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申请书

时间:2022-03-10 17:00:42 申请书 我要投稿

仲裁反申请书四篇

  随着时代在进步,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仲裁反申请书4篇,欢迎大家分享。

仲裁反申请书四篇

仲裁反申请书 篇1

  反申请人: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xx西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田党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申请人:史xx,女,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街。

  仲裁请求:

  1、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违反《外贸业务保密合同》的违约金xx万元,被反申请人赔偿反申请人经济损失xx万元。

  2、裁决被反申请人退回其收取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回扣xxxx元予反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被反申请人入职反申请人外贸部,担任外贸业务员。20xx年x月x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外贸业务保密合同》等法律文件,其中《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xx年x月16日至20xx年1x月31日止,被反申请人每月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保密费构成。劳动合同期满后,反申请人多次催促被反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反申请人故意拖延不续签劳动合同。从20xx年x月起,被反申请人担任外贸业务主管,掌握公司所有的客户资料,其自行注册网站、制作名片从事与反申请人经营同类产品的外贸业务(有被反申请人自书材料证实)。20xx年x月,反申请人发现有被反申请人收取客户回扣、使用公司规定以外的个人邮箱与客户联络、任职期间从事与反申请人经营同类产品的外贸业务、泄露和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劳动聘用合同》、《外贸业务保密合同》和《外贸务人员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行为,遂要求其立即停止损害公司的行为及做出书面保证。20xx年x月x日,被反申请人自书承认上述违反《劳动合同》、《外贸业务保密合同》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均属实,承诺退回从20xx年x月起收取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回扣约xxxx元、删除家里电脑资料、撤销网站及联系方式,并自愿立即离职,保证离职后2年内不从事与反申请人产品业务相关的`销售、生产、管理工作等。但让人料想不到的是,被反申请人于20xx年x月1日向贵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反申请人支付因其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提成等合计27000元。被反申请人的卑劣行径,让反申请人感到十分气愤。故此,反申请人提出反申请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等。以上事实有《劳动聘用合同》、《外贸业务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外贸业务人员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被反申请人自书保证书、被反申请人自行注册网站资料、阿里巴巴服务合同订单及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证据材料证实。

  被反申请人的上述违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外贸业务保密合同》和《外贸务人员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反申请人泄露和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任职期间自营外贸业务导致反申请人外贸订单丢失以及订单大幅减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被反申请人应赔偿因反申请人外贸订单丢失或订单大幅减少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在此,恳请贵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支持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xx

  20xx年8月22日

仲裁反申请书 篇2

  反申请人: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反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

  反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赔偿因工作严重失职给反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449.39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于20xx年3月20日到反申请人处工作,从事钳工工作。

  20xx年6月7日,被反申请人在完成一项一汽MV3-5310381模具的压件工作时,未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致使上下模具错位,MV3-5310381全套模具压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49.39元。

  20xx年7月8日,被反申请人辞职。对于给反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被反申请人未予以任何赔偿。现反申请人依法提出反请求,请依法裁决。

此致

  烟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申请日期:

仲裁反申请书 篇3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即甲方):武汉A有限责任公司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即乙方):武汉B有限公司

  地址:C大厦六楼 电话:12345678

  案由:认证咨询服务合同纠纷

  反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签订的合同;

  2、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返还反申请人支付给被反申请人的7200元;

  3、请求依法驳回被反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

  4、请求依法裁决本案的仲裁、律师、差旅、误工、文印、通讯等费用由被反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为尽快通过第三方管理体系认证,以便公司更好的进行生产经营和战略布局,抢占多媒体教育产品市场,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在20xx年10月8日签订了《认证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详见附件。合同签订后反申请人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向被反申请人支付了咨询费11200元整,反申请人诚意履行合同,也希望被反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反申请人协助被反申请人进行现场咨询工作,被反申请人派员在反申请人配合下开展咨询工作。不过根据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工作记录来看,被反申请人并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反申请人没积极有效的履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致使反申请人的认证工作停滞,造成反申请人客户订单流失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认证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为避免因此照成的扩大风险和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反申请人只好另行组织进行了认证工作,经过反申请人积极充分有效的工作现在已经顺利通过认证。

  反申请人本着有好原则,并没有对被反申请人主张违约责任也没又要求被反申请人退还已经支付的11200元咨询费用,反申请人希望合作不成友谊在,本次合作不愉快的经历在下次合作时会有积极的改变,正是基于对再次合作的期望反

  申请人没主动提出上述请求。

  反申请人认为宽容忍让不能解决问题,咄咄逼人同样也解决不了问题,依法治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主旋律,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全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是法治的要求和必然。大到国家小到公司、家庭和个人都应依法办事,真正体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真谛。

  本合同是由被反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纵观合同全文,被反申请人在主观上故意利用其在咨询领域的优势和经验以及反申请人的草率并无经验而订立了本合同,客观上看,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反申请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反观被反申请人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反申请人的自主自愿。

  本合同是在反申请人认证工作很紧迫而且又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的划分以及风险承担等显然不合理,明显违反了公平合理和公正的原则,更违反了依法治国以及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反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签订的合同,返还反申请人支付给被反申请人的11200元;依法驳回被反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承担仲裁、律师、差旅、误工、文印、通讯等费用。

  故此,提出如上仲裁请求,恳请仲裁庭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武汉A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8月26日

  附件:1、反申请书副本1份,

  2、合同;

  3、支付凭证;

  4、双方签字认可的工作记录;

  5、被反申请人签字承诺后反申请人不再提起撤销合同及返还7200元咨询费的仲裁请求。

仲裁反申请书 篇4

  反请求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的,旨在抵销或吞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与仲裁请求之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独立的请求。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从法律地位来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既然申请人具有提出申请的权利,那么被申请人也具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该反申请是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这和在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诉讼后,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是同样的道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提出反请求的条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根据仲裁理论,反请求应该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反请求只能是由被申请人提起。如果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不以申请人为指向对象的仲裁请求,否则不成立反请求。

  2、反请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起。

  3、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无权管辖。

  4、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5、反请求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与仲裁申请书一样。

  6、反请求应该在仲裁答辩期内提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被申请人在仲裁答辩期内提出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求,就成立反请求。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以上是可以提起反请求的情况。

  具体到一些个案,典型的如工伤赔偿,单位就不能就此提出反请求。如果就此提出,就可能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个原则强调的是“事实”,而不是看提起仲裁的主体,以工伤赔偿为例,员工主张工伤赔偿,如果单位又提出反请求,要求员工承担所谓“员工违章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单位提起反请求的事实仍然是“员工遭受工伤伤害”,这就明显与员工提起工伤赔偿的事实和理由一致了,只是申请主体不同而已。这有悖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另外,工伤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员工在工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工伤系由员工故意造成,否则,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所以在工伤赔偿中,用人单位不得再提起反请求。

  综上所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能否提起反请求,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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