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06-28 14:58:0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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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5篇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

  为适应公司管理要求,规范财务操作,根据公司财务工作现状,并结合公司今后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项财务收支管理原则

  公司员工应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经办各种事项,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各项开支。鉴于公司目前处于初创阶段,各项财务支出,一律实行总经理审批制度。在此基础上,公司的各项开支,采取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具体管理方式。

  1、各项工程款项、材料设备款项、业务款项,必须由各职能部门每月按项目编制详细的资金预算方案,报公司审批,并按照用款情况纳入每月资金用款计划。

  2、各项办公费用,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核定月度费用额度,报总经理审批。办公室在定额范围内按月编制计划,并落实到各部门。财务部门按照审批后的有关计划安排资金。

  3、每月资金计划,由各部门按照以下具体要求编制,财务部门在综合各部门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公司总的资金计划:

  (1)、工程款项、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及施工单位列出明细,由工程部门和预算部门编制

  (2)、设备和材料款项。应按合同单位、工程项目等列出明细,由采购部门负责编制。

  (3)、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车辆费用等。

  (4)、工资。由人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统一编制。

  (5)、固定资产购置。列出固定资产清单,并注明使用部门等。

  (6)、低值易耗品购置。同固定资产购置要求。

  (7)、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其它费用。按专项费用单独填报和列支。

  4、预算报告的审批。

  (1)、由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详细的.预算报告,经该部门主管认真核实。

  (2)、财务部审核汇总。

  (3)、报经总经理审批。

  (4)、财务部安排资金和监督执行。

  5、公司将另行单独制定预算管理办法。

  二、用款制度

  1、已列入当月用款计划的款项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审核签字手续后交财务办理付款。各项预付款项,在未取得发票等合法报销凭证之前,按照规定一律先记入经办人的个人往来,经办人员应及时向对方索取合法的报销凭证并及时报销冲帐。

  2、计划外用款,需另补报告,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3、超过50000元的大额现金需求,按照银行现金管理要求,需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以便财务部门准备。

  三、借款制度

  1、借款要求按照用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借款数额要求严格预算,不准宽打窄用或挪作他用。

  3、借款在办理完有关业务后一周内到财务报帐。特殊情况需由借款人出具书面说明,报总经理审批。

  4、前款不清,后帐不借。

  5、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可借给一定额度的备用金。

  四、差旅费制度

  1、市外差旅费报销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的原则。

  (1)、住宿费实行在标准范围内,凭有效发票,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交通补助,按照定额标准据实发放。

  实行包干后,审批人员严格按“定任务、定地点、定人数、定时间”的“四定”原则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原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

  (3)、各部门在安排出差任务时,在定任务、定时间、定人员的基础上,核定费用额度和借款金额。

  2、凡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出差任务由公司领导审定。

  3、有关补助的具体规定:

  (1)、自带车出差的不予发放交通补助。

  (2)、出差期间,如遇业务宴请,取消当天伙食补助。

  4、市内交通费。因公市内办事,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并由财务部会同各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

  5、司机市内出车补助。

  6、有关差旅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2

  1、参与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制订财务战略;

  2、利用财务核算与会计管理原理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战略,并主持公司财务战略规划的制定;主持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

  3、财务报表的`审查;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4、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联系,寻找融资资本,全面规划融资项目;

  5、辅助总经理制定投、融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向总经理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6、协助总经理进行投资业务管理,优化项目结构,提高投资回报率,保障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达成;

  7、负责组织完成引进战略投资者、资产重组、并购、信托等投资事宜;

  8、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资谈判、签约等工作;

  9、负责投资方案和投资报告的审核;

  10、负责拓展并维护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3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帐。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

  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

  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帐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帐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帐帐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帐款的管理

  1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帐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3.应付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相应的帐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帐,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四、内部牵制:

  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非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

  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4.现金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4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

  第三条财务印章的分类:

  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现金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个人人名章、稽核章、已开发票章和作废章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财务部。

  第一章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印章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检查各公司财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及相关票据由相关出纳保管;

  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存;对内专用财务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相应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

  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各公司应随时将财务印章刻制、变更、注销及保管等信息上报集团财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的统计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2)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票、营业税票等税票的盖章外均应审批、登记;

  (3)其他对内专用章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

  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严禁将对外专用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印章领用手续,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不得贻误。

  月末,印章保管人须将《用印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第三章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由公司统一刻制、授权使用。

  因工作需要刻制财务印章,由各财务部填写《__刻制印章申请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请,经审批后由行政部办理刻章;

  各公司财务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需财务总监审批同意;

  各类财务印章名称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名称为准,并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印章刻制完毕,财务部向行政部申领并登记备案;

  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

  第四章财务印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财务印章启用前,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启用印章依据、名称、时间及印模等,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

  第十四条财务新印章启用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行政部办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续,将旧印章上缴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财务部门须将变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行政部办理印章的.变更或销毁。

  第五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十六条在财务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公司财务印章;

  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替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使用财务印章;

  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合理运用企业的资金,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杜绝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特制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真实反映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考核管理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合理使用资金,对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计划执行进行控制、监督。

  (三)积极筹措资金,规避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流动通畅,提高资金(资产)的利润率和企业经济效益。

  (四)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编制并审核记帐凭证,按时记帐,定期编制各项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五)负责公司各项税款的核算、申报缴纳和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以及各种证件、执照的年检工作。

  (六)负责制定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财务审批流程和业务办理流程,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款项收支业务。

  (七)负责公司各类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工作,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发票使用严格按国家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八)负责采暖费的收费缴销工作,确保收费应收、实收数据准确无误,及时编制上报各类收费统计报表,为公司制定收费管理方案提供准确依据。

  (九)负责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工资考核方案及定编定岗方案进行职工工资薪金的核算和发放工作。

  (十)负责财务人员的聘用、调动、培训工作,制定财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检查和指导。

  (十一)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财务档案借阅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一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

  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审计部部长负责复核,上报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审阅。

  第六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八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需由专人进行监督交接。

  第三章支票及现金管理

  第一条支票由出纳进行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申请单”,经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复核、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需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根据审批后的发票等单据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三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

  第四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金额在3万元由财务总监会同常务副总经理联签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由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签字审批。领导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领导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六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个人劳务报酬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八条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十二条符合现金支出范围的项目,经办人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财务总监和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办人签字。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6

  第1条总则执行部门编号为适应公司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检验性,完善我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财务部所有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2章第3条第4条会计核算基础规定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

  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需报财务总监批准。

  第5条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法,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1、凡是收益已经实现,费用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入账。

  2、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处理。

  3、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必须在同一时期入账。

  4、凡是用于增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计为资本支出,不得计入费用作为收益支出。

  5、凡是为了取得收益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作为收益支出,同时计入成本费用。

  第6条第7条记账用的货币单位为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均用法定文字书写。

  会计凭证主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1、自制原始凭证指进货验收单、领料单、出库单、旅差费报销单、费用开支证明单、调拨单、收款收据、借条等。

  2、外来原始凭证指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劳务关系时,由对方开给本公司的凭证、发票、收据等。

  第8条会计报表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董事会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填报时间、份数来执行。

  第3章第9条会计核算方法设置会计科目及账户。

  根据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不同特点和经济管理的不同要求,选择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按分类核算的要求,逐步开设相应的账户。

  第10条复式记账。

  复式记账就是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中进行记录的方法。 我公司统一使用借贷复式记账。

  第11条填制和审核凭证。

  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或部门填制原始凭证,并签名盖章。

  所有原始凭证都要经过财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第12条第13条设置与登记账簿。

  根据填制和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在账簿上进行全面、连续、系统的记录。

  成本费用经过统计计算后,要对应计入相应对象的全部费用进行归集、计算以确定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14条第15条财产清查。

  通过实物盘点、往来款项的核对检查财产和资金的实有数额。 编制会计报表。

  根据账簿记录的数据资料,采用一定的表格形式,概括、综合地反映各部门和公司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

  第4章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根据“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并登记“总分类账”。

  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1、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先定期(5天或10天)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计帐签证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2、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21条记账错误处理。

  1、记账前若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应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第5章第22条结账、对账结账是结算各种账簿记录。

  结账工作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在结账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账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账业务,应编成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以调整账簿记录。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算所有的账簿。

  第23条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账证核对,即将各种账簿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账证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

  月终如果发现账证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核对,每月进行一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核对工作。

  (1)将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

  (2)将“现金(或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

  (3)财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

  3、账实核对,主要分两类。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2)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的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的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相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7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会计前,由会计事务所代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招待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及时收回各部门上缴的各项费用。

  (八)完成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佥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经理监交。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理签字。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__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定《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经理审核,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经理复核后,送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处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至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惩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8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预防丢失和泄密,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管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

  1、集团各分支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集团财务部及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政策、管理制度等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材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票据类: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支票、银行汇票等。

  5、其他类:财务预算及分析材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政策、管理制度、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凭证用绵纸封口并盖章,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装订,装订要符合国家会计档案要求,内容齐全,便于查阅。

  3、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应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公司档案部门保管。

  4、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公司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负责人或集团相关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批准方可借阅。

  2、公司以外的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借阅人应持有所属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被借阅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集团总部部门因工作需要须借阅各分子公司会计档案时,应经集团财务总监和被借阅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财务部应建立借阅登记清册,所有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详见附表)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5、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6、

  所有内外部会计档案借阅,一律须被借阅单位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全程陪同,借阅地点仅限本单位档案室或财务部。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会计移交清册15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具体保管期限详见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公司负责人审查,报请集团总裁、董事长批准后销毁。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销。

  3、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负责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九条奖惩办法

  对会计档案保管较好,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

  1、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3、本管理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9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9、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0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1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议工作,保证合作社财务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处理合作社各项经济业务。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合作社的全部财务工作、会计核算过程都在国家有关财会工作的政策法律严密指导下进行。

  三、会计核算

  1、每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必须取得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薄,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记账。

  3、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4、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5、在财务报销过程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一律不予办理。

  6、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四、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对本合作社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会计人员对于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并进行制止和纠正。

  五、财务会计人员岗位主管责任制

  1、会计主管岗位

  (1)对各项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要积极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地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2)组织编制财务成本计划,银行借款计划,筹措资金计划、并组织实现。

  (3)定期开展财务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或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不断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

  (4)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效果、提供可靠信息、预测经济前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5)审查并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合作社及其他经济文件。

  (6)负责向本合作社领导和全体股东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7)稽核,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会计报表。

  2、出纳岗位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款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

  (2)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3)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4)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5)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管理本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核算,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别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本制度的依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制定本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建立和建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核算,尽可能地降低消耗增加盈利。力求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营成果。

  第二条正确计算和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收。

  第三条财务管理必须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财务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正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办理事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字。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证明及出处。

  第三条财务工作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内容、科目、金额、所附单据张数、签名,在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上出纳必须签字。

  第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定期清查(每月一次),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提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六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列出移交清单,接交人员按移交清单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应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保持一致,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若查不清,由移交人赔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移交人经管的各种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凡在电脑系统中操作的要对其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会计人员交接必须有监交人。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经理指定人员监交,部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监交。

  5、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指公司所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支票。

  一、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使用规定:

  1、必须凭公司规定的符合手续的合法凭证收支现金,禁止白条抵库;对违反规定、字迹不清的单据,出纳有权拒绝支付; 2、出纳支付现金后,收款人必须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

  3、出纳收到的每一笔现金,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开具现金收据; 现金收据中必须注明以下要素:缴款人或单位、缴款日期、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缴款内容、缴款人签名、出纳签名等; 4、不准私事借支公款;

  5、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条现金核算与盘点:

  1、出纳应当逐笔记摘“现金日记账”。

  2、每日业务终了,应及时结算现金余额,并按面值分别清点数量,盘出实存现金,与现金账核对无误,做到日清月结;

  3、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账应由现金出纳定期核对,至少每月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4、财务负责人有权不定期且至少每月一次对现金进行抽盘。对现金盘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如果经查明盘盈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原因不明则由过失人赔偿。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经会计人员审核符合公司支付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银行存款支付依据。同时按原始凭证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流水账。

  2、业务终了当日,出纳人员应及时结出银行存款流水账余额,核对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余额。若与银行存款流水账余额有差异,应立即核对查明原因,不允许将带有问题的余额转入第二天;

  3、银行存款流水账、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账定期核对,每月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4、每月初,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主管人员负责核对。

  5、除公司规定的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之外,不得另行开设账户。确属需要的,需报总经理核准;

  6、公司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使用;

  三、支票管理制度

  公司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在使用支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出纳签发支票,必须经主管同意,支票填写要素必须齐全;

  2、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其它单位代为签发;

  3、公司收到转帐支票,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填制进帐单,根据情况送缴开户银行或出票人开户行办理托收。资金未进帐,不得发货。

  4、建立支票登记簿,填制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备查,支票使用后应及时清理,超过期限应及时核对和清查。

  5、出纳应妥善保管未签发的支票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

  第四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类印章必须分处专人保管、使用,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

  第二条应严格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各类印章,不得乱用错用。

  第三条印章保管人员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核实内容,审核无误后送总经理审阅方可登记盖章。印鉴外借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进行登记,注明用途。

  第四条各类印章,不用时应上锁保管,做到人走章收。财务专业印章和法人代表章,要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五章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申请审批及归还手续:借款人根据公司规定或计划填写“借款单”,申请人签名——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财务主管审核——出纳审核付款。

  第二条备用金实行专人借支专人负责的办法,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财务部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情况下,私自使用备用金或扩大范围和限额的,视情节轻重对财务人员处50元以上罚款。第四条除公司规定部门使用的固定性备用金外,商品采购完成后5天内须到财务报账,根据正规发票数额多退少补。

  第五条备用金超过归定时间未归还,每逾期一天按3﹪计息,并在归还借款时付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续借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部门经理证明,总经理批准后免于罚息。在借款人拒不归还情况下(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出纳直接在工资奖金中扣收借款额和逾期利息。

  第六条财务主管负责对备用金每月盘点,对于备用金盘点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六章费用开支管理

  一、人工费用管理

  第一条人工费包括所有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各种奖金、加班工资、补贴工资等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工资、考勤情况及各部门绩效完成情况计算应付工资,报经理审核批准。

  第二条考勤规定:考勤由专人负责记录,将出勤情况分迟到、旷工、病假、事假等如实记录。(其中,公司每日晨会开始未到视为迟到,晨会结束未到视为旷工半天;未经领导批准的请假视为旷工。)在公司规定范围之外凡需加班的,须填报加班申请表一式两份,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无加班申请表的不予计算加班工资。考勤人员每月2号将审核无误的考勤表上报财务部并张贴。

  第三条工资计算标准:日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准计算,每月按实际“出勤天/月应出勤天”计算日工资。迟到、旷工、请假等按相关考勤制度执行。

  第四条工资发放时间定为每月8-10日,财务部应及时将工资发放到员工本人,并完善发放手续。发给公司员工的工资、补助等必须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为经费支出依据。

  二、差旅费用的预支和报销依照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三、其它费用管理

  第一条公司办公用品及电脑、传真复印机等电子产品的购买和维修,须制定购买和维修保养计划及费用预算,报经理审批。

  第二条公司公务用车产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费用和违规经济损失依照用车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水电,租赁费等,根据合同价款,通过预提费用核算入帐。

  第七章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报销费用必须以合理、合法、真实的凭证为依据,原始发票不得臆造、涂改,不得伪造发票。

  第二条发生的费用必须按规定分类填写公司统一的报销单据,不得随意填写。

  第三条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并注明附件张数和所属部门和职务,内容和项目必须齐全。原始凭证必须按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签字,相关手续必须完备,否则财务有权不予报销。

  第四条各项当月费用报销必须在每月25日前送呈有关领导审批,各级领导应及时审批,防止造成费用入账逾期现象。

  第五条对于手续或填写不符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补全手续、重填凭证;对于不得报支的费用项目,一律退回拒付;对于超期申报的费用,根据相关项目规定进行报支。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3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外经贸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中央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同时也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外经贸专业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企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明确财务关系

  第七条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八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依法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劳动工资的分配。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向子公司收取(七分摊)必要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母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三、加强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责任。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母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流动资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十九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各项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合经营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存货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商品物资出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做到商品物资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定期有检查盘存。严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要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母公司要经常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和监督,要督促子公司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层层报批制度,不得越级批准。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收汇管理,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加强外汇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套汇、逃汇或在境外结汇,要建立一套严密的结汇稽核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退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要加强对出口货物进货、报关及其他重要出口环节的管理、审核,严防上当受骗,严禁骗退税行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十五条母公司要统一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以利于与母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为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子公司对外投资时,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立项,并报母公司审批。母公司要严格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并实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已立项投资项目的管理。对投入资金或占控股地位的投资项目,母公司必须派一些懂业务、懂管理、懂财会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严防只投资不管理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所有的`投资项目的收益或损失都必须纳入当期的投资损益,即对盈利的项目,要及时地收回投资权益;对亏损的项目,要进行整顿;对那些产品不对路,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项目,按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予以解散、破产。对确定为解散或破产的投资项目,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处理收益、亏损,要全部计入清算损益,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清算损益转作他用,清算亏损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财产损失处理。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要规定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帐外投资。严禁以对外投资的名义搞集体“小金库”。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规范分配行为

  第二十九条母公司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子公司的各种分配的管理,严格规范子公司的分配行为。

  第三十条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法,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各种税款,并及时纳税。

  第三十一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管理,根据工效挂钩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工效挂钩办法,对子公司的工资、奖金的分配实行总量控制,规范子公司工资、奖金的分配行为。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母公司所规定的工效挂钩具体办法,计提工资总额,在核定计提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分配。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下级公司工资、资金分配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有关分配事项:

  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

  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润。

  六、加强对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同时,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并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的考核,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母公司要帮助、督促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地进行记帐、算帐和报帐,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母公司要经常组织财会人员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对财会基础工作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财会基础工作差的,要对其进行整顿、限期改正;对因财会基础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财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通报。

  第三十六条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开发、推广会计电算化。按外经贸部规定,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在1997年以前、地方外经贸企业在2000年以前,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母公司要按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推广和运用作出安排。

  第三十七条为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银行开户和财务印章的管理。子公司在银行开户必须报经母公司审核批准。所开银行帐户必须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十八条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和检查制度,作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要组织力量,经常深入子公司,对其财务工作和各项经济指标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以提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根据本企业和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年审计计划,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会管理、缴纳税款、出口退税等进行全面审计,把问题解决在内部审计之中。

  七、附则

  第四十条各级外经贸企业要认真做好本规定的落实工作,将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4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七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八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九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四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五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六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5

  1、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成本、投融资、预算、会计核算及监督、财务分析等方面的'工作

  2、主持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3、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拟订或规划资金筹措和资本运作方案

  4、组织拟定公司年度预算大纲及财务预算,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5、审核融资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6、组织编制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

  7、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8、参与集团重大投融资决策,优化资本结构和资本配置;

  9、负责上市主体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活动及项目,如投融资、兼并、收购等;

  10、负责上市主体的市值管理,建立和维护好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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