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6-01 12:35:55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集锦8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集锦8篇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买卖_____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树卖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承诺拥有上述______树的合法处理权,保证上述_____树无任何权属纷争和经济纠纷,乙方应在合同签定后一月内取走上述______树。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______树的'出卖价格,共计______元。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自行负责具体开挖、包装、装卸、运输上述______树的相关事宜,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乙方移栽上述_____树的成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即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果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共同信守,水果买卖合同(一)。

  第一条 定购水果名称、单位、单价、数量

  名称

  单位

  (公斤)

  单 价

  数量

  (公斤)

  金额

  (元)

  一等

  二等

  三等

  金额合计:

  第二条 果品质量

  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标准执行。

  第三条 包装要求和费用承担

  1.包装材料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每包水果净重:______________公斤。

  3.不同品种登记分别包装。

  4.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5.每包品种登记标签清楚。

  6.包装费用由甲乙负担。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运输方法及运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结算方式与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品名、品级、数量交货,应向乙方偿付少交部分总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逾期10天,应向乙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值______ %的违约金。

  3.甲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返工,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负。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收货,否则,应向甲方偿付少收部分总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压级压价收购,除还足压价部分货款外,应向甲方偿付压价部分总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在甲方交货后,应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未付款部分总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订货单位(甲方):_____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预拌商品砼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签定本商品砼买卖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

  总层数:_________

  总高度:_________

  运距:_________

  二、合同总数量及总金额

  (预计)总数量:_________m3

  (预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砼明细如下:金额单位(元)

  商品砼标号

  合计

  数量(m3)

  商品砼单价(含运费)

  含泵费单价

  不含泵费单价

  金额合计

  特殊商品砼外加剂计算方法

  非泵送部分其他计算方法

  混凝土结算量计算方法

  其他

  如遇国家经济政策有重大调整,价格另议。

  备注

  三、对商品砼质量和技术要求标准及双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1.乙方必须按合同的要求供应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商品砼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确认是乙方原因造成商品砼质量问题的,则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2.当商品砼到达现场后,甲方必须按商品砼规范要求进行合理施工,经确认是甲方原因造成商品砼出现质量问题的,则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必须派专人在施工现场对浇注前的商品砼数量,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及乙方人员的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异议可拒签商品砼发货单并立即与乙方协商解决,若无异议则甲方必须据实签收。

  4.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四、商品砼签收要求

  1.本合同约定,甲方特指派_________对乙方提供的`商品砼进行签收,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进行签收。

  2.乙方所提供的商品砼数量累计达到_________m3时,若乙方提出需甲方对此数量的混凝土进行认证时,甲方必须给乙方出具数量认证凭证,同时收回认证数量部分的混凝土签收小票。

  3.混凝土合理损耗量按国家标准执行。

  4.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五、对商品砼验收标准

  1.商品砼的验收以商品砼生产之日起28天后混凝土抗压报告结果为验收标准,若无异议则视为混凝土质量合格。取样按(供方、施工现场、第三方)为准。

  2.其他_________。

  六、商品砼的供应时间、方式、地点及其他条件

  1.商品砼的供应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若超出此供应时间,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在每次浇注前甲方必须提前前_________小时通知乙方所需商品砼的标号、数量、施工地点、部位及施工时间等,并按要求填写商品砼委托单。如有变化甲方必须提前_________小时通知乙方。

  3.每次混凝土施工前,甲方必须平整好施工场地,保证施工现场车辆运行顺畅,协调好同有关部门及周围群众的关系等,因此方面的原因造成延误混凝土施工或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则乙方概不负责。

  4.本合同约定:(供、购、收)货地点为本合同履行地。

  5.其他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限期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甲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或乙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规定预计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必须按日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

  3.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则甲方必须在停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乙方的所有混凝土款结算清。

  4.在甲方要求的混凝土数量范围内,乙方已生产而甲方提出退货时,此部分混凝土视甲方已购买,甲方必须据实签收。

  5.乙方在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后应据实提供给甲方各批次商品砼的实验报告,若甲方出现违约情况则乙方在纠纷未解决前有权不提供商品砼试验报告。

  6.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采取第()种方法解决。

  1.大连仲裁委员会。

  2.本合同履行地法院。

  3._________。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补充协议: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4

  卖方:

  买方:

  买卖双方就有关“ ”船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船舶

  船名:

  总吨:

  船舶种类:

  净吨:

  船籍:

  总长:

  船级:

  型宽:

  建造厂家:

  型深:

  建造年份:

  载重量:

  二、所有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 ”船的全部产权。

  三、船价

  船价为。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四、付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并由卖方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完毕,所有船舶档案移交给买方后,由买方将船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五、看验船

  卖方应为买方安排看船。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并确定具体的看船时间和地点。卖方已于年月,为买方安排了看船时间。

  六、船舶交接

  船舶在地点进行交接。移交船舶期限:签订交接协议后卖方应及时将船舶移至交船地点。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七、备件

  船舶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工属具由卖方按船舶现状移交给买方。船上气胀筏、救生浮具、救生衣及通导设备归买方所有。

  八、债务

  在交船时,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提供担保书,担保该船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而发生纠纷导致的赔偿、费用、开支等由卖方承担。

  九、费用判定

  交船前,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十、 登记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一、买方违约责任

  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10%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定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定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甲方:乙方:日期: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研究协商,为按时按质完成位于 互相遵守执行。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由甲方提供适合石材安装施工的.场地,配套设施(如水、电、脚手架、斗车、水泥、沙等),乙方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二、施工要求,按甲方设计方案,乙方提供材料以及人工安装,提供经验进行施工。

  三、安装范围:

  (1)正面走廊墙身采用角码离逢干挂方式施工。石材材料采用虾红荔枝面;

  (2)正面走廊地板、步级采用水泥、沙混合方式施工,石材采用芝麻灰、火烧面;

  (3)一楼电梯间墙身采用角码抽坑角码干挂方式施工,石材材料采用金碧米黄光面加厚板(16-18mm);

  (4)一楼电梯间地板采用水泥沙混合施工,石材材料采用幻彩红光面(正常板);

  (5)电梯间门口架空层地板采用水泥沙混合施工,石材材料采用芝麻灰、火烧面。

  四、结算方式:

  (1)正面走廊墙身390元/m2(乙方包工包料);

  (2)正面走廊地板215元/m2(乙方包石材、工人安装、甲方提供水泥沙);

  (3)一楼电梯间墙身490元/m2,抽坑磨边10元/m(乙方包工包料,不包含电梯门套线);

  (4)一楼电梯间地板450元/m2(乙方包石材、人工安装、甲方提供水泥沙);

  (5)一楼电梯间门外架空层地板215元/m2(乙方包石材,工人安装,甲方提供水泥沙)以上按安装面积结算。

  五、付款方式:自定本协议后,甲方支付叁万元作定金,乙方按甲方提供现场进行量度,适合石材尺寸开料、采购,乙方货到工地甲方支付该货款70%,每月30日结算当月的90%进度款,剩余部份待工程完工后五天付清。

  六、如有其它不详部分,由甲乙双方再议。

  七、如有违反以上协议,双方有权追究对方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望各自履行责任。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注:以上采用纯天然石材精心加工,如有颜色、花纹的瑕庛、差异,属正常现象。

买卖合同 篇6

  分享者:译国译民------合同翻译公司 合同编号:_______供

  经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需

  1.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验收。2.收购地点______3.结算方式_______供方经济责任:

  (1)春烟要占总种植面积的___%(2)按交货月份和规定时间地点交售站。

  (3)质量标准:不掺杂、不兑假,水分不超过___%(符合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4)在正常年景下,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完成交售任务的,偿付未完成部分总值___%的违约金。需方经济责任:

  (1)对交售的烟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按质论价,付给供方货款,不得压级压价;如有压级压价,除还足压价部分货款外,应按压价总值___‰偿付违约金。

  (2)在烟叶收购时,约时定点并做到随到随收,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如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收购,偿付收购不足部分总值___%的违约金。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供需双方如遇人力不可的自然灾害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供借有关机构的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买卖合同 篇7

  买卖合同一般要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然,一个具体的买卖合同即使缺少上述的一些条款,也并不影响其效力,只要缺少的条款不属于必备条款即可。我们认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作出了约定,自应从其约定。在对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如果合同文本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的,应以中文为准;如果以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数量且二者不一致时,应以文字为准。

  一、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九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不同性质的合同,其相应的标的物也不一样。例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

  (3)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4)质量。质量是对标的的质的规定,具体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来体现。订立合同时对此应作具体详尽的规定。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用货币支付的价金。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则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提供劳务或者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酬金。如雇用合同中的佣金,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等。

  (6)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限,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依据之一。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9)争议解决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发生争议后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争议后,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方式解决。

  二、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a73548f665ce05087632138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0399139d4fc024be58a39471edf01f3d&sign=a55de1ac5d&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

  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

  担的,这两种交货方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买卖合同 篇8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商务法律环境课程论文

  题目:买卖合同

  姓 名 雷慧婷

  学 号 120301021017

  班 级 国际商务会计(3)班

  年 级 20xx级

  专 业 国际商务会计

  学 院 会计与金融学院

  20xx年 6 月 14 日

  目录

  摘要..............................................3

  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3

  买卖合同解读......................................3

  《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4

  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5

  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5

  参考文献..........................................6

  摘要:本文探讨了买卖合同及《合同法》之间的一般关系,对买卖合同进行详细的解读,解释交付在《合同法》中的含义,全面的介绍了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最后探讨了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关键字:买卖合同 法律问题

  一、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在《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一至第七章关于债权法的总则性规定中,有很多规则都是来源于买卖合同;《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也是如此.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判断,应当分门别类,因其性质不同而个别分析了解.

  根据买卖合同与总则的这种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当首先考虑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而应当直接引用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解读买卖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买卖合同主要有哪些类型呢,不同类型的买卖合同其合同内容也是有所差异的.

  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2.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

  2.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相关书籍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2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2.3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4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2.5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2.5.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5.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2.5.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三、《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

  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字面意义的交付也许有人会提出,《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法律在这里是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的,可见交付并不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从该条要表达的立法意图来看,显然这里的交付只是从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来讲的,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如果由于交付标的物的用词与《合同法》第133条相近而无法觉察出其间的差别,那么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所有权的用语就很明确地表达了这层含义,因为单纯的转移单证的占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例如,在买卖仓储货物的交付时,出卖人仅转移记名仓单的占有,不在仓单上作背书,那仓储货物肯定是无法完成交付的。这种意义上使用的交付还出现于《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由于在现实买卖中存在着大量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特别是在信用消费发达的今天,分期付款买卖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大都会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以前,所有权不转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对此专门做出规定,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只不过在立法的语言表述上,前后未能保持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

  《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五、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1.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2.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风险转移的条件: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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