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1-23 14:57:5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买卖合同模板汇编七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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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篇1

  出卖方: 公司(以下称甲方)

  买受方: 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锅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

  标的物:甲方锅炉房内锅炉本体及所有铺机、管道、阀门、仪表。

  标的价: 元。( )

  第二条 锅炉资料

  甲方向乙方尽可能提供现有的锅炉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 锅炉验收

  1,双方在合同签字盖章后 日内验收锅炉。验收认可后,双方将上述锅炉进行封存,或拆卸上车。

  2,甲方仅对锅炉本体质量,以及铺机配件拆卸时的质量安全负责,并保证原锅炉的完整性。

  3,甲方对上车后锅炉的质量不负责任。

  4,双方可委托锅炉安装公司对锅炉质量问题进行协调。

  第四条 锅炉交付

  1,甲方负责锅炉的拆卸及上车,协助乙方在甲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运输及办理当地特检部门相关手续。

  2,锅炉交付地址: 。

  第五条 付款

  锅炉上车后乙方应将转让款的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经另一方同意,并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额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视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它约定条款

  第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争议。

  第九条 本合同在乙方对上述锅炉验收合格时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 买受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买受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出售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 市 区 路 号的房产(店面)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 。

  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时物业交接前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

  1. 单价: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2.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作为购房定金。

  3. 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付房款: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支付首付款(不含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于甲方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及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首付款 元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

  2、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首付款当日,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六条 配套设施及费用承担

  1. 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交易成交价格,包括房产的配套价格,此房产附带的配套及所有权转移后不得拆除(或附带)的设备有:(甲方保证下属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在交接之日有遗失或损坏,按照该设备市场价赔偿)

  2. 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宽带费等各项费用由甲方缴清。

  3. 上述费用如甲方未缴纳,则乙方可从购房款尾款中扣除。

  第七条 各方权利义务

  1.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水、电、通讯、排水等设施完好、畅通可正常使用。

  2.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权利瑕疵及关于房屋税费、银行抵押、户口等未清事项。

  3. 因本合同房屋已实际租赁给第三人使用,租期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保证与租赁户无其他纠纷,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租金由乙方收取,租期满后乙方可自行出租或使用该房屋。

  4. 甲方承诺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日内空出房屋,并迁出在此房产名下的全部户口。

  5. 甲方应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方应协助。

  6. 甲方交付房屋之前,应结清水电、煤气、物业、有限电视、通讯等一切费用,并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物业、 等过户手续。

  7.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支付购房款,并在甲方交付房屋及等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尾款。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2. 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2)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 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 甲方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房屋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及已付款。

  4.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之日迁出户口,甲方逾期迁户的,按日向乙方承担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5. 甲方未按约定办理 等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6.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项处理: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的转让价款,并按本款规定主张违约金。

  (2)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7、因甲方原因(虚假承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由第三方提供帐户监管时,甲方或乙方违反约定的或者因违反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由另一方向第三方出具违约确认函,第三方根据约定处理监管账户资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

  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选择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律师事务所(参与买卖见证时)各一份。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 证 方: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电 话:

  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车位车库买卖合同

  甲方(车库出卖人):xx省xxxx房地产公司

  电话:

  乙方(车库买受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xx小区 幢 号车库,属 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 (大写:

  ),拍卖佣金 (大写:

  )。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xx元。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xx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3、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应将停放的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库编号在物管公司做统一登记;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污染,不对小区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6、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在小区内应缓行,并注意行人车辆,如发生交通意外自行负责;小区内禁止鸣号,以免影响小区住户;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人

  员的管理。

  乙方须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车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xx省房地产公司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

  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

  一、英法等国认为风险转移问题是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物主担险”原则;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证明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

  1、双方可以协议承担风险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术语,如FOB、CIF、C&F等来确定各方承担的风险;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正常状况下,分货物要运输与不要运输等情形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有违约情况,则按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

  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

  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应当注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孽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根据两物存在的原有物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称为孽息物,可分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实质或者说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其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密切相关,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将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国都采此立法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体现在《破产法》中也有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实际支付了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破产,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受人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行使物r=请求权,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承担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确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卖受人承担。《合同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以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应当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承担以其交付为一般条件,但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互密切联系,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据交付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国的规定,一般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对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因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有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依靠转移其空间位置来完成,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法律始创设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对世人明确不动产的主人及变动情况。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说认为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遵从三个原则确定: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较为明显的是,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货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以确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 总之,在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上,法律认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能以特殊约定排除其适用。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蔡从云

  我们签订合同如果签订成对对方没有任何约束的合同或者对方违约时我们没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郁闷的事。我们公司从小到几千、大到几百万近千万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相当多的,出现纠纷无法维护公司的利益;或者违约责任太笼统根本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如有个买卖合同把违约责任定为不履行退款,那么实际上对方根本就没责任,更没有约束力。维权是需要成本的,对方也会权衡守约与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无成本那么对方守约就只能看自己单方利益和心情了;合同无约束力对公司来说很多交易就显得不确定,对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所以签订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权。

  那么违约责任条款怎样约定?那就是违约责任的策略问题:

  1、全面: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对方承担义务方面都应该有违约责任给予保证。我们要求再多,

  谈判再辛苦,合同条文再美好,如果没有违约责任保证那都是一句空话,违约责任是保证公司利益的`尚方宝剑。合同签订时应当争取到起草权,把违约责任具体化,那么我们权益更容易落实到条文上。

  2、具体:违约行为有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迟延履行;质量瑕疵,我们应在约定、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不正确履行。所以必须针对上述每一种违约行为来制定违约条款;也可把违约责任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

  3、明确,如果根本没有针对对方违约约定相应反制措施,简单一句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可以有多种理解,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违约损失赔偿也是一样,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违约金约定是违约责任最好的表达方式,适用广泛。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

  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

买卖合同 篇6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1.描述 项目

  商品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1

  工厂交货价:

  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

  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所引起的锈蚀负责。随箱应装运一整套有关的服务和操作说明。

  4.唛头

  卖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外包装的四周写上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和下列文字:“防止潮湿”,“轻拿轻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头。唛头为:

  5.交货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货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

  在fob和cfr条款下,保险由买方在装船后负责办理。

  9.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开出一个由北京银行为付款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付款将由开证行在被

  提示上述汇票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15日内有效。

  10.文件

  (1)提单/空运单:

  a)在海运条件下:

  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

  b)在空运条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

  (2)5份正本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按照相关合同写出明细。

  (3)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票的日期。

  (4)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5)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7天内,将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直接寄给买方。

  (6)如果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7)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

  (8)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果由于卖方没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能及时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打印在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有文件的拷贝件要寄给喀土穆和北京办公室。

  11.装运:

  在fob条款下:

  a.卖方将用传真通知买方如条款12(1)的事项以便买方定船。

  b.定船由买方或其代理办理。

  c.买方或其代理将在预计船只到达装船港10天前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卖方一定要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当有必要更改船只或其到达时间不得不提前或推迟,买方及其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的船只在其通知的到达日后30天之内不能到达装运港口。买方将从第31天起承担仓储和保险费用。

  d.如果在买方的船只准时到达装运港后卖方没有将要运的货物准备好,那么卖方将对空仓费和滞期费负责。

  e.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12.装船通知

  (1)卖方为了以下目的(a、b、c)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4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绪的日期。如果任何一箱的总量超过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高,3米宽,卖方需要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如果有易燃和危险物品需要标明。

  a.在条款9中的l/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用证。

  b.在fob条件下,由买方安排定船。

  c.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安排好其国内运输,如果重量和尺寸超过此条款(1)中的规定时,买方将要求采取措施以适合买方进行内陆运输。

  d.如果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立即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箱数、发票价值、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估计到货日期等等。如果有易燃或危险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标明。由于卖方没及时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和清单事宜,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

  13.技术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材料、先进的技术制造、全新且没有使用过,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致。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的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

  15.检验

  (1)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10(4)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一准确、全面的检验,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相符。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的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认为是最终结果。制造方试运行的结果和细节必须作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

  (2)当商品到达现场以后,买方将申请苏丹商品检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作一个初步检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果商检局发现有规格和数量或者两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检验之后30天以内有权拒收商品或向卖方索赔。

  (3)如果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14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任何原因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将安排由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和卖方索赔。

  16.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如果发现有质量、规格或数量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所有的费用(如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换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对于质量,卖方将保证: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8个月内,如果由于该设备由内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格或做工低劣,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检验证明将作为索赔的基矗卖方对于买方的索赔,有责任迅速排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或根据损坏的程度降价,如果有必要,将由卖方承担费用买方自行排除缺陷,如果卖方在收到前述索赔一个月内不能回答买方,索赔将被认为已被卖方接受。

  17.不可抗力

  对于在生产过程或装船或转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卖方将迅速通知买方上述发生的一切,并在从那以后的14日之内空邮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运输货物。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8.迟交货和罚款

  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除非是合同款17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付罚金(经付款行从货款中扣除)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交货全部金额的10%,每延迟交货1天罚货款的1%。如果超过合同交货期10天后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卖方仍要不推迟地交纳前述罚款。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20.合同的生效

  合同从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

  21.售后服务

  卖方要提供补口材料和售后服务。

  22.特殊条款

  兹证明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各保留一份正本。

  本合同的附件都将被视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占用xxx土地,经xxx有关负责人见证,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乙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1、占地位置:

  2、数量: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确认共占用土地xx亩,(大写:xx),地上附着xx树xxx株,(大写:xx),无其他地

  上附着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3、补偿标准:依据xxx临时占地补偿标准,甲方按每年1000元/亩的标准付给乙方临时占地费用,青苗补偿费按每年600元/亩支付,xx树木按xx元/株一次性补偿。

  4、依据以上清点数量及补偿标准,xx树补偿xx元,青苗补偿xx元,临时用地补偿xx元,补偿费用合计xx元(大写:xxx)。

  5、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应不破坏乙方村间被交道路,保证被交道正常使用,乙方不应限制甲方使用该被交道路。本合同所订补偿标准为甲方临时占用乙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共同补偿,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就本合同向甲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合同履行完毕,甲方应进行复耕,达到可耕种条件。

  6、本合同约定补偿期限为一年,到期可以续签合同,附着树木为一次性补偿,到期不再另行补偿。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时间: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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