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4-10-06 08:44:5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房屋买卖合同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关房屋买卖合同6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委托人:性别:

  证件号码:

  委托人:性别:

  证件号码:

  受托人:性别:

  证件号码: 住址:

  委托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有关太原市 的相关房地产手续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人代理人,就上述房屋全权代表本人履行下列所列事项:

  壹、代为出售该标的物业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贰、代为办理合同公证或见证、领取公证书;

  叁、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肆、代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应支付的费用;

  伍、代为收取房价款;

  陆、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更名手续;

  柒、代为与物业管理处办理更名手续;

  捌、代为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或办理按揭相关手续(包括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

  玖、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其它事宜;

  拾、代办办理《房屋出售代理委托协议》的全部事项;

  本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就上述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案情介绍

  本案讼争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两夫妇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该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经中介公司经纪丁介绍并带至讼争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与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讼争房屋),价额为30万元人民币;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处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时成交,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处及交易所交易,亦没有交纳中介费。20xx年9月6日两被告经丁介绍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甲出卖房屋的行为,虽未经乙同意,但相对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协议书》有效。由于原告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原告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没有依约将房屋售予,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违约首先在于原告,两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出卖与乙之共有房屋,未经乙书面同意,其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关于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在理论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试作探讨。

  一、《协议书》的性质

  本案的《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合同,其签订即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完成了要约、承诺的合同程序,故应为成立。《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里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条款,并不意味着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说曾被规定在《经济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会据此认定不具备上述条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我国现行法,究其实旨,系采国际通行作法,将无效合同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关于合同条款的讨论,主要是针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从上述“主要条款”的角度出发,合同是否应当有一个“必备条款”的问题呢?这是有的。当事人、标的及其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连谁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没有标的和数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条款则均仅为一般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项作如何约定,并不涉及到条款的实质内容,因而也不决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经具备必备条款,则应认定其为合同,而非预约;此点为两者的基本区别。在本案中,《协议书》的内容,可逐项分析如下:

  第一,当事人是否具备。买、卖双方分别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诉讼法上的用语,是“程序上适格”,而不管出卖人甲是否有处分权或者买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不涉及其实质内容。因此,《协议书》的当事人已经具备。

  第二,标的和数量是否明确。标的约定为讼争房屋。因此,《协议书》的标的和数量均已明确。基于此二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有观点认为其不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据此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是不正确的。

  第三,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协议书》还约定有下列条款:交易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由买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出卖人甲不得将该房屋再卖给别人;具体交易时间为20xx年9月5日。这些条款均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协议书》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反映出法律对该约定的价值判断。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至少在概念上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则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第1款中所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项而言,《协议书》均已具备;就第三项而言,《协议书》是否属于具有违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经登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前段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如未登记的,即不生效力(区别于无效)。这也是为什么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双方约定其具体交易时间的原因。但是,对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现的、又未经法定登记手续的、由当事人“草签”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没有为我们指示出来。这里说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二审判决理由即据此认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但是,同样从这个角度

  出发,甲单方处分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实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从二审判决理由中,并未体现出对此点的关注,知其考虑未及周详。这里说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类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从其形式上的确需要办理上述手续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个内容,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则是将产生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视同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记”,学理上称之为抵押权登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登记手续。亦同此理。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合同订立后仅仅未经登记,是否产生拘束当事人的效力呢?从上述规定来看,应采否定说,即合同应在当事人之间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协议书》不生效(区别于无效)。但是这样一来,实践中很多已经成立的“草签”合同,即因不能拘束当事人而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必定会助长不诚实交易的风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文化损失)将无法估计。在采否定说的前提下,只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可以救济受损失方,这是不能全面保护其利益的。因此,应采肯定说,在此情况下的合同不以物权变动的登记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条规定:“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故对本案的《协议书》效力的决定,应以此为依据。一、二审的判决理由避开了这个问题,不知道是否有意识的。

  对第二个问题的探讨,则牵涉到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尤其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解释。这是一、二审判决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审判决理由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首先,两被告一起到从事房屋买卖的中介公司挂牌,对其共同共有的讼争房屋进行出售。其次,作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两被告均是讼争房屋产权登记人;再次,《协议书》的订立是在两被告家中进行的。上述三点足以使丙认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义并代理乙处分讼争房屋。因此,虽然乙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提出书面同意,但甲的表见代理成立,故《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二审判决理由则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乙的行为构成“视为同意”。关于“视为同意”是否属于表见代理的争论,在我国由来已久。笔者采区别说,认为表见代理为拟制之有权代理,“视为同意”为推定之有权代理之间。在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中之价值判断不同,表见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出发,“拟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情况:“视为同意”则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护出发,“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须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情况,而不考虑相对人的过失情况。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乙系与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将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挂牌出售的;而且丙与甲商议买卖事宜时,乙也在场。因此,乙对讼争房屋的出售给丙,是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认为,乙所辩称之《协议书》订立时其表示坚决反对,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即认定乙对甲与丙订立《协议书》,当时并无实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对的事实。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结论只能是:乙明知其与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丙而不表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二审判决理由并不考虑上述本案的实际交易情况,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一棍子打死”;这在对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简单化,对条文的解释亦略嫌僵化。综上所述,尽管《协议书》上只有甲和丙的签名,但仍然应当认其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协议书》的处理

  平时,我们谈无效合同的处理比较多,直接谈有效合同的处理比较少。就有效合同的处理而言,多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上,对其他责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终处理,往往欠缺周详的考虑。在本案中,一审判决理由认为,《协议书》有效;由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丙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应予支持。从本案事实可知,讼争房屋的确于20xx年9月6日由两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辩权的行使,能否导致合同拘束当事人的效力消灭,即发生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呢?这里面牵涉到我们对抗辩权的性质如何认识的问题。

  依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而所谓抗辩权,则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相对人之请求权的权利。在学理上,有认为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的。但是,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之行使也必须待相对人之请求,无相对人之请求即无抗辩权之行使。而形成权之行使,不以相对人的意思为转移,其作用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不属于形成权。在本案中,于合同约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两被告拒绝与其续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两被告的“拒绝抗辩”,并不会发生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两被告拒绝与丙续行交易并将论争房屋售予他人,应当认为系行使形成权,即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从一审判决理由来看,其并没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终处理问题,并不妥当。

  从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的问题意识点出发,笔者认为两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里不是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规定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权加以考虑,而是从交易本身加以考虑的。由于两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讼争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开性与急切性;因此,双

  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交易日期条款,应当视为合同的根本条款,如有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当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为,如果丙不于该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为自动放弃交易,该合同可视为当然解除,唯其结果应依出卖人的意思决定。两被告于约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将讼争房屋售予他人,可视为行使该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权。由于丙是自动放弃交易,且合同之当然解除已为默示,故两被告于此并无通知其合同已经解除之义务。在写作判决理由时,可将上述意思予以明确,以示法官并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之“工具”,实有其意义重大之“能动”所在。

  注释: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直接采此观点的,如《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其中之合同对当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权变动的发生为其要件的。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来看,亦采此种观点,见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4期。但是,尽管如此,在具体条文的适用中还是有争议的。

  第一,《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后段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义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笔者则倾向于将其解释为违约责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权登记仅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双方于此所生的责任分配,可依其对于“登记”的合同义务大小决定。

  第二,《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其中明显意识到了问题,惜其僵化于所据条文之表面文义,既不考虑这此条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时宜(包括观感上的落后和机能上的滞后)。也不考虑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综上所述,在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时,法官应审度时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释方法,规避僵化条文,实现实体公正。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签订时光:

  签订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 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群众成员。

  二、房屋状况: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 ,相邻为 ,建筑面积 ,北屋 ,东屋 ,西屋 ,南屋 ,院落面积为 ,房屋登记在 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 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群众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群众同意,能够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 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 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一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 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能够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职责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带给的账号之日起 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一天支付 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能够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职责,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 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用心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 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群众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 方(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附:

  见证人声明

  见证人声明如下:

  1、见证人与甲乙双方同为 群众组织成员;

  2、见证人与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就本房屋买卖不存在任何利益纠纷;

  3、本合同经我们见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存在胁迫、暴力强迫等违法状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本合同在20xx年 月 日在 家中签订,现场参与人员有甲方、乙方和见证人总计四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见证人(签字捺印):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万**仟**佰**圆(小写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职责。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证人(签章):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房屋买卖合同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

  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文章:

房屋的买卖合同06-05

房屋的买卖合同12-09

房屋买卖合同【精选】07-05

(精选)房屋买卖合同07-05

房屋个人买卖合同08-23

房屋转让买卖合同11-09

房屋拆迁买卖合同10-26

房屋买卖合同11-24

房屋买卖合同[精选]03-07

房屋买卖合同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