛距顶50厘米。

  B、灯距:货物距灯50厘米。

  C、墙距:货垛距墙50厘米至80厘米。

  D、柱距:垛与柱子10至20厘米。

  E、垛距:垛与垛之间100厘米,主要通道其间距不应小于1.5米。

  8、要保持库内通道和入口的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能堆放物品。

  9、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0、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放置的地点,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够扑灭初期火灾。

  11、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到人走灯灭,锁门。

  12、非易燃易爆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三)餐厅防火制度(包括酒吧、会所、超市)

  1、在各种宴会、酒会和正常餐饮服务中,要注意宾客吸烟防火。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火柴棒掉在烟缸外,在撒收台布时必须拿到后台,将赃物抖净,以免因卷入各种火种而引起火情。在清扫垃圾时,要将烟缸里的烟灰用水浸湿后,再倒进垃圾筒内。

  2、餐厅的出入门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要保持畅通。所有门钥匙要有专人管理,以备一旦有事时使用。

  3、餐厅要对各种电器设备经常注意检查,如发现短路、打火、跑电、漏电、超负荷等应及时通知电工进行检修处理。

  4、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所备灭火器材,保持器材清洁,出现火情时按指令疏散客人并积极参加扑救。

  5、要认真执行酒店有关防火规章制度。

  (四)厨房防火制度

  1、厨房在使用各种炉灶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并要有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部。

  2、厨房内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负合防火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且绝缘要求良好,接点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装置。厨房增设电器,要有工程部派人安装并报安全部备案。

  3、厨房在炼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时,不得离人,油锅、烤箱温度不要过高,油锅放油不宜过满,严防溢锅着火,引起火灾。

  4、厨房的各种燃气炉灶,烤箱关火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先点火后开气),不准往灶火眼内倒置各种杂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5、经常清理通风、排烟道,做到人走关闭电源、气源,熄灭明火。烟道油物要半年清除一次。

  6、在点燃煤气时,要使用点火棒并设专人看管,以防熄灭。在煤气工作期间,严禁离开岗位。若发生煤气失火,应先关气后灭火。

  7、厨房工作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和存放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

  8、一旦发生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报警和扑救。

  (五)变、配电室及机房防火制度

  1、室内严禁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与室内设备无关的一切物品,严禁在室内会客,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2、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果断处置。

  3、当班人员要做到勤听、勤看、勤闻、勤检查设备,逢节假日敏感期要全面检查,确保供电安全。

  4、严禁用汽油、煤油等危险品擦洗设备。

  5、保持室内清洁,走道畅通,禁止在门口通道处堆放物品。

  6、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室内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方法和作用,做到人在时开关放在手动位置,离开时放在自动位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部维修。

  7、发生火情时,无条件执行临时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切断相关区域的电源。

  8、熟悉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掌握其使用方法。

  9、自觉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准违章作业。

  10、所有员工上岗前应经过安全部的消防知识培训。

  三、宣传与培训

  1、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所有部门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2、充分利用墙报、图片等媒体,报道近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推广普及各种消防知识,力求形式生动,内容丰富。

  3、要以各种形式进行灭火救援项目的技术比赛,从而达到具有强烈的消防意识提高消防技术素质的目的。

  4、各岗位新员工,上岗前要按工种进行消防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上岗后还要参加消防中心组织的不定期考核,其成绩作为评估员工工作情况的一项标准。

  5、各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种消防学习和演练活动。消防中心举办的一切宣传活动,各部门都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

  一、市场所有从事石材生产、经营和储存的商家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厂法人或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代表担任本区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取得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八、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十二、生产区域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访客人应由本单位专职人员陪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场参观、考察等;工作场地一律不允许穿拖鞋;商家负有监管本单位员工小孩的责任。

  以上管理制度,由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监督执行,市场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接受检查整改的,市场管理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

  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学校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四、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五、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六、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七、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八、学校对每名在岗教职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

  2、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本学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九、下列人员由学校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各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应当持证上岗。

  十、学校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十一、培训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训纪录。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素质,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各单位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单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负责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对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抽查评估。

  (二)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对各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其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并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并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四级安全教育

  人力资源部安排进厂的新员工(包括大学生、复员转业军人、外调人员、劳务工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单位级、车间(科)级、班组级的四级安全教育,并填写<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见附件1)交安全环保部安全教育科存档。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到安全环保部,由安全教育科负责组织,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安全教育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和转入单位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负责组织,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转入车间(科)进行车间(科)级安全教育。

  单位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车间(科)级安全教育必须由车间主任(科长)负责组织实施,车间安全员协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安全员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转入班组进行班组级教育。

  车间(科)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班组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班长负责,班组安全员协助,教育结束后认真填写<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并交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存档,班组保存介绍信和培训记录。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由班组选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师傅与新职工签订师徒合同,师徒期满前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师徒合同期满后,必须进行出师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培训记录、考试内容必须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无证上岗的,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要按照规定复审,逾期未复审或考试不合格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安全环保部负责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取证和复审;装备部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证和复审。

  (四)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时取证、复审,持证上岗,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一)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岗位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培训具体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要做好记录,本人签字确认,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试卷。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班组要坚持每天班前安全会和安全交接班制度,并保存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确认。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质量。

  (二)生产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监督和检查各施工、检修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检修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

  (三)各单位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和告知,并建档保存。

  (四)各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分布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如安全比武、应急预案的演练、事故案例教育等。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五)各单位要经常利用黑板报、墙报、简报、标语、橱窗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单位安全动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弘扬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十八条“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应当对有关操作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考试卷。

  第二十九条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对工种不变,一人多机(岗)操作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车间应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确定相应的学徒期,进行安全、设备、工艺等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车间不得擅自安排一人多机(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的脱岗安全培训教育

  应重新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必须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

  第三十二条对外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告知、并对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保存记录,并由专人带领。

  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6

  1、全体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大型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要以“完备预案、严格申报、全程关注、确保安全”为指导思想,落实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2、建立活动安全管理组织系统。组建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班级集体开展活动中,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活动安全。学生活动中,学校卫生老师也应参与安全工作。

  3、完善活动方案制订和安全工作信息呈报。每一个活动都需制订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并及时呈报。在活动中如果发生师生受伤害事件,要及时向校长汇报,并由学校上报教育局。

  4、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及时上报。如学校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5、实施特殊体质学生活动管理。由班主任牵头,建立特殊体质学生档案,记录体检情况和向家长告知的身体特殊情况,并告之相关活动组织部门。活动组织者应根据已知情况,禁止安排或限制特殊体质学生参加不适合的活动。

  6、活动前要加强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要向学生提出安全保卫要求和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学生活动如需家长配合的,及时加强家校联系,实现家校的有效沟通和配合。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活动总结,评价学生对活动安全的执行情况。

  7、学生在活动中如遇紧急情况,活动组织老师要迅速做好处理工作,本着学生优先的原则进行,尽最大努力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救助为先。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活动负责人及学校领导。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8

  1氧气

  1.1氧气管网的设计、作业和检修,应符合GB 50030、GB 16912的规定;从事氧气管道检修、维护和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炼钢车间管道中氧气最高流速:碳钢管不大于15m/s;不锈钢管不大于25m/s。

  1.3新敷设的氧气管道,应脱脂、除锈和钝化;氧气管道在检修和长期停用之后再次使用,应预先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彻底吹扫。

  1.4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不应选用闸阀。

  1.5氧气管道和氧气瓶冻结时,可采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不应采用火烤、锤击解冻。

  2乙炔

  2.1乙炔站应符合GB50031的要求;其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甲类生产车间厂房的要求。

  2.2乙炔工作压力为0.02~0.15MPa时,管中最大流速不得超过9m/s。

  2.3乙炔管道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压力为0.02~0.15MPa的中压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且管内径不大于90mm;

  ——内径大于50mm的中压管道,不应使用盲板或死端头,也不应采用闸阀。

  2.4使用乙炔氧气点火枪应远离电气柜,点火枪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2.5车间内乙炔管道进口,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每个使用管头应设岗位回火防止器。室内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

  乙炔、氧气的使用

  1.1进行乙炔、氧气焊割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2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

  1.3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

  1.4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

  1.5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6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

  1.7乙炔瓶上应装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8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1.9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10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11在接受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过期或未经过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1.12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发货单位。

  1.13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14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15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16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17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18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乙炔瓶、氧气瓶储存:

  2.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出火花。

  2.2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2.3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4氧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内。

  2.5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2.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取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良好。

  3乙炔瓶、氧气瓶的搬运:

  3.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3.2运输气瓶时应做好防止互相撞击的措施。

  3.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3.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3.6用汽车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

  3.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3.8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3.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9

  1、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根据建设建教[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2、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公司级。新工人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项目级。项目级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4)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0

  1、安全教育制度

  2、安全环保设备、设备管理制度

  生产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减少疾病和工伤事故,有责任使本部门人员充分理解环境、职业健康方针并使之贯彻执行。

  2、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3、负责相应业务范围内的外部信息和本部门的信息交流,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的信息的交流、传递和处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4、对所属职工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做好新上岗的工人安全技术把关,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

  5、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场所严加管理,定岗定责,做好防范措施,以免发生重大事故。

  6、对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上报,不得隐瞒,并做好处理工作。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并负责对新员工或换岗员工人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3、对本班组使用的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正确使用。

  4、随时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危险的临时任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人进行监护。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机械设备、安全附件等,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服从车间和班组领导的指挥

  4、正确穿戴,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5、及时清除废料,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在制品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6、班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性向领导汇报,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分析会。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验收移交工作:制作安装后的设备,经试机,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接地、排烟、除尘要求,

  2、设备使用: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由技术部门编制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员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同时操作员工必须按设备要求管理好设备。

  安全教育制度

  1、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2、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养成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新员工或换岗员工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入生产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检查制度。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罚500元/次,不扣好帽戴的罚200元/次。

  2、凡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罚责任人500元以上。

  3、穿背心、短裤、拖鞋及赤膊、酒后上班的罚200元。

  4、不走施工安全通道、斜道、楼梯,而攀登外脚手架的罚500元。

  5、各工种在施工期间向空中乱仍或随意向下坠落物件的.罚1000元以上。

  6、晚上或午休睡在脚手架上的罚300元。

  7、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随意拆除脚手架拉结、模板支撑的罚500元。

  8、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随意拆除临边、洞口防护栏或盖板的罚500元。

  9、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随意拆除安全网的罚500元。

  10、在脚手架上堆物超过200公斤/m2的,罚责任人100元。

  11、各工种职工随意拆除机械、电气、电焊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罚50元。

  12、在木工间、危险品仓库吸烟或乱扔烟蒂的罚50元。

  13、未用插头,随意挂钩电线配电及私拉乱接电源罚50元/次。

  14、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炉、电砂锅、液化气灶或电暖取暖的发现一次罚50元。

  15、偷窃工地建筑材料设备、生活用品,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罚20xx元以上。

  16、在工地打架,根据双方情节轻重罚500元,被打者不还手,罚款补偿被打者。先出手打人者除罚款外开除出工地。各承包班组长未能管好自己的职工,未能在现场制止打架事件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

  17、故意损坏或破坏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消防器材,造成安全隐患和事故的,除从重处罚外,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条列自20xx年5月20日起执行

  在日后工作中大家相互监督与督促,让安全伴随着我们工作。

  有限公司项目部

  20xx年5月20日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膏腴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理公称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行使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同下)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安全监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查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单位必须蚩尤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认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失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得同意。

  第二十二条公用管道工程得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得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条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长输管道得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得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四章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金,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观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承担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监察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性镇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无证上岗的

  (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式责任;

  (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噶声事故的;

  (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用语: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抵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26<消防法%26>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社区巡逻队、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疏散消防通道,整治清理居民楼道可燃物,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七)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换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三)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四)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六条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要针对辖区的老弱病残人员,加强防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的宣传;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定期向社区开放,流动消防宣传车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流动消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委员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三)防火检查档案;

  (四)消防巡查档案;

  (五)消防器材配备及维护档案;

  (六)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七)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八)消防会议记录;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4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部门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部门实行安全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依据。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二、管理对象和范围:

  1、部门所有人员,

  2、代表公司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承建商的有关人员等。

  三、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1、建立了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规定。做到职责、权限合法明确,覆盖全员、全方位。

  2、各类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权限。真正实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

  3、取得卓有成效的安全管理绩效。

  四、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制定和实施安全责任制,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坚持“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等原则。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符合“各级主管对本部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生产的领导对本部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组织生产施工的领导对本部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3、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5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竖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危险源的管理 ,预防重、特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重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重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 (项目 部)、承包 单位 、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 ,积极配合,加强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 ,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 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 重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 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对有重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 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 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重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 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 、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 ,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 重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重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 实行重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 、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 、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 重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重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要重视重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 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 和长远规划 。

  第十八条 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 对重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 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危险源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重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当重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所在单位经济 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 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连市重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重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分级

  本公司的重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危险源:R<50m(R为伤亡半径)。事故影响范围超过本公司能对区内其它单位造成危害。

  四、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各种气瓶及产品库区。

  五、内容

  1、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指定专人(王)管理使用《连开发区重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开发区安监部门的要求,正确、熟练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3、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公司的重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每年4月底前,将《重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备案。对公司的所有重危险源必须按开发区安监局的要求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4、当重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5、每两年对本公司的重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6、每两年对本公司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全评价报告电子版要通过互联网传至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须保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8、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9、根据重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

  10、每季度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1、在重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2、重危险源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13、操作人员必须每4小时对所有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重危险源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或负责安全的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1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5、各类压力容器包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严格按国家标准定期校验检查。(压力容器由班uu负责,安全附件由葛uu;孙x负责,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由唐ii负责。)同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工作。

  16、按安监局要求定期为所有在用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由杨xx负责。

  17、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18、制定详尽的重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两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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