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4-10-26 02:30:10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买卖合同合集五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品】买卖合同合集五篇

买卖合同 篇1

  签订地点:宁波

  买方(甲):宁波绿之韵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区文武路188号

  电传:0574—xxxxxx

  电话:0574—xxxxx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

  银行账号:45xx

  卖方(乙):台湾丽得商贸公司

  地址:台北市内湖区新光路211号

  电传:8793—xxxx

  电话:0809—xxx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

  银行账号:45678xxxxxx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起制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1.货物名称:木瓜

  2.货物数量:10,000公斤

  3.货物单价:200元/公斤

  4.规格:一级 300—350克每个

  5.总金额:2,000,000元人民币

  第二条:包装标准:货物用防潮、防震、防霉的纸板箱包装,每箱10公斤。

  第三条:货物装运标识:每个纸箱外都要写明毛重、净重、长、宽、高,并要用不易褪色的材料标上“小心轻放”、“此处向上”等字样。

  第四条:卸货港口:宁波北仑港

  第五条:货款支付方式:在乙方交货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甲方以银行划转方式与乙方结算。

  第六条:单据:由乙方提供海运提单(全套),并标明“运费付现”

  第七条:装运日期:以甲方指定时间为准

  第八条:索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5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任外,买方有权利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

  第九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缘由发生在包装、装卸货运输的过程中导致卖方延误或不能交货,卖方可以免除责任。但卖方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买方并在5天内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此时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负责采取措施尽快发货。

  第十条:合同延期和罚款:除不可抗力的缘由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议付银行在议付付款时扣除,罚款率为5天1%,不足20天时以20天计算。若卖方延期交货超过20天,买方有权撤销此合同。此时,卖方仍应向买方以上述为规定支付罚款。并且买方有权对此次交易造成的其他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第十一条:仲裁:凡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议商解决,如若不能,则将此分歧提交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按有关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所得仲裁将是最后结果,双方都受其约束,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仲裁机构选宁波市工商

  第十二条:落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分,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宁波绿之韵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台湾丽得商贸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欣工程机械厂)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工业园_(**村)占地89亩,办公楼建筑面积 20xx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_17708平方米,并配套场地32655_平方米,按红线图为准。

  土地使用权限为年,自年月年_11_月5日止。

  二、 总价格及其它费用:

  办公楼、厂房及院落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万元整13400000__元。

  2、 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厂房总价一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大写)。

  年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万元_万元(大写),__元、 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

  四、甲方责任:

  1、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合法、有效。

  2、所有资产包括供水供电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3、按清单所列项目交接清楚。

  4、合同签定之日前属甲方的债权债务和其他有关事项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五、乙方责任:

  1、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转让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2、自主经营,自负营亏自合同签定之日后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工伤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 代表(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概念

  所谓风险负担,亦称危险承担,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这个问题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一直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支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支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也适用这一规则。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标的物又因风险发生毁损灭失,则买受人应返还现存的标的物并赔偿灭失的损失。如果在合同解除后,标的物因风险发生毁损,因出卖人负有合同解除后及时取回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违反这一义务而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买受人只返还现存的标的物即可。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特征

  第一,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所有权是否移转无关。

  风险移转因标的物占有的交付而完成,而与所有权转移与否没有关系。在实践中,由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也是以交付为标准,而风险负担的.移转也是以交付为标准。风险负担与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特别是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风险随着交付的完成发生移转。虽然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但是风险负担已经发生移转。

  第二,“交付”既包括实际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等交付方式。

  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条就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因此如果在标的物事先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风险负担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

  第三,风险负担是否发生移转与出卖人是否违约无关。

  原则上,应当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即出卖人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关系。出卖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迟延履行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但只要买卖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就发生移转。因为在标的物交付的情况下,实际上控制标的物的能力已经为买受人所取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比较合理。至于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事情,可以由买受人另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风险负担是否发生移转也会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联系在一起。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即在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则风险负担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 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实际上我国的风险负担问题不区别动产与不动产,一律自标的物交付之时发生移转。对于不动产来说,意味着实际的交付即可达到转移风险负担的结果,而并不是在办理登记过户之时发生移转。

  第五,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的问题在时间点上,是发生在合同履行时。因此如果合同没有生效,则不发生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因为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试用买卖中,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生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毁损、灭失的后果。因为在试用期中,合同还没有生效,所以没有发生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____

  乙方:____

  签约时间: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具体品类(种),需签定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外商谈,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齐截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门,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自变换内容。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打点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踪,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踪,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由议定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有变化,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格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乙方对商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港)委宛承运单元发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日期,不以违约处置。

  第九条 商品年夜达到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踪、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回覆;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步履用,是以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珍贵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发货。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踪由责任方承担。领受进口商品和概况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概况发货,发货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过时甲方不再受理。乙标的目的甲方提出发货时,应填写“发货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发货单的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目、残损水平、合同号码、出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什物;甲方接到“发货单”后,10日内作出回复,要在30天内处置完毕。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每季订货额的30%支付保证金,以后发货现款现货,保证金可冲抵货款。首批进货不得少于万元。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出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蒙受损失踪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踪时,还应支出抵偿金以抵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度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踪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或者增添。

  1.甲、乙两方所签定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出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打点变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措置。

  2.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现实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过时付款的,应按照人平易近银行有关过时付款的划定,向甲方偿付过时付款违约金。

  3.对应偿付的违约金,抵偿金,保管、调养费用和各类经济损失踪,应在明晰责任后,10天内自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置。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缠时,应实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乘隙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统一式2 份,甲、乙两方各执1 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和谈)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用期为 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迟。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买卖合同 篇5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 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

  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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