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12-30 14:58:5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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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处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处理规章制度

处理规章制度1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说明:

  (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处理规章制度2

  1、起草文稿前,必须掌握有关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和足够材料,使草拟的文书符合党的政策,符合政府的法规,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文稿引用的材料(包括数字),必须是新的和真实可靠的。

  2、起草的公文,要结构严谨,文理通顺,重点突出文字精炼,篇幅简短,格式规范。文稿中数字的用法,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数字的.用法的试行规定》要求。

  3、起草公文,统一用局印制的公文稿纸。稿面要整洁,字迹要清楚,开头地尾要留足。修改和批示文字应写在文稿右边的空白处,不要写在左边。不要用铅笔、圆珠笔批阅和撰写公文。

  4、外单位送来的文件,办公室要抓紧提出拟办意见,并迅速送局领导阅批。急件随到随送。“紧急件”“急件”在收到文件的当天送给领导审阅,其它文件在三天内送给领导审阅,并及时转送有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

  5、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收发登记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草拟本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日常各种文字材料的综合上报工作。

  6、本局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及本区召开的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办公室,进行归档管理。

  7、本局日常工作中上传下达的文件资料,要经办公室统一编号,并留底存档。

处理规章制度3

  今年上半年,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 我通过业余时间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各项工作的认识,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学习的体会:

  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以来,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为什么我行经常会有些案件发生,我认为那是: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条例,查找出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一、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二、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

  三、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 针对以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针对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让我们能够适应新时期的金融事业,为客户更好的服务,为农行发展做出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处理规章制度4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对于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如何处

  理最好

  关于某某员工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处理通报

  处理通报

  公司全体员工:

  c组员工李xx,自进入公司以来,在组长、主管也多次

  对其进行批评指正甚至劝退的'情况下,仍经常出现迟到、请

  假或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严重影响其

  所在小组的生产安排和进度,最近公司已同意其辞职申请,

  但李广银于20xx年6月10日上午上班中途,未向仍何人请

  示,擅自离岗旷工,此行为无视公司规章制主、无视车间管

  理人员,影响恶劣,公司决定对李广银作以下处罚:

  1、对此次擅离职守行为处罚款xxx元;

  2、旷工扣款另行计算(旷一天处罚款xxx元)。

  请全体同事引以此为戒!同时也希望以后已经提出辞职

  的同事调整好心态,站好最后一班岗,公司将按制度结清工

  资,切勿以消极怠工或混时间的心态上班,我行我素、违反

  第1 页共19 页

  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一经发现,将严惩不怠!

  特此通告!

  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6月10日

处理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处理规章制度6

  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事故的预防:

  1、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2、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处理突发性学生伤害事件的相关预案和工作纪录,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3、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4、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学校定期向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6、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告知学生假期或(上)放学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到游泳场、江河湖海、水库、山塘游泳以及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

  7、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学两部实行学校领导和教师值日制度,在学生课间室外活动场所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

  8、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9、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或者学校自建的、或者学校购买的、或者学校租赁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具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学校生活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室外楼梯或楼道的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未经建筑、规划、消防、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者未经其书面同意,学校不得提前启用已竣工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10、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11、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12、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担任相应的工作。

  13、中小学班主任应当经常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行为表现,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14、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

  (二)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

  (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

  (四)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15、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学校作息时间,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学校作息时间。

  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实验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的安全防护教育。

  小学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

  16、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或组织学生开展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时,严禁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17、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活动。

  学校举行大型运动会,禁止非比赛人员在运动场内带跑和观看比赛,不得在室内运动场地吸烟、饮酒。

  学校的篮球架、足球架、单双杠等体育运动器械应当固定牢固,维修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18、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中小学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19、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发现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旷课、夜不归宿,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发现学生在校园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学校应及时制止和纠正,中小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情形严重的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20、学校发现学生身体异常,应当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

  学校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给予必要的关照。

  21、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的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准予驶入校园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22、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

  生管理规定》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建立食源性中毒应急处理机制、食源性中毒报告制度和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23、学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规程。

  学校必须采购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具,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和医用器具。

  禁止使用过期药品和未经消毒的器具进行人体注射。

  举行全校性的体育竞赛、军训分列式等大型活动,学校应派医务人员在现场值班。

  学校不得使用含有敌鼠钠盐、氟乙酰胺等剧毒急性药物灭鼠,灭鼠药饵由专人投放和清理,避免学生误食。

  2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针对活动中的'风险,应对学生进行乘车(船)、飞机、游园、登山、野炊、过铁索桥、游泳等安全教育。

  学校租用校外体育(场)馆举行运动会或比赛,应查验(场)馆有无建筑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用电和消防设施是否健全、应急出口是否畅通并制订安全管理方案。

  第四条事故的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认定。

  2、学生或其监护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五条事故的处理

  1、发生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2、中小学校的学生在体育课和课间活动中发生身体跌倒、剧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时,经校医检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学校应当立即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带学生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3、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4、除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外,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向学校提出事故处理的建议。

  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处理工作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直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指挥。

  5、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有关领导牵头、学校有关部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初步确定学校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学校可以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协商解决事故的赔偿事宜。

  受伤害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其家长不愿意与学校协商,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事故当事方,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不存在争议,不需要鉴定。

  事故当事方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存在争议,可以协商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或者学校所在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协商解决。

  事故处理采用教育行政调解方式的,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有异议,由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调解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经调解人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调解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7、建立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下列伤害事故为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

  (一)学生伤害情形不严重但涉及学生面广,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可能导致学生残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

  (三)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的;

  (四)宿舍失火、教室、体育设施等学校设施垮塌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六)学生死亡或者群伤的;

  (七)其他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

  下列伤害事故为重大伤害事故:

  (一)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造成伤害的;

  (二)前款(三)(四)(五)(六)(七)项的伤害事故。

  第四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姓名、年龄;

  (三)当事人所在年级、班级;

  (四)事故概况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损害;

  (六)救助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8、学生伤害事故经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做出终局性的处理后,学校应当在30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重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果还应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姓名、年龄;

  (三)当事人所在年级、班级;

  (四)事故概况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损害;

  (六)救助情况;

  (七)伤害程度鉴定

  (八)事故责任和赔偿争议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事故赔偿金额;

  (十)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及追偿;

  (十一)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事故结果报告应附有已经履行的协商达成的协议、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后,连同事故报告一并存档。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条事故的赔偿

  1、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学校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责任,应当给予受害学生赔偿。

  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赔偿责任的,学校的财务状况在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条件下有剩余,受伤害学生或者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必要的救治费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可能、适当的原则,资助受伤害学生一部分医疗费或生活费。

  4、学校应当参加校园方责任险。

  5、学校可以向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宣传学生意外伤害险的目的,可以为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提供联系保险公司的便利,但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

  学校不得代保险公司向学生收取保险费,除非保险公司

  书面声明保险责任自学校收到学生的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处理规章制度7

  近日,在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近年来,我行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在从事工作的每一天,每个环节,我们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绝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更不能为了迁就客户而放弃制度。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我们要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提高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在工作中避免习惯思维,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对违规现象视而不见。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人员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

  我们工作在银行业的第一线,我们的舞台是紧张且忙碌的,严谨且充实的,风险与机遇同时存在。在这里,我们可以“八仙过海”,但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守舞台规则,那就是合规。合规是我们的工作准则,也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强调人人合规,让合规理念和意识在我们头脑中扎根、成长,并由此渗入到经营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合规的基础在于对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如我们不知制度,不懂法律,“合规”无疑是空中楼阁,镜中水月。我们要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名合格的农行人。

处理规章制度8

  为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树立教师良好形象,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青岛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青岛高科园二中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况扣量化考核分1—6分。

  1、不经学校同意,随便为学生乱定资料的`。

  2、随意传唤家长,呵斥家长,或让犯错误的学生在上课期间回家叫家长到校的。

  3、学生因迟到、完不成作业等将学生撵出教室的。

  4、当众将学生书刊、作业本、课本等撕毁的。

  5、对学生实施讽刺、挖苦或侮辱性语言的。

  6、让学生蹲在地上或爬在窗台上写检查、写作业者。

  二、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扣发奖金或停职检查

  1、动手打学生的。

  2、为学生乱定复习资料经教育不改的。

  3、违反规定搞有偿家教的。

  4、故意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违反规定搞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的。

处理规章制度9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处理规章制度10

  最近,金桥支行开展了员工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学习活动,本人虽然产假在家休息,不能参加支行的各项集中学习,但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行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所涉及内容,共五章、二百条细则,并做好笔记。

  银行不同于其他一般的企业,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行业,对于风险的经营,银行有着自己铜墙铁壁般的规章制度,而正是有了这些制度的执行,维护了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者了我行资产的安全,经营的稳健,和长期有效的发展。

  总则中写道,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有四点: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2、视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4、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中,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细化,触角涉及到银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不论你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柜台员工,只要出现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就都有相应的处理办法。结合自己平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我重点学习了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近年来,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了解到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通过学习,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处理规章制度11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

  3、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

  4、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并做好登记。

  5、每月做好污水粪大肠杆菌检测,有报告并备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检测,不得少于2次。

  7、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内空气流量,环境清洁。

  9、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处理规章制度12

  煤矿井下透水事故的处理规章制度

  一)透水预兆

  (1)巷道壁和煤壁“挂汗”。

  这是因压力水渗过微细裂隙后,凝聚于岩石和煤层表面造成的。

  (2)煤层变冷。

  煤层含水增大时,热导率增大,所以,用手摸煤壁时有发凉的感觉。

  (3)淋水加大,顶板来压或底板鼓起并有渗水。

  (4)出现压力水流(或称水线)。

  这表明

  离水源已较近,如出水混浊,说明水源很近;

  如出水清则说明水源稍远。

  (5)煤层有水挤出,并发出“咝咝”声,有时尚能听到空洞泄水声。

  (6)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

  积水区常激发出气体一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

  (7)煤壁或巷道壁“挂红”、酸度大、水味发涩和有臭鸡蛋味,这是老空水的特点。

  (8)煤发潮发暗。

  干燥、光亮的煤由于水的渗入,就变得潮湿、暗淡,如果挖去表层,里面还是这样,说明附近有积水。

  (二)处理井下水灾的一般原则

  (1)必须了解水灾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掌握灾区范围。

  如发生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中有生存条件的地点、进入该地点的可能通道。

  (3)按积水量、涌水量组织强排,同时,发动群众堵塞地面补给水源,排除有影响的地表水体积水,必要时可采用灌浆堵水。

  (4)加强排水与抢救中的通风,切断灾区电源,防止一切火源。

  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聚积和涌出。

  (5)排水后,侦察抢险中,要防止冒顶和二次水灾。

  (6)搬运和抢救遇难者,要按医疗防护措施进行。

  (三)被淹矿井的恢复

  矿井被淹没后,排除积水是极为重要的。

  排水工作很复杂,首先要对水源进行调查研究,然后选择适当能力的排水设备,组织力量进行排水和恢复工作。

  排水的方法有:

  (1)直接排干法。

  就是增加排水能力,直接把井巷中的积水全部排干,此法只能在水量不大或水源有限的情况下采用。

  (2)先堵后排法。

  当井下涌水量特别大,增大水泵能力不可能将水排干时,则必须先堵住涌水通道,然后再进行排水。

  在整个恢复工作期间,必须十分注意通风工作,排出有害气体。

  排水期间的`安全措施有:

  (1)经常检查瓦斯。

  当井筒空气中瓦斯含量达1%时,停止向井下输电排水斯含量降到1%以下。

  (2)及时检查其他有害气体。

  (3)严禁在井筒内或井口附近用明火灯或出现其他火源。

  要加强通风,使瓦

  (4)在井筒内安装排水管或进行其他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佩带安全带和自救器。

  (5)在恢复井巷时,应特别注意防止冒顶与坠井事故。

  (四)井下被困人员的救护

  井下被困人员首先要做到情绪稳定,坚定信心,同时要注意保存自己的体力,要想尽一切办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如用石块或其他工具有规律地敲击巷道、煤岩壁等,给抢救人员寻找自己创造条件。

  (1)在井下发现被困人员时,禁止用头灯光束直接照射被困人员的眼睛,以避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失明。

  可用红布、纸张、衣服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也可以用布把被困人员眼睛蒙住,使瞳孔逐渐收缩,待恢复正常后才能见强光。

  (2)发现被困人员时,不可立即抬运出井,应注意保持体温,抬到安全地点并在救护队的保护下,派医生对被困人员的身体进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治疗(如包扎、输液、注射等)。

  (3)在被困人员长期未进食的情况下,不能吃硬食物和过量饮食,以免发生意外,造成不良后果。

  (4)救护队到达被困人员躲避地点时,在检查后确认躲避处无火源和其他危害时,可打开氧气瓶并放氧,使空气中氧含量增加。

  对于无氧气呼吸器的人员,禁止到躲避地点去。

  (5)在搬运被困人员时,要轻拍轻放,保持平衡,避免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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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规章制度13

  近期,在全省农业银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省行确定在全省农行系统开展《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行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农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农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

  农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作为农行人,为了农行的前途,为了农行的荣誉,做一名爱岗敬业的人,是职业道德对我们最引为用以规范行为品质,评价善恶的行为规则。

  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难于为人民服务,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

  我现在正在从事农行工作,这是我的职业,也是我唯一的职业,自我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这项职业,也一直热爱这个职业,对农行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和深厚的感情,所以我一直是爱岗敬业的。只有爱岗敬业才是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的具体体现。

  讲求职业道德还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就是忠心耿耿,忠诚老实。所谓守信就是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所以通过对这次的学习,使我更深地了解到作为一个农行职工的根本、为人、言行和责任,就是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学习,时刻按照职业规范去要求自己,努力工作,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

  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我们每天面对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客户和形形色色事物,更加要求我们一线员工有高度的思想觉悟。

  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

  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正如一架庞大的机器,每一项制度都是一个机器零件,如果我们不按程序去操作维护它,哪怕是少了一颗螺丝钉,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各项制度的维护和贯彻是要靠我们广大的员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执行,不是靠某一人来执行的,而是要靠一个集体相互制约、监督来实施的。

  三、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银行号称“三铁:“铁制度、铁算盘、铁账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徇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就一线柜员而言,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作业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

  近年来,金融系统发生的经济案件,不仅干扰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地损害了银行的社会信誉。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这几年银行职业犯罪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其中重要一条是忽视了思想方面的教育,平时只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干部职工的思想建设,没有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限于既要进行正面教育,又要坚持经常性的案例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加固思想防线,经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为消除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

  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根据我们一线柜员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其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自查、上级检查、交*互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内控与制约。

  通过此次合规教育活动,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树立对农行改革的信心,增强维护农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都起到了极大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

  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农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农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农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作为农行人,为了农行的前途,为了农行的荣誉,做一名爱岗敬业的人,是职业道德对我们最引为用以规范行为品质,评价善恶的行为规则。

处理规章制度14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处理规章制度15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网吧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

  1、网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

  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网吧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

  产事故调查表》,交于网吧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来自:小龙文档网: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向网吧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网吧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1-2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19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调查组在三天内向网吧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以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网吧,由网吧上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3)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事由和事故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其部门主管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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