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规章制度

时间:2024-06-26 10:09:2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社区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区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社区规章制度

社区规章制度1

  为进一步促进镇江市社区文化工作的全面发展,将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推向新的`层次,全面调动全体文化指导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1、接受文化指导员进社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社区文化指导工作的矛盾,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在社区的领导下,协助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文化活动。每月到社区指导不少于0。5个工作日,要根据社区的需求,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做好文字记录备案。

  3、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各县市区参加的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交流推进会议。

  4、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社区组建社区文化活动团队,建立健全团队的管理制度和活动计划。

  5、配合社区努力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一年中必须为文艺团队排演文艺节目1—2个、组织各类活动1—2场次,并积极为社区文化活动出谋划策。

  6、定期开展对文化指导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

  7、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社区文化资源分布状况、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和活动信息,及时反馈,按要求定期填写报表。

社区规章制度2

  我社区文体活动室专为社区内广大居民设立,上为社区居民拓宽休闲领域,自娱自乐的活动阵地,为使本室活动正常开展,有益广大居民身心健康,特订出如下,望大家自觉遵守。

  1、开放时间:每天上午8:00―11:30 下午2:30―5:00

  2、室内不得抽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果皮纸屑,自觉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室内清洁。

  3、棋牌活动技术规定:同桌人员在活动前共同商定,在活动时间内不得争吵,不得喧哗,棋牌活动,文明有序。

  4、爱护公共,活动前每桌由一人领取棋牌器材,活动结束时,要清点装箱归还。(附文体器材明细)

社区规章制度3

  根据各级政府对除四害工作的要求,结合社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本社区的

  除四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四害工作必须按上级部署要求组织的.实施。

  二、开展本社区内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地。

  三、除四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投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投药培训方可上岗。

  四、投药前必须采取有效方法通知居民,说明投药时间、区域及注意人畜误食,食品店的投药方法,告知时间表至少一天。

  五、除四害用药必须是上级指定用药,并且在指定的公司购买。

  六、投药区域要覆盖到位,不留死角。

  七、残药必须落实专人保管。

  八、毒死的死鼠集中深埋或焚烧处理。

  九、做好除四害药品购买、投药、死鼠处理等的登记工作。

社区规章制度4

  为切实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完善社区文化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加强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提升中心城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现就我区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促进基层文化资源整合和综合利用。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任务目标,以保障社区居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升社区居民文明程度为目标,通过置换、改建、扩建、共建以及加强服务管理等方式,逐步完善社区文化服务功能,提高社区文化服务水平,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推动和谐社区创建进程,建设和谐文明的首善之区。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整合城区现有社区文化服务设施为基础,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对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的要求为依据,以方便社区居民就近接受文化培训、参与文化活动为目的,对社区现有文化场所进行改扩建。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城市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要纳入城市规划,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新建或在建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广场等配套设施。

  (二)严格标准,合力共建。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力求方法简便,科学适用。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商、社区企业、物管单位支持,促进社区文化健康发展。财政、民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在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用房、财政补助等方面落实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共用、共享的建设管理模式。

  (三)方便居民,优化服务。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要在房屋、设备、人员、业务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并在功能开发和布局方面进行整合优化,为社区居民提供读书阅览、团体活动、教育培训、科普、普法、健身、娱乐等各类综合性服务。

  三、建设标准

  城市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在遵循方便居民参与和布局合理的原则基础上,一般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硬件设施

  城市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由室内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和室外活动场地两部分组成。

  1、室内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包括小剧场、图书阅览室、综合文体活动室、文化培训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共建场地)。

  (1)小剧场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有舞台及演出所需的`灯光、音响等设备,能容纳观众100人以上。

  (2)图书阅览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图书架10组以上,期刊架2组以上,桌子不少于10张,椅子不少于20把。设立少儿阅览角,藏书3000册以上,其中报刊杂志类、少儿读物不低于1/5,至少配备2台上网电脑。

  (3)综合文体活动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配备液晶电视机、DVD机、音响设备(配无线麦克风)、电钢琴、移动黑板、镜面墙体、木地板、舞蹈、文娱设施、健身器材若干,在屋顶设置活动式挂钩用以悬挂图画、字幅、照片等。另配备所需桌椅,用于开展各类综合性活动。

  (4)文化培训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投影机和幕布、音响设备(配桌式麦克风)、移动黑板、画架、条桌、毡垫等书画设置。在屋顶设置活动式挂钩用以悬挂图画、字幅、照片等,并配备所需桌椅。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文化宣传橱窗(长廊)、文化广场、健身路径等,并配备流动演出设备,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软件配备

  1、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要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各个功能室也要悬挂相应标识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上墙。

  2、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经费采取政府投入、社会运作等多元化投入机制,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娱、健身等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文体器材。

  3、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要配有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知识,热爱文化工作,服务意识强。

  4、组织两支以上业余文艺团队或兴趣小组,包括文艺、体育健身、民间工艺等。

  5、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开放时间要适应社区居民的需求,原则上每周不少于56小时,每天开放不低于8小时。

  四、工作步骤

  开展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是改善居民文化生活的惠民工程,是争创国家级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程,对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打造优美和谐的宜居社区,提高城市的整体文明水平,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各街道、社区要高度重视,超前谋划,扎实推进,力争三年内每年完成一家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任务。

  1、调查摸底(从2月份开始)。各街道、社区根据本地区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配置情况,上报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计划和名单,并按照“一社一档”的要求,对区域内城市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布局情况、周边居民文化服务需求情况及建设情况、配置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2、组织实施(4月份至10月份)。在区文化局牵头指导下,各街道积极配合,按照标准进行建设。

  4、考核验收(10月份12月份)。区政府将组织区文化局、区文化馆等部门组成考核组,按照建设标准,对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社区规章制度5

 一、各项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

  二、建立健全社区民警月考核、季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估工作制度。落实《社区民警工作职责》,社区民警接受社区的领导和考核,实行警务公开,建立警务公开和民警满意度测评制度,设置警民联系箱;

  四、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治安分析、综治工作例会,认真分析社区治安形势,制定有效措施,每月将治安分析上报综治办;

  五、实行“一卡”联系制,定期向每家每户发放警民联系服务卡;

  六、落实矛盾纠纷“不出社区、不上交”制度,民间纠纷调处率达100%,成功率90%以上,不发生“民转刑”案件。

  七、社区民警及时受理群众求助、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做到不推诿、不拖延;

  八、经常开展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要敌社情以及群众关心的治安等问题的.重点走访。

  九、档案管理规范化,妥善管理、保存。

社区规章制度6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2、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的.服务。

  3、运用适宜的中医药、西医及中西医结合技术承担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

  4、承担重症患者院外急诊急救与转诊任务,对于疑难病症患者及时会诊、转诊,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5、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慢性病人提供出诊及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

  6、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举办讲座,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手册。

  7、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妇幼保健工作。

  8、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健康档案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行分类管理。

  9、对残疾病人、偏瘫、脑血管病后遗症病人及有康复需求的人群开展康复训练及指导。

  10、每年在辖区内进行社区普查,修订社区诊断,根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干预计划并组织实施。

  11、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对口管理,业务指导。

社区规章制度7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xx市xx区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xx市xx区xx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x万元,净资产:x万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x%;个人股股,占x%。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

  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社区规章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社区规章制度9

  一、组织机构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在司法所的指导和村(社区)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担负着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司法所、村(社区)委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上报,并做好前期疏导和稳定工作。

  3、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管理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

  4、掌握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5、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法律援助申请。

  1、工作室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排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应当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2、对排查出的纠纷要立即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对排查出的纠纷隐患要立即消除。

  3、对排查和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登记,重大及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4、紧急、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出现时,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事态,疏导情绪。

  5、对属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事态紧急的应当及时报警,同时报告司法所及其他部门。

  6、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员处理纠纷时应全面了解情况,灵活多样运用各种调解形式,力求定争止纷,做到案结事了。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1、认真协助司法所开展对本辖区村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走访不少于一次,对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组织进行公益劳动。

  2、及时与村矫正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和《监督协议书》,加强帮教和监督,防止脱管。

  3、接到司法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登记接茬,建立档案,成立“三帮一”的帮教小组,安置工作要做到:符合落实责任田条件的,给予落实责任田;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予落实低保。要给予就业指导,以使他们能安居乐业重新做人。在平时的帮教工作中,对重点对象每月谈话不少于2次,一般对象每季度不少于1次。要经常走访、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以防重新犯罪。

  咨询接待工作制度

  1、工作室人员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周到;重要事项做好必要的记录工作。

  2、解答问题必须依法、合情、合理。

  3、对接待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群体性纠纷、易激化矛盾应及时向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反映。

  4、对一般问题及时依法解答,复杂问题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1、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

  2、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性较强、群众切身利益的执点、难点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征求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不能答复和处置的,应当逐级请示。

  3、请示报告应当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导要求认真记录并及时落实。

  学习例会制度

  1、积极参加村政治学习,注重熟悉和了解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法律,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提高政治素质。

  2、坚持每月不少于1天的集中业务学习制度,主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实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3、积极参加司法所的有关会议和培训,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社区规章制度10

  交接班制度是保证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连续进行的重要措施。

  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护理工作准确及时地进行。

  二、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提前15分钟到科室,阅读交班报告及医嘱本。

  三、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完成本班各项工作,写好交接班报告及各项护理记录,整理好物品。遇到特殊情况,必须详细交班,并与接班者共同出入后方可离去。日班要为夜班做好物品准备,如敷料、试管、标本瓶、注射器、常备器械、被服等。事后如因交接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五、交班报告应由值班护士书写,要求字迹整齐、清晰、简明扼要、有连贯性,运用医学术语。护士填写交班报告时,带教护士要负责修改并签名。

  六、交接班方式和要求

  一、集体交接班

  早晨集体交接班时,应严肃认真地听取夜班报告,要求做到交班本上写清,口头讲清,病人床头交接清。

  (二)日班、前夜班、后夜班、下班前均应互相进行口头及书面交接班,凡重症病人,还必须床头交接。

  七、交班内容

  (一)住院病人总人数,出入院、转科、转院、分娩、手术、死亡人数,以及新入院病人,重危病人,抢救病人,大手术前后或有特殊处置病人的'病情变化及病人思想情绪波动的情况。

  (二)医嘱执行情况,重症护理记录,各种检查标本采集及各种处置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工作,也应向接班者交代清楚。

  (三)常备贵重、毒、麻、限剧药品及抢救物品、器械、仪器等的数量。

  (四)交接班者共同巡视检查病房,是否达到清洁、整齐、安静、舒适的要求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床边交班者要交待病情,输液及滴速,有无渗漏;特殊治疗情况,查看全身皮肤,有无发红,褥疮、烫伤等变化;床铺是否整洁、干燥;各种导管是否脱出阻塞和病人思想情绪(不在病人前交接)。

  四、接班者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代不清,应立即查问。接班时如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在接班者未明确交班内容前,交班者不得离岗。

社区规章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地址:xx市xx镇桥村。

  第五条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入股土地84.64亩;三组32户,入股土地136.11亩;四组20户,入股土地121.88亩;五组17户,入股土地108.56亩;七组22户,入股土地62.4亩;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入股土地66.95亩;二十六组23户,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社区规章制度12

  一、督办工作原则

  1、督办工作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上级和办事处党政办、社计办中心工作进行,使督办查办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上级中心工作。

  2、督办要实事求是,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3、督办要注重实效、讲求效率和质量,推动社区工作得以落实。

  4、要坚持一事一办,凡上级或领导批办的事项,一事一查、一事一报,不得漏报。

  二、督办工作范围

  1、对办事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

  2、对市、区领导重要批示及上级机关交办督查的'落实。

  3、对市、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督查等。

  三、督办工作程序

  1、凡社区收到上级下发的督办件应先交到社区指定的人员进行登记,督办件要按时限完成,并将已完成的督办件交到街道相关科室存档。

  2、社区接到下达的督办任务后,社区主要领导要抓紧督办、按时限完成督办件。

  四、督办工作时限

  1、对市、区转发的督办件要按要求时限回复,无时限要求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重大复杂事项督办件要跟踪办理,及时报告办理进度。

  2、对市、区交办的督查督办工作不得漏报、积压或谎报。

  3、对党工委、办事处以及各科室下达的督办件要按时完成,并要做到件件有落实,

社区规章制度13

  在绿色住宅小区保安治理方面主要从技术设备防范和人手治理防范着手进展治理:

  一、依靠技术设备防范治理方面有:

  1、各小区主要出入口、通道设置闭路监控系统,各监控镜头连接监控中心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

  2、各小区主要出入口、通道设置车辆出入ic卡闸杆系统。

  3、各楼宇楼层内设置有消防监控喷淋装置,并连接到消防监控系统,可以准时发觉和通报火灾,并准时实行有效措施,掌握和扑灭火灾。

  4、各梯间大堂出入口设置有可视对讲系统,可以与住宅小区物业治理中心或小区警卫有线或无线通讯,从而起到防盗、防灾、防煤气泄漏等安全爱护作用,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供应最大程度的保障。

  二、在绿色住宅小区人手防范治理方面:

  1、对物品出入放行等状况进展核实登记。

  2、对外来人员来访进展登记治理,掌握闲杂人员进入,有效加强了社区安全防范。

  3、对出入车辆实行放行凭条登记治理,作为车辆出入凭证,从而起到防盗等安全爱护作用。

  4、对辖区内出租房进展登记治理,清晰辖区出租房居住人员状况,并实施有效治理。

  5、保安通过不定时、::定点对辖区实行24小时巡逻、监控治理,准时发觉问题,并实行有效措施,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供应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绿色住宅小区建立及治理规章制度:

  1、实施《社区文化建立治理制度》,不定时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高社区生活质量,制造社区和谐居住环境。

  2、实施《设备修理保养效劳治理制度》,并设水电运作组、土建修理组对辖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准时修理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3、实施《安全防范治理制度》,对小区实行24小时临控,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供应最大程度的保障。

  4、实施《装修监控治理制度》,依据国家装修治理规定,对不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的`材料进展有效地掌握。

  5、实施《清洁卫生环境治理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并定期对虫害进展消杀,营造良好的小区卫生环境。

  6、实施《绿化环境治理制度》,有独立的苗莆,定期对小区绿化进展维护。

  7、制订《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治理制度》,对台风、洪灾等起到操作指引作用,极大地避开业主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8、实施《业主(住户)投诉处理、效劳治理制度》,对业主投诉问题准时处理,并供应优质效劳,为业主营造一个温馨、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社区规章制度14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社区规章制度15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实施“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社区要按照“形成一套机制、明确一套程序、留存一套档案”的要求,加强对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并将其纳入社区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档案管理制度、有档案保管柜(架)、有档案实体保存。

  第六条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1上级部门有关“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办法、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文件材料;

  2社区落实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党员联系户名单、居民代表名单、居民代表联系户名单等表册;

  3村改居社区要建立党组织提议形成过程情况档案,社区“两委”商议工作档案,党员会议、居民代表或居民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记录档案和公开内容记录档案;

  4城市社区要建立党组织征求意见过程情况档案,社区“两委”提议形成过程情况档案,相关单位商议工作档案,居民代表或居民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记录档案和公开内容记录档案;

  5每个决策事项的内容和有关原始资料;

  6推行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工作中形成的宣传稿件、工作经验等。

  第七条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关文书的起草、会议记录等工作;

  2及时将本社区决策事项的内容、时间、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3对全部档案实行安全规范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4密切配合社区各项工作,积极提供档案利用;

  5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妥有关档案交接手续。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实施,规范议事决策程序,依法追究违反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规定的责任,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涧西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违反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主要是城市社区不履行“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贻误工作或有损群众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人的责任:

  1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推行中思想上不重视、认识不到位,工作敷衍应付;

  2对推行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指导不到位,决策程序不规范,造成上访事件的;

  3对在推行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工作推进的;

  4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对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开展情况监督不到位,致使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流于形式的。

  第六条违反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社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未通过集体研究、会议决定,个人擅自决策或决策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

  2按照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公开不及时,在公开中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引起群众误解,造成群众上访的;

  3随意变更已通过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的决议,违背群众意愿的;

  4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执行“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中不履行监督责任,致使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流于形式的;

  5其他违反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措施: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对街道办事处、社区两级责令写出检查,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对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效能告诫,对社区“两委”班子进行集中整顿;

  3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是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党员的可给予政纪处分,是党员的可给予党纪处分;责任人是社区干部、不是党员的提请居民代表或居民大会讨论确定处理,是党员的可给予党纪处分;责任人涉嫌犯罪的按有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第八条实行追究公开制度。建立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社区党组织书记为具体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职责体系,对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和事在全区公开曝光。

  第九条实行综合考核制度。区委组织部要把推行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作为“三级联述联考联评”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工作细则

  一、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的授权,在街道办事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组织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街道办事处内顺利完成。

  2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建设与管理、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

  3领导、支持和确保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政府管理职能;领导并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协调好群众组织、自治组织及其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切实关心并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4加强党工委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负责街道办事处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5指导社区、非公企业、社会团体做好党建工作,根据机构的变动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党的组织设置。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审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指导所属党组织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6协同区纪委抓好街道办事处各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定期了解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见,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协同区纪委查处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区委反映。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办事处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积极向区委推荐优秀干部。

  8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会议制度

  (一)党工委会议。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应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街道办事处的重大事项均由党工委会议按照规定的议事原则、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集体讨论决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指示在本街道办事处的贯彻执行。

  2定期听取街道办事处所属党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本街道办事处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以及其他重要工作。

  3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本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基层民主自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4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奖惩、调配及确定。

  5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6街道办事处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建设以及群众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8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党建工作会。按照党建全覆盖的要求,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可定期召开党建工作会议,参加对象一般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成员和所属党组织负责人。

  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街道办事处党建、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管理和服务工作;交流社区党组织参与社区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情况;研究协调区域性大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社区工作。

  (三)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x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对象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班子成员。

  (四)中心组学习会。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会每月不少于x次。参加对象为街道办事处党政班子成员。

  三、运作机制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对街道办事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工委的工作运行机制。

  1议事决策机制。凡属街道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会议根据本级的议事范围,按照确定议题、预先告知、会前准备、集体讨论、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的程序召开会议决定。对决定或决议的内容应及时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抓好贯彻落实。

  2工作责任考核机制。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党工委作为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领导核心,对街道办事处党建、街道办事处建设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抓好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党工委要建立对所属党组织的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其工作的领导、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督促。

  3指导协调机制。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党建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动员辖区单位的力量,共同推进社区建设。要发挥街道办事处党建工作会议、结对共建等组织和活动载体的作用,加强对驻区单位参与“三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建立健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长效机制。

  4党建工作支撑保障机制。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要加大对社区党建工作人、财、物的投入,为社区党建工作提供支撑保障。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抓好专兼职党群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将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预算,为党建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要为基层党组织日常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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